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

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

管理學名詞,組織設計中遵循的傳統原則之一。指組織設計過程中,應將外部監督人員與執行人員在組織上分開,避免二者在組織上一體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
  • 不分離的危害:監督職能名存實亡
  • 原則:決策、執行、監督適當分開的原則
  • 特點:行政審批職能配置方面,立足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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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與監督不分離的危害

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利益上趨於一體化,使監督職能名存實亡。
如:車間的專職質量檢查員不應歸車間編制,也不能由車間考核和獎罰,而應歸屬公司質檢部門編制,由本部門對其工作進行考核和獎罰。如此才可以保證其嚴格履行質量檢查的職責。

執行與監督分離的改革

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是通過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流程,促使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斷提高。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政府行為,積極推進部門內的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對於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意義重大,也是在當前大部制探索過程中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可行模式。

改革的原則

1.決策、執行、監督適當分開的原則;
2.體制、機制創新的原則;
3.不增加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的原則;
4.實事求是、穩步推進的原則。

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是將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的行政審批職能予以剝離,全部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對確因場地等客觀原因,暫無法進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經政府批准後,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點集中辦理。剝離後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進一步強化服務職責和服務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規劃、調查研究、擬定政策、監督檢查,切實將政府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從根本上解決“前收後審”、“前店後廠”的問題。
(二)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工作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行政審批辦公室,按照“大廳以外無審批”的原則,將部門各處室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其收費項目交由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行政審批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各部門公務員組成。政府工作部門要向行政審批辦公室充分授權,保證其以行政主管部門名義獨立行使行政審批權。機構編制部門要明確行政審批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並組織實施,同時調整、整合部門內部職能,其他處室不再承擔行政審批職能。
(三)納入行政審批辦公室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以外,一律統一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原使用的所有行政審批用章同時廢止。
(四)按照“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的改革原則,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建立統一規範的行政審批模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實行聯合辦理、並聯審批。推行首問負責制、首辦負責制和領辦制、督辦制、逾時默許制等制度,減少環節、最佳化程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辦件比例。
(五)各部門行政審批辦公室要通過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審批人員交叉制約制度、回訪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崗位輪換制度等長效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行政審批內部監督。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將通過電子螢幕滾動播放已受理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並採取向服務對象發放調查問卷和評議卡、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等方式,實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監察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派駐工作人員進行行政監察,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嚴肅查處政務不公開、不作為或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

保障措施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領導掛帥,建立協調配合的組織領導體系,紮實有效地做好各項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將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懲防體系的重要舉措擺在突出位置,納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門要選配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服務優的業務骨幹到行政審批辦公室從事行政審批工作。同時,要有計畫地加強行政審批崗位幹部的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務中心真正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載體、便民服務的平台、鍛鍊幹部的基地,成為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的視窗。
(四)監察部門要積極建立行政審批結果評價機制,充分發揮業務機構、專家、社會組織及社會監督員“四位一體”的評價監督作用,並不斷在實踐中研究探索科學嚴謹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和評價辦法,確保行政審批的公平公正。

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主旨、特點

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就是要強力推動市政府各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進入中心辦理,特別是要推動政府部門有關業務處室整建制進中心,截斷“兩頭辦”的後路,將項目進中心進一步向權力進中心推進,將政府行政審批納入統一規範的框架內,實現“陽光”下操作,為審批的規範、高效搭建一個重要的監管平台。以此來有效解決體外循環、兩頭受理、“前店後廠”等問題。
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的主要特點為:
一是,在行政審批職能配置方面,立足高效,相對集中。
二是,在行政審批主體設定方面,獨立設定,權責明晰。
三是在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方面,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四是在紀檢監察方面,內外監督,加大力度。

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的創新點

一是各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組建行政審批辦公室,將行政審批權集中在行政審批辦公室統一行使,明確權責,進一步強化了服務意識,充分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減少了部門內互相扯皮、“前店後廠”等現象,提高了市政府行政審批行為效率。
二是統一啟用行政審批用章,完善行政審批各環節相應制度,有利於行政審批主體規範化建設。
三是有利於決策、執行和監督適度分離,特別是有利於行政監察和行政審批內部監督,便於統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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