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起訴

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懈怠於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案件性質可通過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督促起訴
  • 針對目標: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
  • 挽回國有資產:15億元
  • 出讓領域:60%至70%
背景,概況,

背景

隨著社會的變遷,民事違法活動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特定群體利益的現象層出不窮。由於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訴訟主體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訴訟主體不敢、不願或不能起訴使受損的利益難以救濟。
據了解,三大領域內最容易出現國有資產流失國有土地出讓、財政資金借貸和國有資產拍賣、變賣過程中損害國有資產,浙江省檢察機關也主要在這些領域開展民事督促起訴。在推行民事督促起訴制度之前,浙江省檢察機關曾經嘗試過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原告身份要求返還、償還國有資產或賠償損失,以達到保護國有資產的目的。2002年,浦江縣檢察院發現該縣良種場被賤賣,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結果獲得法院支持。而後,因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存在較大爭議,這一做法被暫時停止。

概況

浙江省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開始探索民事督促起訴制度:發現對負有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職責的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時,檢察機關會督促其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追回國有資產。
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負責人說,自從實行這一制度以來,浙江省檢察機關已挽回國有資產總計約15億元,其中60%至70%出現在土地出讓領域。據介紹,浙江省首創的這一制度有可能被納入國家立法。
去年全國“兩會”期間,有代表呼籲將民事督促起訴納入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到浙江省展開相關的立法調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