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簡介,簡史敘述,基本內容,自治類型,西藏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發展,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權,西藏人民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享有充分自主權,享有繼承發展傳統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制度簡介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根據中國國情,總結人民民主革命過程中民族工作的經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確定的國策,是中國各民族人民共同選定的正確道路,是中國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各民族在國內實行平等團結聯合的最適當形式。中國共產黨的這一決策,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和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一項根本制度被確定下來。為了正確實行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憲法的規定,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30多年來,中國在實行這一制度解決國內民族問題方面,獲得很大成功。
簡史敘述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38年中國共產黨召開的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時已提出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1941年《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區。此後分別在關中正寧縣建立了回族自治鄉,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區。1945年以後,周恩來等代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和平建國綱領草案》,其中指出:“在少數民族區域,應承認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權。”
1947年5月,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幫助內蒙古人民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這是中國最早建立的大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到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建立,全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絕大部分實行了區域自治。在“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區域自治政策遭到很大破壞。
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決定,以改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強調必須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執行國家政策法令的自主權。
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不但保持或恢復了1954年憲法中的主要原則和條文,還根據各民族自治地方情況的變化,增加了新的內容。1979年以來,全國又新建了兩個自治州、10個自治縣。
到1984年,中國共建119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個自治區,31個自治州,83個自治縣(旗)。全國55個少數民族,已有40個在其聚居區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區域總面積約610萬平方公里,占全國總面積的60%以上;總人口為1.2億以上,其中有少數民族5000多萬人。
基本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中國是各民族共同締造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權力機關和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權利,屬於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由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機關有權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有權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等。
自治類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組成和區域界線,根據各民族聚居地區的民族成分、民族關係、經濟條件和歷史情況,在民族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協商確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和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種類型:
①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區,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②以一個人數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包括其他人數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而建立的,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要是維吾爾族的聚居區,但其中包括哈薩克、蒙古、回、柯爾克孜、錫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區;這些少數民族也分別以其聚居區為基礎,建立了相應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③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的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勝各族自治縣。這說明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形式是靈活多樣的,它可以使大聚居的民族和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多的民族和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權利。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靈活性還表現在,一個民族不僅可以在一個大的聚居區實行自治,建立自治區,還可以在其他一個或多個小的聚居區實行自治,分別建立自治州、自治縣。如藏族,除西藏自治區外,還在四川、甘肅、青海、雲南分別建立了10個自治州和兩個自治縣。民族區域自治的這種靈活性,體現了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它保障了各少數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權利,從而對平等、團結、統一、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鞏固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對保障國家的統一、獨立,抵禦外來的侵略和顛覆,對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等,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西藏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發展
西藏位於青藏高原,是中國的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之一。中國歷代中央政府根據當時的交通通訊條件和西藏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這些地區採取了與內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自公元13世紀西藏成為中國領土一部分以來,中國的元、明、清、民國等歷代中央政府在規定西藏地方行政機構、決定和直接處理西藏重大事務的前提下,基本保持當地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廣泛任用當地僧俗上層管理地方事務,給予西藏地方政府和官員較大的自主權。這在歷史上對於維護國家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歷代封建專制統治者實行的民族政策滲透著民族歧視和壓迫,對西藏採取保持當地原有社會制度和維護當地統治階級的權力來進行管理,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民族平等和人民當家作主問題。
直到20世紀上半葉,西藏仍然處於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落後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占人口不到5%的僧俗農奴主控制著占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的人身自由和絕大多數生產資料,通過等級森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和斷手、剁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推崖等極為野蠻的刑罰,對農奴和奴隸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政治壓迫和精神控制,廣大農奴和奴隸連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根本沒有政治權利可言。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藏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遭到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帝國主義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種種特權,對西藏進行殖民控制和剝削,同時在西藏少數上層統治者中極力培植分裂勢力,陰謀將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因此,擺脫帝國主義和封建農奴制的枷鎖,歷史地成為維護國家統一和實現西藏發展的首要任務。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黑暗歷史,實現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人民民主,為西藏人民在祖國大家庭中掌握自己的命運帶來了希望。
1949年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地位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
1954年頒布實施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將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原則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納入國家根本大法。中央人民政府從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通過實現西藏和平解放、推動民主改革、建立自治區、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等重大戰略決策措施,深刻地改變了西藏的命運,實現和發展了西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平解放為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基礎。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簡稱“十七條協定”),西藏實現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經濟羈絆,維護了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實現了藏族與全國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以及西藏內部的團結,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基礎。“十七條協定”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根據“十七條協定”的規定,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成立,著手籌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
1955年3月,國務院召開專門會議,研究通過了《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明確規定: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負責籌備西藏自治區帶政權性質的機關,受國務院領導;其主要任務是依照憲法規定及“十七條協定”和西藏的具體情況,籌備在西藏實施區域自治。
1956年4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成立,第十四世達賴擔任籌委會主任委員,第十世班禪擔任第一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任秘書長。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個帶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有力地推動了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民主改革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道路。
西藏和平解放時,考慮到西藏的實際情況,“十七條協定”在肯定對西藏社會制度進行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時,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但是,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面對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永遠不變”,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支持下,1959年3月10日發動全面武裝叛亂,圖謀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國務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第十世班禪代理主任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籌委會領導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亂,並實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廢除了封建等級制度、人身依附關係和各種野蠻刑罰,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翻身解放,成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社會制度障礙。—西藏自治區的建立標誌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貫徹實施。民主改革以後,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權利。
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西藏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翻身農奴和奴隸破天荒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選舉產生了各級政權。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自治機關及其領導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區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一大批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職務。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誌著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從此享有了自主管理該地區事務的權利,與全國人民一道走上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改革開放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開闢了廣闊的天地。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鄧小平明確提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使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起來,在西藏,“關鍵是看怎樣對西藏人民有利,怎樣才能使西藏很快發展起來,在中國四個現代化建設中走進前列”(《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247頁),從而為西藏在新時期更加全面地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確立了指導方針。
1984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利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做了系統的規定,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從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據西藏自治區的實際,先後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適時確定了新時期西藏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發展規劃,做出了中央政府關心西藏、全國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決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發展的特殊優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國家直接投資西藏建設項目、中央政府實行財政補貼、全國進行對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現代化建設的格局,有力地推動了西藏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極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權利的實現。
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權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同時享有自主管理該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人民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選舉全國和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並通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
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3.09%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以上,在縣、鄉(鎮)兩級達90%以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成為西藏自治區幹部的主體,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先後6任(含現任在內)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7任(含現任在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均為藏族公民。自195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成立以來,共5任自治區政協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據統計,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占69.23%;在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區政協常委和委員中分別占90.42%和89.4%。
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占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 77.97%,分別占三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幹部總數的69.82%和82.25%。此外,還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有的還在中央國家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在全國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區有19名代表,其中有12名為藏族公民。在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先後有十四世達賴、十世班禪、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傑、熱地等藏族公民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務委員,其中,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傑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西藏地方自治機關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根據憲法規定,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既享有普通省級行政區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又享有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據統計,自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對外國人來藏登山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信訪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決定》、《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關於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定》等。
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維護西藏人民的特殊權益,促進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西藏自治區實際情況的,自治區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如,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西藏自治機關還將“藏曆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又如,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區將職工的周工作時間規定為35小時,比全國法定工作時間少5小時。此外,西藏自治區立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授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
如,1981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並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準予維持。對國家法律政策依法進行變通執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西藏人民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享有充分自主權
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確保少數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發展權。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在國家的正確指導和大力支持下,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自主權利,制定了一系列適合西藏實際情況的政策措施,使西藏的現代化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西藏自治區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根據本地情況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西藏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有權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畫,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經濟社會建設事業;有權管理、保護和優先利用本地的自然資源;有權管理地方財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財政收入;有權自主發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業,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有權在財政、金融、稅收上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權,根據西藏的實際,先後制定實施了10個《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把實現跨越式發展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把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為重點,自主安排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確保了西藏現代化建設的快速健康發展,確保了西藏社會經濟的發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國家根據西藏的特點和需要,盡一切努力幫助西藏加快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西藏普通民眾是這些支持、幫助和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考慮到今天的西藏脫胎於落後的封建農奴制社會,經濟和社會發展基礎差,以及高海拔的自然條件,長期以來,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國家在財政、金融、稅收和物資、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了特殊的支持和幫助。
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央政府根據西藏自治區的需要和要求,先後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就西藏經濟和社會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例如,1984年後,在西藏農牧區實行“土地歸戶使用,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牲畜歸戶,私有私養,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的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使西藏農牧區生產和人民民眾生活得到持續發展和提高。又如,在稅收方面,全國只有西藏一直執行比全國低3個百分點的稅收優惠政策,而且對農牧民一直免收各種稅費;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實行比全國低兩個百分點的優惠貸款利率和低保險費率政策。此外,還對農牧民實行免費醫療,農牧民子女上學實行免費吃住等政策。與此同時,國家對西藏的發展在資金、技術和人才上給予了特殊的支持。1984年至1994年,國家投資、全國9省市援建西藏43項工程,總投資達4.8億元。
1994年至2001年,中央又直接投資建設了62項工程,總投資達48.6億元,15個對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無償援建716個項目,資金投入達31.6億元。2001年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決定進一步加大對西藏發展的扶持力度,在國家第十個五年計畫期間由中央政府投資312億元,建設117個項目,並給予財政補助379億元。全國各地支援西藏建設項目71個,資金投入10.62億元。據統計,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的近40年間,西藏財政支出總計875.86億元,其中的94.9%來自中央補貼。近10年來,總計選派各級援藏幹部2000多人,援助資金及物資101.66億元(不含中央同期的117個援建項目的資金)。
中央政府和全國各地的支援極大地改善了西藏的生產和生活條件,促進了西藏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近40年來,西藏在經濟制度、經濟結構和經濟總量上均實現了重大飛躍,徹底告別了封閉的莊園制自然經濟,正在向現代市場經濟邁進。西藏的國民生產總值從1965年的3.27億元增長到2003年的184.59億元;人均GDP由1965年的241元增長到2003年的6874元。現代工業從無到有,建立起包括20多個門類、富有西藏地方特色的現代工業體系。現代商業、旅遊、郵電、飲食服務、文化娛樂、IT等在舊西藏聞所未聞的新興產業迅猛發展。舊西藏沒有一條公路,如今已形成以國道和14條省道為主幹的公路運輸網路。公路通車裡程達到了4.13多萬公里。青藏鐵路已於2001年開工建設,將於2007年建成通車,西藏很快就要結束沒有鐵路的歷史。2003年,西藏接待國內外旅遊者92.86萬人次,旅遊業總收入占西藏生產總值(GDP)的5.6%。2003年底,西藏的電話普及率達22部/百人;固定及行動電話總戶數達到60.17萬戶。
現代化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西藏自治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戰略,把環境保護與現代化建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形成有效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監督管理體制。生態建設受到重視,已建成18個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占全區土地面積的33.9%,使西藏脆弱的高原生態和城鄉生活環境得到了較好的保護。目前,西藏的生態基本上還處於原生狀態,是中國環境保護狀況最好的地區。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目前,西藏絕大多數農牧民基本解決了溫飽,部分民眾生活已進入了小康水平。舊西藏沒有一所現代意義上的學校,適齡兒童入學率不到2%,青壯年文盲率高達95%。
到2003年底,西藏已有各級各類學校1011所,教學點2020個,在校學生達45.34萬人,國小入學率達91.8%;文盲率下降至30%以下。1985年以來,中央政府在內地21個省市建立了西藏班(校),為西藏培養了大中專畢業生近萬人。醫療衛生條件顯著改善。目前西藏擁有各類醫療衛生機構1305個,病床床位6216張,衛生技術人員8287人,每千人病床和衛生技術人員數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人民的健康保障顯著提高。嬰兒死亡率由1959年前的43%下降到3.1%;人口平均壽命從35.5歲提高到了現在的67歲。西藏人口由1951年的114.09萬人,增加到現在的270.17萬人。其中藏族人口從1964年的120.87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250.72萬人,占總人口的92%以上。
享有繼承發展傳統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充分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主管理和發展該地區文化事業的自治權,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繼承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藏語文得到廣泛的學習、使用和發展。西藏自治區先後於1987年和1988年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2002年修訂為《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將學習、使用和發展藏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西藏自治區教育系統全面推行以藏語文授課為主的雙語教學,編譯出版了從國小至高中所有課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規,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下達的正式檔案、發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活動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都使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都使用藏文。各單位的公章、證件、表格、信封、信箋、稿紙、標識以及機關、廠礦、學校、車站、機場、商店、賓館、餐館、劇場、旅遊景點和體育場館、圖書館等的標牌和街道、交通路標等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目前,西藏自治區的廣播、電視台專門開設有藏語頻道。全區現有14種藏文雜誌、10種藏文報紙。《西藏日報》藏文版每天出版,並使用計算機藏文編輯排版的先進系統。近年來每年出版的藏文圖書都在100種以上,發行數十萬冊。藏文專業術語規範化及信息技術標準化工作取得重大進展。藏文編碼已通過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使藏文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國際標準的少數民族文字。
優秀的傳統文化得到繼承、保護和發展。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成立有專門的民族文化遺產搶救、整理和研究機構,先後收集、整理和編輯、出版了《中國戲曲志·西藏卷》、《中國民間歌謠集成·西藏卷》以及民間舞蹈、諺語、曲藝、民間歌曲、民間故事等文藝集成,有效地搶救和保護了西藏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格薩爾王傳》被稱為“世界史詩之王”,是藏族人民創作的世界最長的英雄史詩,多年來一直作為口頭說唱藝術流傳在民間。西藏自治區於1979年成立專門機構,對《格薩爾王傳》進行全面的搶救、整理。國家將其列入重點科研項目組織研究和出版。經過20多年的努力,現已錄製了3000多盤磁帶,蒐集藏文手抄本、木刻本近300部,整理出版藏文版62部,發行300多萬冊,同時還出版了20多部漢譯本,並有多部被譯成英、日、法文出版。
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文物保護法規,先後投資3億多元人民幣,修復開放了1400多座寺廟,及時修繕和保護了大批文物。特別是1989年到1994年間,中央人民政府撥出5500萬元和大量的黃金、白銀等珍貴物資實施了維修布達拉宮一期工程。2001年開始,國家又撥專款3.3億元人民幣,用於布達拉宮二期維修工程和羅布林卡、薩迦寺三大文物古蹟的維修。西藏人民的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藏族和其他各少數民族都有按照自己的傳統風俗習慣生活和進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他們在保持本民族服飾、飲食、住房的傳統風格和方式的同時,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也吸收了一些體現現代文明、健康生活的新的習俗。在西藏自治區,一些傳統節慶活動如藏曆新年、薩噶達瓦節、望果節、雪頓節等和許多寺廟的宗教節慶活動得以保留和繼承,同時吸收了各種全國乃至世界性的新興節慶活動。
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西藏自治區的絕大部分藏族和門巴、珞巴、納西族民眾等信奉藏傳佛教,同時還有不少民眾信奉伊斯蘭教和天主教。目前,西藏自治區共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清真寺4座,伊斯蘭教信徒約3000餘人;天主教堂一座,信徒700餘人。各種宗教活動正常進行,信教民眾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滿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活佛轉世制度是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國家和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的尊重。
1992年,國務院宗教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瑪巴活佛的繼任;1995年,西藏自治區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經過金瓶掣籤,報國務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禪的冊立和坐床。西藏民主改革後,經過國家和西藏自治區批准繼任的活佛共30餘人。西藏的僧侶還對僧人學經制度進行了改革,有力地促進了僧人學習佛教經典的積極性,在佛教教義的傳承和發展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斷取得進展。布達拉宮、羅布林卡、薩迦寺等所藏經卷和佛教典籍得到很好的保護,《布達拉宮典籍目錄》、《雪域文庫》和《德吳宗教源流》等文獻典籍得到及時搶救、整理和出版。
1990年以後,藏文《中華大藏經·丹珠爾》(對勘本)、《藏漢對照西藏大藏經總目錄》等陸續整理出版。已經印製出版《甘珠爾》大藏經1490部,還印行藏傳佛教的儀軌、傳記、論著等經典的單行本供給寺廟,滿足僧尼和信教民眾的學修需求。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辦有藏文會刊《西藏佛教》和一所西藏佛學院、一個藏文印經院。國家還在北京開辦了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專門培養藏傳佛教的高級人才。
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應該承認,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還比較短,在實踐中還有一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西藏社會發展的歷史起點低、基礎差,加上高寒缺氧、自然條件惡劣,西藏的現代化發展程度與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至今仍然是中國比較落後的地區。但是,一個基本的事實是: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近40年來,從一個遠遠落後於時代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跨入了現代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社會,實現了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同中國其他地區的差距在不斷縮小;西藏人民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實現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的權利,掌握了管理西藏社會、主宰自己命運的當家作主的自治權利,成為西藏社會物質文化財富的創造者和享受者;西藏的民族特性和傳統文化受到充分尊重、保護和大力弘揚、發展,並隨著現代化的發展被賦予了更加豐富、更加富於時代氣息的內涵。西藏的發展變化舉世矚目,有目共睹,不容否認。
歷史事實說明,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社會進步的必然,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從封建專制的中世紀社會向現代民主社會發展是人類社會從愚昧落後走向文明進步的必然發展規律,是近代以來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現代化發展的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西藏直到20世紀上半葉還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加上歷史上國內反動統治階級長期實行民族壓迫政策,以及近代以來帝國主義勢力的入侵和挑撥,整個西藏社會動盪不安、奄奄一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政府通過在西藏實現和平解放、實行民主改革和民族區域自治,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務,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的羈絆,跨越了幾個社會形態,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實現了西藏歷史上最偉大、最深刻的社會變革,取得了社會發展的空前的歷史性飛躍,順應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和時代進步潮流,體現了西藏社會進步的要求和西藏人民的根本願望。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實現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平等發展和共同繁榮的必然要求。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組成了同甘共苦、誰也離不開誰的中華民族大家庭。
西藏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數百年來與祖國同命運、共發展。近代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包括西藏在內的中國領土遭到西方列強的侵略和蹂躪,面臨被瓜分、肢解的厄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援下,西藏人民經過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和民族區域自治,煥發出了前所未有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西藏走上了與全國同步發展的軌道。歷史事實說明,沒有國家的統一、富強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團結、互助,就沒有西藏社會的新生和跨越式發展;同樣,沒有西藏的繁榮發展,就不可能實現國家的完全現代化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現了國家主權統一、人民當家作主和西藏地方自治的有機結合,為西藏人民實現與全國各族人民平等發展和共同繁榮提供了有力保證。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的必然結果,是西藏人民充分當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證。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體現了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國家保證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實踐證明完全適合中國國情和西藏地方的實際情況,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近40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效保證了西藏人民在祖國大家庭中的平等權利和在西藏的自治權。西藏人民不僅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與全國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權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該地區、本民族各方面事務的自治權利,依法享有受國家特殊扶持和保護的權利。可以說,西藏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僅全面體現了聯合國《在民族或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以及其他有關少數民族權利保護國際文書所規定的平等、非歧視和特殊保護的原則,而且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所具有的優越性。
實踐證明,在中國只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實現和保障西藏人民當家作主,才能維護好、發展好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確保西藏的長期穩定和跨越式發展。發人深思的是,達賴集團不顧西藏人民當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和廣泛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事實,在國際上不斷攻擊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沒有實質內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門的模式,在西藏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種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達賴集團現在所攻擊的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正是十四世達賴曾經支持並參與籌備的。在籌備成立西藏自治區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與達賴、班禪等西藏上層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擔任主任委員,他在成立大會上致開幕詞時說:“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西藏地區的工作已進入一個嶄新階段。”在成立大會的報告中又說:“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不僅是適時的,而且是必要的。”“我們衷心擁護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平等、團結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達賴對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攻擊,不僅違背今天西藏的事實,也違背他自己當初信誓旦旦說過的話。西藏與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香港、澳門問題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是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而西藏自古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的主權管轄,不存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從根本上擺脫了帝國主義的羈絆,此後經過民主改革,廢除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區,社會主義制度不斷鞏固,人民的各項權利得以真正實現並不斷發展,不存在重搞另一種社會制度的可能。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一起,構成中國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西藏自治區的設立、地域範圍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規定以及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的。任何破壞和改變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行為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是包括廣大西藏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所不能答應的。
必須指出的是,以達賴為首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的西藏地方政權早已被西藏人民自己建立的民主政權所代替,西藏的命運和前途再也不可能由達賴喇嘛和達賴集團來決定,而只能由包括西藏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來決定。這是西藏不容否定和動搖的客觀政治現實。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明確的。希望達賴喇嘛正視現實,認清形勢,真正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爭取在有生之年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發展進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