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是一項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於1996年4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6]120號  
  • 發布日期:1996-04-12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生效日期】1996-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1996年4月12日勞動部勞部發[1996]120號發布)

檔案內容

一 總 則
1.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水利基礎產業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作用,進一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結合水利行業統籌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2.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有水利特色的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基本模式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3.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水利企業生產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行業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依法管理;行政管理和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4.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範圍是:參加水利行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以及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及離退休人員。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1)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財政部核定的比例提取。工資總額的構成及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執行。
(2)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按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計算個人繳費額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按月代為扣繳,並計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帳戶。
(3)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社會月平均工資(目前暫按水利行業職工平均工資,下同)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出社會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2.今後隨著職工工資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一般每二年提高一個百分點。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3.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實行統一管理、差額繳撥的辦法。部對直屬單位每季結算一次,各主管單位對所屬單位按月結算。
4.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列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困難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統籌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2.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12%左右的費率記入,包括:
(1)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目前為3%。
(2)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9%左右(目前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單位繳費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降低。
3.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記帳利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記帳利率”由水利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參考水利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率確定。
4.職工在系統內部調動工作,不變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其個人帳戶給予保留。他們在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5.職工跨系統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轉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退休後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7.職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其餘額中的個人繳納部分,按照規定一次性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繼承人;從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費記入的部分,歸入行業統籌基金。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取完時,由行業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進入行業統籌基金。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後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職工的部分養老金,以及根據職工工資增長調整養老金水平所需基金,按規定從行業統籌基金中支付。
四、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1.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2.為確保職工退休後基本生活,又能體現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大小和個人繳費多少,基本養老保險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按社會平均工資計發,一部分與個人繳費的年限和數額掛鈎,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退休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係數÷120
設定係數是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以及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係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確定。
3.職工的退休年齡,按現行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從事高空、並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執行,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4.本辦法實施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5.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中止養老保險關係。
6.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同時享受改革後的養老金調整待遇。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三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若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老辦法,仍按老辦法計發。
7.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從離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一月一日,按照水利行業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調整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比例由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根據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況報人事勞動教育司批准後執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按低於40%的比例進行調整。工資負增長時,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8.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撫恤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1.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作為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計入養老保險基金。
2.單位應上繳的養老保險費必須及時上繳。無故拖欠不繳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應繳數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滯納金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3.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歷年滾存結餘的養老保險基金。確保結餘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按國家政策努力做好保值、增值工作。其運營所得收益全部併入基金。
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做好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等基礎工作。嚴格控制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
5.各級勞動、財務部門要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同時,同級監察和審計部門也要加強對其監察與審計。
六、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1.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逐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或分期支付給職工。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按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健全水利行業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1.健全水利行業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實行行業集中統一管理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2.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和財務司履行水利行業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能。負責編制行業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擬定行業社會保險的法規、規章、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水利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保險基金的徵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編制預決算以及進行各項統計、調查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
4.各流域機構及丹江口等樞紐局,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相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列入本單位編制,其他單位可不設專門機構,由人勞部門負責管理。管理費按照財政部核准提取。
5.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組織,建立個人帳戶,逐步實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實現養老金計算機管理。各級保險機構要切實為離退休人員辦實事、辦好事,為企業分憂解難,逐步實現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社會化。
八、附 則
1.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2.各單位可結合具體情況,依照本實施方案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水利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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