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權

民族自決權

民族自決權是指各民族有根據自己的選擇確定本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自由。各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直到自由分離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

對民族自決權,曾有過不同解釋。列寧認為:“對我們綱領中關於民族自決的那一條,除了從政治自決,即從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這個意義上來解釋而外,我們決不能作別的解釋。”史達林認為,民族自決權就是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自決權
  • 外文名:right of peoples to self-determination
  • 概念:各民族根據自己確定本國政治自由
  • 重要原則馬克思列寧主義處理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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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解釋

right of peoples to self-determination

不同定義

英國的定義

首先指被帝國主義統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獨立的權利,也泛指一個民族不受外族統治者干涉、決定和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利。一切民族都有自決權,根據這項權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來壓迫和干涉的情況下應自由決定自己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在現代國際法上,民族自決權是受國際法保障的法律權利

史達林的定義

按照史達林所下的定義,“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史達林全集》第2卷,第294頁)。民族主義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在19世紀歐洲普遍形成民族國家的過程中,民族主義對民族國家的形成起了進步的、促進的作用。當時的民族主義主要是反封建的,屬於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範疇。

發展

帝國主義階段

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以後,民族自決運動主要是殖民地、附屬國反對帝國主義統治和壓迫的民族解放運動。列寧對民族解放運動給予了積極的支持,極力倡導民族自決權,並從理論上闡明被壓迫民族解放運動是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的同盟軍,二者之間存在著互相支援的關係。民族解放運動在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支援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然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民族自決還只是一項政治原則,而不是法律權利

二戰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民族自決權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2項明確規定“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是聯合國的宗旨之一。隨著戰後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殖民地、附屬國紛紛宣告獨立,作為主權國家參加聯合國。到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新獨立的和以前獨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已在聯合國中占壓倒多數。在它們的影響下,聯合國大會從1958年以來通過了一系列的決議確認民族自決權。其中最重要的是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15屆會議以89票對0票、9票棄權通過的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這項宣言確立了民族自決權為一項法律權利,它在“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的標題下,對民族自決權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聯大隨後於1961年11月27日通過決議,建立一個17國特別委員會來貫徹執行宣告的規定。該委員會於1962年擴大到24人。此外,支持民族自決的比較重要的檔案還有:1966年12月16日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0年10月24日聯大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以及1958年12月12日、1965年12月20日和1975年11月10日聯大先後通過的有關民族自決的決議。

80年代

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屬國已經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獨立,但由於霸權主義和種族主義國家仍然漠視民族自決權,悍然侵占其他國家,蹂躪其他民族,因此,繼續爭取和維護民族自決權的鬥爭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項重大任務。

內容

馬克思的觀點
各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直到自由分離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系馬克思列寧主義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原則。它最初是由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於17、18世紀提出的,原屬資產階級民主主義世界革命的一個要求。K.馬克思、F.恩格斯從支持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爭取社會主義的利益出發,歷來贊成民族自決權原則。1878年,馬克思在給國際工人協會總委員會的建議中,更明確地提出了這個原則。到了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Β.И.列寧把它作為反對帝國主義的武器和促進各民族自願聯合的手段加以強調,從而使它成為無產階級社會主義世界革命的一個武器。
民族自治權的分歧
對民族自決權,曾有過不同解釋。列寧認為:“對我們綱領中關於民族自決的那一條,除了從政治自決,即從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這個意義上來解釋而外,我們決不能作別的解釋。”(《列寧全集》第19卷)И.Β.史達林認為,民族自決權就是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但是,“不應當把分離的權利理解為分離的義務,分離的責任。每個民族都可以行使這種分離權,但是也可以不行使這個權利”(《史達林全集》第7卷第64頁)。就是說,一個民族有權選擇分離,也有權選擇不分離,決不能把民族有權分離,理解為必須分離,認為民族不分離就是沒有民族自決權。正如法律上規定有離婚的權利,不能理解為必須離婚,不離婚就沒有離婚權。列寧還指出,民族自決權“這種要求並不等於分離、分散、成立小國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對一切民族壓迫的徹底表現”(《列寧選集》第2卷第719頁)。這是列寧主義對民族自決權的正確解釋。
馬克思主義政黨承認民族自決權,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支持民族分離。它可以支持某一民族實行分離,也可以不支持以至反對某一民族實行分離,這要以是否有利於整個革命和整個人類進步的利益來決定。列寧說:“決不允許把民族有權自由分離的問題和某一民族在某個時期實行分離是否適當的問題混為一談。對於後一問題,無產階級政黨應當在各個不同的場合,根據整個社會發展的利益和無產階級爭取社會主義的階級鬥爭的利益,分別地加以解決。”(《列寧全集》第24卷第269頁)
反映經濟內容和歷史趨向
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來,民族自決權問題,並非抽象的理論問題,它在不同歷史時期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內容和歷史趨向。在17和18世紀西歐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民族自決權反映了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建立民族國家的要求。民族國家對於西歐是資本主義時期典型的國家形式,是最能保證資本主義最自由、廣泛、迅速發展的形式。這個過程,在西歐到1871年基本結束,在東歐則直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開始。
第一次世界大戰特別是俄國十月革命擴大了民族問題的範圍,使民族問題從歐洲部分民族反對民族壓迫的局部的國內問題,變為各被壓迫民族、各殖民地半殖民地從帝國主義壓迫下解放出來的世界問題。民族自決權的基本內容也成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從帝國主義壓迫下實現民族獨立、民族解放的問題。
中國的民族自決權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近代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外受帝國主義壓迫,國記憶體在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舊中國民族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國各民族從帝國主義壓迫下解放出來;另一方面是消滅國內民族壓迫,實現民族平等。到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各民族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平等的基礎上聯合起來,共同進行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終於推翻了三大敵人對中國各民族的統治和壓迫。在人民革命勝利以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民族又共同建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統一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見中國民族區域自治),並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這就是中國各民族近百年來特別是近60年來為爭取和實現民族自決權而鬥爭的偉大歷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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