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是指關於中國民用機場管理的法律規範。1986年4月6日由國務院發布並於同日起施行,共14條。主要內容是:①民用機場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管理。②民用機場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申領機場焚用許可證。③使用機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交付機場使用費和服務費等。此外還對民用機場的使用、廢棄及國際機場的開放、機場土地占用、淨空、環境保護、違反該規定的處罰等作了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一九八六年四月六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文號:國發[1986]43號
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是指關於中國民用機場管理的法律規範。1986年4月6日由國務院發布並於同日起施行,共14條。主要內容是:①民用機場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管理。②民用機場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申領機場焚用許可證。③使用機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交付機場使用費和服務費等。此外還對民用機場的使用、廢棄及國際機場的開放、機場土地占用、淨空、環境保護、違反該規定的處罰等作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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