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解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是在2009年07月07日由國家民用航空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民用航空局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9年07月07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安全:多家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條例》對機場安全管理的責任、駐場單位在場內安全運營責任、政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條例》不僅明確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保證運輸機場持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還特彆強調要保持“持續安全”並在罰則中明確:機場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將限制機場的使用;情節嚴重的,吊銷機場使用許可證。《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了機場管理機構在機場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條例》還賦予了機場對安全運營的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因此,機場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還要對包括航空公司在內的各駐場單位在機場內的安全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如果駐場單位在機場出現安全問題,機場也要負相應的責任。與此同時,《條例》也明確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保障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機場安全監管方面,《條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產法》的精神。《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運輸機場安全運營工作的領導,督促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運輸機場安全運營中的問題。對於兩級政府誰承擔主要監管職責,《條例》沒有明確,但是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就機場的安全監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門承擔了主要的監管責任。
應急救援:納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機場的應急救援是機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環。《條例》頒布以前,這項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門負責。按照2007年全國人大頒布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關於“屬地管理為主”的精神,《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製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突發事件,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因此,《條例》正式施行後,機場的應急救援工作要納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針對此變化,楊國慶副局長在報告中提出,鑒於航空突發事件的特殊性,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條例》的要求,組織制定機場應急救援預案,以保證一旦機場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按照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救援工作。各機場也要針對政府管理職責的這一變化,對本機場現有的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調整和完善。另外,民航局將抓緊修訂《民用機場應急救援規則》。
投訴: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機場是為廣大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的場所,搞好服務工作是機場管理機構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是僅次於安全的重要工作。《條例》依據《航空法》相關規定,分別在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從服務規範、服務設施、服務投訴、航班延誤的處置四個方面對機場的服務工作作出了具體要求,這其實對機場和駐場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好地維護了廣大旅客權益。
《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範並向社會公布。事實上,民航局在《條例》正式實施之前已經頒布了兩個標準:《公共航空運輸服務質量標準》和《民用機場服務質量標準》。目前,有些機場根據這兩個標準並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服務規範,但基本都只限於機場自身,有的機場甚至沒有制定服務規範。為此,楊國慶副局長在報告中要求,各機場應當按照《條例》的要求,儘早組織駐場單位共同制定服務規範,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
妥善處理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是不斷改進服務工作的重要一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對於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航班延誤的處置是社會公眾比較關注的問題,也一直是民航服務工作的瓶頸。鑒於航班延誤的處置具有一定的複雜性,《條例》只是對航班延誤後有關單位的服務義務作出了要求。需要特彆強調的是,《條例》中規定:航班發生延誤,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貨主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這就意味著,航班延誤後,雖然直接責任主體是航空公司,但是作為服務於旅客的機場管理者,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