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服務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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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服務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意見正文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根據《中共浙江省委關於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牢固樹立服務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大局意識。加快經濟轉型升級,是我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關鍵之舉,是事關我省新一輪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任務。檢察工作作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快經濟轉型升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既是全省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檢察工作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內容。全省檢察機關要按照省委“保穩促調”、“防止經濟下滑”的要求,圍繞加快經濟轉型升級五個方面的工作重點,認清檢察機關在服務加快經濟轉型升級中的重要責任和肩負的歷史使命,把思想統一到《決定》的精神上來,把力量凝聚到落實省委關於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各項工作部署上來。要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和責任意識,自覺把檢察工作放到加快經濟轉型升級中去謀劃、部署和推進,找準定位,主動服務,圍繞“創新強檢、公正為民”工作主線,深入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著力為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
二、依法嚴厲打擊損害經濟轉型升級的各類刑事犯罪,著力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加快經濟轉型升級離不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全省檢察機關要立足本職,把維護穩定作為保障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任務,認真履行檢察職能,全力維護政治穩定、經濟安全和治安平穩。要著重從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要求出發,重點打擊走私販私、偷稅漏稅、制假售假、商業詐欺等犯罪活動,加大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力度;依法打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侵犯商業秘密、破壞生產經營等損害企業利益的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市場管理秩序和經營秩序;加大打擊侵犯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犯罪力度,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樹立起我省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司法形象,推動自主創新;加強對環境資源的保護,依法打擊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等犯罪活動,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三、依法查辦和預防損害經濟轉型升級的各類職務犯罪,著力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服務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措施。全省檢察機關要積極履行查辦職務犯罪的職能,嚴肅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經濟監管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實施的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要突出查辦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證照頒發審驗、項目審批、土地徵用、稅收征管、貸款發放等過程中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追訴、報復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企業轉型之機貪污、挪用、私分國有資產的重大案件,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廉潔從政。對辦案中發現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藉機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故意刁難企業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移交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要認真執行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省委《實施辦法》和《浙江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創新工作方法,拓寬工作領域,積極構築浙江檢察特色的懲防腐敗體系。
四、全面加強對涉及經濟轉型升級案件的訴訟監督,著力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營造誠信公正的法治環境。司法公正是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法治保障。全省檢察機關要全面履行訴訟監督職能,切實加強對各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立案監督工作,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以及違法立案、濫用刑事追訴權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依法行使偵查活動監督職能,重點監督糾正偵查機關對“涉企”案件違法凍結、查封、扣押款物、違法取證、刑訊逼供、濫用和隨意變更強制措施等問題;依法行使刑事審判監督職能,重點監督糾正重罪輕判、輕罪重判、有罪判無罪等問題;依法行使民事和行政檢察職能,促進依法調節民事經濟關係,以最佳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維護市場經濟、市場交易的誠信公平,加強民事督促起訴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經濟轉型升級順利進行;依法查辦司法和行政執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樹立浙江“法治建設”的良好形象。
五、積極落實檢察環節綜合治理措施,著力化解加快經濟發展轉型升級中的矛盾糾紛。預防和處置各類社會矛盾,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省檢察機關要牢牢把握檢察工作的正確方向,緊緊圍繞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創造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綜合運用檢察職能和手段,著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著眼於維護穩定、保障發展、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用足用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穩妥處理各類矛盾糾紛,把化解矛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貫穿於執法辦案全過程,體現在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著眼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對經濟轉型升級中涉及民生問題的各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注意利益平衡,切實做到既有效保障和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又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正當權益。要進一步做好涉檢信訪工作,完善和落實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妥善處置發生在經濟轉型升級中的告急性、群體性信訪案件,及時化解社會矛盾。
六、嚴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著力為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營造和諧的執法環境。著重明確和把握三個方面:一是要慎重對待經濟轉型升級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到“五個正確區分”,即正確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正確區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誤與瀆職犯罪的界限,正確區分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的界限,正確區分執行和利用國家政策謀發展中出現偏差與鑽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正確區分合法的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通過區分對待,打擊經濟犯罪,保護改革者、創業者的創業創新熱情,確保經濟轉型升級順利進行。二是要講求執法策略和方法。在辦理“涉企”案件時,堅持做到“五個不輕易”,即不輕易擴大案件的知情面,不輕易傳喚企業公司經營管理者,不輕易查封、凍結企業帳目和銀行帳戶,不輕易追繳涉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款物,不輕易報導有損企業形象和聲譽的案件,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在辦理企業牽涉到非法集資、侵犯智慧財產權、危害資源環境、商業賄賂、資金借貸等方面的刑事、民事案件時,儘可能通過執法維持、最佳化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努力通過辦案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三是要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破除執法中的等級觀念,保障所有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的統一和平等。統一執法尺度,不分公有私有、國有民營、內資外資,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營造各種所有制經濟在轉型升級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環境。
七、不斷深化檢察工作機制改革和創新,著力完善服務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工作機制。重點是建立健全以下五方面工作機制:一是建立健全涉及經濟轉型升級案件的辦理機制。健全檢察環節涉及經濟轉型升級案件的優先受理、辦理工作機制,規範案件分流、辦理和反饋機制,建立對重大案件的報告、備案制度,加強上級院對案件的指揮、指導,確保各類案件得到及時處理。二是建立健全涉及經濟轉型升級案件的報告和溝通協調機制。對發生的涉及經濟轉型升級、影響科學發展的大案要案,要主動向地方黨委、人大匯報,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調,在依法的前提下,想方設法為地方黨委政府排憂解難,促進發展。三是建立健全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對經濟轉型升級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諸如擔保公司等經營機構發生的問題,金融領域發生的問題,要加強與公安、法院的溝通聯絡,共同研究對策,正確處理刑民交叉的問題,嚴格罪與非罪的界限,統籌協調案件的處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四是建立健全服務企業發展工作機制。加強與企業等各類經濟組織的聯繫,掌握所轄地區影響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和妨礙司法公正的重點問題,每年確定若干工作重點,採取措施對策,提高服務發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五是推進長三角地區檢察機關配合協作機制建設。特別是要積極推進研究法律適用、解決新問題機制建設,促進執行法律政策的統一性和協調性,提高服務大局的水平。
八、全面加強自身建設,著力提高服務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能力和水平。全省檢察機關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自覺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推動科學發展、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思想理念,著力在戰略思維、思想作風、法律監督能力、執法方式方法上有一個大的提高和轉變,形成服務經濟發展大局、體現檢察工作規律、更加富於創造性的檢察工作發展新思路。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著力解決檢察工作整體發展水平還不夠高、基層基礎工作還不適應,各項檢察職能和各地區工作發展還不平衡協調等問題,在解決影響和制約檢察工作發展的突出問題中推進檢察工作自身的科學發展。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著力完善檢察機關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機制。要進一步解放思想,下大力氣抓好隊伍專業化和紀律作風建設,著力解決好服務轉型升級的能力建設問題,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民眾的司法需求,著力解決好反腐倡廉建設方面的問題,確保司法公正和隊伍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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