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

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審判機關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有利於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有利於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歸根結底,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種維護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
  • 關於:民事訴訟
  • 類別:法律
  • 屬性:監察監督
一、監督的來源。一是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的,民訴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是在沒有當事人申訴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從其他渠道發現某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進行監督。
二、監督的範圍。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即從立案到庭審、宣判的整個訴訟過程,還包括法院的執行活動。
三、監督的方式。抗訴和檢察建議。
*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拿到生效法律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的,一般應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民訴法第200條第1、3、12、13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應準備民事申訴狀、原生效法律文書、可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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