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民航數據共享管理辦法》是為促進民航數據有序合規共享和高效融合套用,激活數據要素潛能,遵循《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依據《關於民航大數據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民航數據管理辦法》等檔案結合民航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智慧民航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展計畫司)於2024年3月11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4年3月22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 編制單位:智慧民航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展計畫司)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民航數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民航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服務保障公司,直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
  為落實數字中國建設整體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民航數據管理,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共享,激發數據價值,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更好支撐民航高質量發展,按照智慧民航建設工作安排,智慧民航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智慧辦)組織編制了《民航數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民航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轉發你單位徵求意見。2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可從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意見徵集”欄目(參考連結)下載。
  請你單位認真研究,按要求填寫《意見反饋表》(詳見附屬檔案),並於2024年3月22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智慧辦。請各地區管理局代為轉發轄區運輸機場、航空公司等單位徵求意見,匯總相關意見後一併於3月22日前反饋。請將《意見反饋表》可編輯電子版以及蓋章掃描版同步傳送聯繫人信箱。後續,智慧辦將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民航數據管理辦法》《民航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報智慧民航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智慧民航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展計畫司)
  2024年3月11日

徵求意見稿

民航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6 條)
第一條 (目標與遵循)為促進民航數據有序合規共享和高效融合套用,激活數據要素潛能,遵循《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依據《關於民航大數據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民航數據管理辦法》等檔案,結合民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是指依託各級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開展數據共享活動的行為。民航數據共享主體包括數據提供方、數據使用方、數據管理方和數據平台方。
數據提供方:指開展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並提供數據的部門或單位。
數據使用方:指通過數據共享獲取、套用數據的部門、單位或個人。
數據管理方: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授權,對行業、本領域、本單位民航數據共享進行指導、監督管理的部門。
數據平台方:指負責建設、管理和運營各級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的部門或單位。
第三條 (共享原則)民航數據共享遵循統籌謀劃、應享盡享、依法套用和安全可控原則。鼓勵和支持行業主體通過各級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開展數據共享,推進民航數據共享利用和套用服務。
第四條 (機構職責)民航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統一領導民航數據共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數據共享重大問題。
民航局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負責本業務領域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匯總、編制本業務領域共享數據資源目錄。
地區管理局數據共享統籌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匯總本轄區數據共享採集任務清單,匯總、編制本轄區共享數據資源目錄,推進本轄區數據共享工作開展。
民航有關企事業單位根據職責構建由民航大數據中心和分領域數據中心共同組成的民航數據中心集群,負責建設與運營行業和各分領域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承擔行業數據匯聚共享與套用開發,保障平台數據服務與數據安全。民航局信息中心根據授權,編制共享數據資源目錄規範,擬定行業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管理制度和運營規範,統籌擬定數據共享技術和接口規範,開展數據匯聚和融合套用。相關企事業單位擬定分領域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管理制度和運營規範,按要求做好數據歸集、管理、共享工作。
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各運行主體、教育和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企業等法人單位(以下統稱“民航企事業單位”)作為民航數據共享責任主體,應當確定本單位數據共享工作具體責任部門並明確其職責,開展本單位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更新、維護工作,按照數據共享採集任務清單編制本單位共享數據資源目錄,履行數據共享全過程的安全職責。
第五條 (共享安全)數據提供方、數據使用方、數據管理方和數據平台方應當依據國家和民航數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共享套用過程中的數據安全工作。
第六條 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可依法依規從平台獲取其他行政部門、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數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數據提供方不得拒絕共享。
第二章 共享類型(4 條)
第七條 (共享類型)民航數據共享以不損害個人隱私和公共安全為前提,在編制數據資源目錄時確定數據的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可提供給所有部門、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
有條件共享:可提供給部分部門或單位共享使用或僅可部分提供給所有部門或單位共享使用。
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單位或個人共享使用。
列入不予共享的,應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列入無條件共享的,應註明使用要求;列入有條件共享的,應註明共享範圍、共享條件、使用要求和使用範圍。
第八條 (無條件共享)無條件共享數據指無需數據提供方授權,可提供給所有數據使用方共享使用的數據資源。民航各級行政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依法申請使用無條件共享數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屬於主動公開信息相關的數據,數據提供方應當主動公開。
第九條 (有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數據指經數據提供方授權,可提供用於共享的數據資源。民航各級行政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可依法申請使用有條件共享數據並報相關業務數據管理部門備案。有條件共享包括有條件無償共享和有條件有償共享。其中,用於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具有管理行業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的數據原則上應無償共享,鼓勵各運行主體之間相互無償共享用於提升運行效率、提高安全裕度等用途的數據資源;有條件有償共享可按照共享協定等方式開展。
第十條 (不予共享)不予共享數據指數據提供方明確不提供用於共享使用的數據資源。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數據資源,必須有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等依據。
第三章 目錄管理(4 條)
第十一條 (目錄管理)民航共享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和數據共享採集任務清單管理。共享數據資源目錄應當明確數據名稱、數據內容、數據格式、數據提供方、共享類型、安全等級、使用要求、使用條件、使用範圍、更新頻率、共享方式等基本信息。數據共享採集任務清單按照共享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明確責任分工。
第十二條 (目錄規範制定)民航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民航各級行政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應按照規範要求開展目錄編制。
第十三條 民航共享數據資源目錄編制主要流程:
(一)民航各級行政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整理提出數據需求和可共享數據資源目錄,說明數據需求套用場景並初步判斷數據來源,經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統籌匯總後報民航局。
(二)民航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會同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按照“誰管業務、誰管業務數據”的原則,根據民航數據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和民航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編制共享數據資源目錄和專業領域共享數據資源目錄,並通過行業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統一發布。民航分領域數據中心同步發布該專業領域共享數據資源目錄。
(三)民航地區管理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業務管理部門按照各專業領域共享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數據共享採集任務清單。
第十四條 (更新機制)民航各級行政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共享數據資源目錄更新機制,應及時向行業數據共享統籌管理部門反饋共享數據資源目錄更新情況。
第四章 數據歸集(5 條)
第十五條 (歸集原則)民航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民航局各業務領域數據管理方,按照應歸盡歸的原則,監督本業務領域無條件共享類和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歸集至行業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並形成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等。
第十六條 (數據歸集)民航各級行政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應依據數據共享採集任務清單開展數據歸集工作,原則上如已存在相應分領域數據中心,應通過所屬分領域數據中心匯集數據,分領域數據中心應與民航大數據中心建立數據匯聚機制。
第十七條 (歸集方式)民航共享數據歸集方式包括物理匯聚和 API 接口邏輯接入。通過物理匯聚方式歸集的,應按目錄要求的更新頻率匯聚全量共享數據;鼓勵各領域數據中心通過 API 接口邏輯接入方式將數據接入行業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
第十八條 (對外總門戶)民航行業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作為民航數據共享服務門戶和交換樞紐,面向社會和行業提供跨層級、跨領域數據共享交換服務。與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政府進行數據共享交換的業務,原則上應通過行業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實現。
第十九條 (數據提供方責任)數據提供方對其所提供數據具有解釋權,應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開展數據治理,保證所歸集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接受數據質量評價考核。
第五章 數據的獲取與使用(5 條)
第二十條 (共享方式)民航數據共享方式以數據調用服務為主,需要拷貝數據的,應當徵得數據管理方和數據提供方同意。鼓勵數據共享各方通過行業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開展數據共享。
第二十一條 (共享申請)數據使用方通過各級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提出共享申請,並在申請時明確數據使用範圍和用途。
(一)申請共享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直接由各級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自動授權。
(二)申請共享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符合共享數據資源目錄規定共享範圍的申請直接由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自動授權並向相關業務領域數據管理方備案;不在已有共享範圍內的申請,需經數據提供方審核同意後開展共享,並向相關業務領域數據管理方備案。
(三)各級行政部門因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申請共享但尚未列入共享數據資源目錄的數據,數據使用方可向數據平台方反饋需求,由民航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研究納入共享數據資源目錄調整計畫。
第二十二條 (共享終止)對於納入《民航共享數據資源目錄》的數據,數據提供方不得無故暫停、終止或退出數據共享。數據提供者因故需暫停數據共享,應提前十個工作日按程式向各級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提出申請;數據提供者若需終止或退出數據共享,應提前 2 個月向各級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提出申請。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數據提供中斷,需及時告知相關數據共享與服務平台。
第二十三條 (數據平台方責任)數據平台方應建立和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數據安全保護、安全服務和安全監測等技術措施,確保平台運行正常和數據安全。
第二十四條 (數據使用方責任)數據使用方應按照共享數據資源目錄申請數據共享,嚴格按照申請的套用場景使用數據,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改變使用用途,變更使用方式。
第六章 保障監督(4 條)
第二十五條 (監管檢查)民航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數據共享套用考核評價機制,制定數據共享工作評價辦法,定期對數據目錄編制、任務清單編制、數據歸集、數據共享和套用等工作進行考核評價並通報結果。按照“誰管業務,誰管業務數據”的原則,業務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應參與協同監管,有權對該業務領域數據質量、場景套用等數據共享情況進行通報,對違反第二十七條所述情形的數據共享參與方提出改正要求。
第二十六條 (自查)參與民航數據共享的民航各級行政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數據共享套用考核評價辦法,建立數據共享工作自查機制,原則上每半年自查一次並將自查結果報所在轄區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數據統籌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編制、更新、維護數據目錄;
(二)無法定事由拒不提供數據資源目錄,拒不按規定將數據歸集到民航數據共享體系;
(三)重複採集、多頭採集數據;
(四)逾期未處理數據共享申請;
(五)未按法律、法規和協定約定的套用場景使用數據,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改變使用用途、變更使用方式;
(六)未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數據統籌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2 條)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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