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1952年8月8日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

1952年8月8日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實施綱要規定: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並受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各民族自治區依自治許可權,制定本自治區單行法規。自治區在國家統一的經濟制度和經濟建設計畫之下,自由發展本自治區的地方經濟事業。在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下,依據財政許可權的劃分,管理本自治區的財政,採取必要的和適當的辦法,發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藝術和衛生事業。會議還批准了《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辦法的決定》和《關於保障一切散居地區的少數民族成員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

實施綱要規定: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並受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各民族自治區依自治許可權,制定本自治區單行法規。自治區在國家統一的經濟制度和經濟建設計畫之下,自由發展本自治區的地方經濟事業。在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下,依據財政許可權的劃分,管理本自治區的財政,採取必要的和適當的辦法,發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藝術和衛生事業。會議還批准了《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辦法的決定》和《關於保障一切散居地區的少數民族成員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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