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監督與管理》是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付玉慧,朱玉柱主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下冊
- 作者:付玉慧、朱玉柱主編
- 出版社: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 定價:13 元
- ISBN:7563214976
《水上安全監督與管理》是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付玉慧,朱玉柱主編
《水上安全監督與管理》是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付玉慧,朱玉柱主編...
管理辦法 山東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山東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
交通部關於寧波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995年10月23日交安監發(1995)1006號文批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的安全,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以下水域:(一)寧波港區水域...
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液化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水上加注作業行為(以下簡稱水上LNG加注作業),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根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從事水上LNG加注作業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具體工作。 水務、公安、建設、旅遊、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和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相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
《汕頭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是汕頭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8年12月1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1月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液貨船水上過駁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是為加強液貨船水上過駁作業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而制定的規定。該文交通運輸部已經撤銷。【生效日期】1996-04-1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液貨船水上過駁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996年4月16日交通部交安監發〔1996...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旅遊景區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檢驗局(處),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各航運公司:為保障水上安全,提升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水平,規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我局擬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為《...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船舶、設施及有關當事人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第三條 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包括:(一)違反有關船舶管理、船員管理、通航管理、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船舶交通事故管理、航標管理秩序的行為;(二)其他違反有關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
《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李春亭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促進漁業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漁業行政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和漁業養殖水域、漁港水域的安全監督管理,調查處理從事漁業活動的漁業船舶以及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的水上安全事故。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活動船艇的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
《交通部山東省實施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協定》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交通部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54號)的要求,交通部和山東省政府達成協定。一、交通部、山東省人民政府表示完全擁護國辦發[1999]54號檔案規定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精神,堅決貫徹國務院檔案,積極...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五)調查與處理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六)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修建漁業船舶和銷售...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和本條例的規定,設定水上交通安全標誌。臨跨河設施、水上水下構築物的安全警示標誌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設定和維護。第二十三條 水利部門調水作業前,應當通報海事機構。第二十四條 海事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平台,及時發布影響通航安全的水情、氣象等...
引航員應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和主管機關關於船舶引航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引領船舶進出港。第十六條船舶、設施應按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監督收費規定,及時繳納船舶港務費和監督管理等規費。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七條船舶、設施在本規則適用水域內航行、停泊及施工作業,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我國《沿海港口...
第四條 (行政管理職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實行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漁港監督機構組織實施。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條在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以及與該區域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交通部三峽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 “三峽海事管理機構 ”)統一負責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以下簡稱 “交通...
《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是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加強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規範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和《海事執法協查管理規定》制定的規定。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相關工作。對漁業船舶、農用船舶、體育比賽船舶等船舶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非通航水域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對其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乘客應當遵守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部門制訂漁業無線電使用規劃,切實加強漁業船舶無線電管理,並向漁業船舶傳遞安全生產及相關信息。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休閒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海事、旅遊、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