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監督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額主要內容有兩個方面:
(一)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主要採取非主動的方式。如果民事經濟案件中的原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人員進行檢舉、控告,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二)對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啟動再審程式,並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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