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民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發〔2010〕13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民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民發〔2010〕9號)精神,設立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信訪局、縣法制辦、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定位:縣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縣法制辦、縣信訪局、縣宗教局
  • 簡稱:民樂縣政府辦公室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下屬單位,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政府政務公開工作,強化政府電子政務管理。
2、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金融、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

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的方針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了解掌握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工作情況,及時準確地向政府領導反映;了解縣內外經濟社會發展動態,收集整理有價值的信息,為領導進行科學決策提供優質服務。
(二)督查縣政府各項決議、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縣政府領導重要講話、批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根據縣政府各個時期的工作要點和工作部署,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有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四)負責處理縣政府日常事務和政務,協助縣政府領導協調部門之間的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理各部門請示的各類問題。
(五)承擔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領導召集的其他會議的準備、組織工作。
(六)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政協委員提案,做好催辦、反饋工作。
(七)承擔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上報下達的各類文電的處理,以及縣政府領導的重要報告、講話的草擬、審核工作。
(八)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性事件和重大事故;負責安排縣政府領導的公務活動。
(九)負責政府駐外辦事處、駐外聯絡處等駐外辦事機構的管理工作,處理涉外事項。
(十)負責受理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大案件,指導全縣信訪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民族宗教工作,貫徹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促進民族團結和經濟發展,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十二)擬訂全縣推進依法行政的規劃、年度計畫和工作意見;負責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規範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負責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審查修改政府各部門報審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訂和廢止工作;承辦縣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縣政府的行政應訴事務;承擔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發證和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在法律事務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職責,承辦縣政府作為民事主體涉及的有關法律事務。
(十三)指導全縣政府系統辦公部門的工作;負責縣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後勤服務工作;搞好縣政府接待服務工作。
(十四)管理縣政府研究室、縣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信息服務中心、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縣生態工業園區多功能服務中心、縣政府駐蘭州辦事處。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縣法制辦、縣信訪局、縣宗教局)設3個內設機構:
綜合組
承擔處理政府的日常事務和政務,協助縣政府領導協調部門間的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理各部門請示的各類問題;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政協委員提案,做好催辦、反饋工作;承擔以縣政府和辦公室名義上報下達的各類文電的處理以及縣政府領導的重要報告、講話的審核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性事件和重大事故;負責政府駐外辦事處、駐外聯絡處等駐外辦事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政府系統辦公部門的工作;搞好縣政府接待服務工作。
文秘組
承擔縣政府領導的重要報告、講話草擬工作。承擔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領導召集的其他會議的準備、組織工作;安排縣政府領導的公務活動;辦理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組
承擔縣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管理縣政府大院內各部門辦公用房以及大院內的綠化、美化、衛生工作;調配、管理固定資產;負責縣委、縣政府機關各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

人員編制

縣政府辦公室(縣法制辦、縣信訪局、縣宗教局),核定行政編制26名(縣政府辦公室18名、縣法制辦3名、縣信訪局3名、縣宗教局2名),暫保留縣信訪局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縣法制辦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縣信訪局局長1名(兼),副局長2名;縣宗教局局長1名(兼),副局長1名。非領導職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暫保留後勤事業編制10名。
(二)縣法制辦設2個內設機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股,行政複議股;縣信訪局設3個內設機構:綜合信息股,來信來訪接待股,督辦股;縣宗教局設2個內設機構:民族事務股,宗教事務股。

下屬單位

1、負責管理縣政府研究室、縣信息服務中心、縣生態工業園區多功能服務中心。2、縣政府駐蘭州辦事處、民樂賓館,原建制、編制、經費渠道不變。
(四)議事協調機構保留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縣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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