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並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判決
  • 外文名:Civil judgment
  • 特點:4個
  • 種類:7種
概念,特點,種類,內容,形式,效力,區別,

概念

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有關的法律,就訴訟中發生的各種程式性問題和特定事項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就是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作為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具有重要的意義。其一,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標誌。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使法律的一般規定具體化,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其二,法院通過裁判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違法行為,從而調整社會關係,保障社會秩序。其三,法院通過裁判解決訴訟中的程式問題和特定事項,協調人民法院的內部工作關係,促使審判工作順利開展。
民事訴訟中的法院裁判,一般包括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和民事決定等,民事判決是最重要的法院裁判形式。

特點

1.民事判決由審判組織依法製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形式。民事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通過審理作出裁判的權力,它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有權行使審判權的職能機關僅限於人民法院,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審理民事案件,無權作出民事判決,也無權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
2.民事判決是用以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法定形式。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就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實。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後的意思表示,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斷定,這種斷定是依法進行的確認,判決本身並不為當事人創設什麼權利,或者減免什麼義務,因為權利義務本身是由實體法所確定的。
3.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結果。判決與審理活動緊密相連,審理是判決的前提,判決是審理的結果。審理與判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的。判決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審理案件的結果,也是當事人運用法律進行訴訟的結果。因此,在我國,判決實際上就是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當事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決具有權威性。判決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作出終結審理案件的審判行為。它是一種強制性結論,一經作出,對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產生相應的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通過二審程式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在抗訴期限內未提出抗訴的,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除了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式加以改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改變。

種類

1.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訴訟案件的判決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訴訟案件的判決,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確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判決。適用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都是訴訟案件的判決。非訴訟案件的判決,是指對申請人要求確認的法律事實,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決。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以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作出的判決,是非訴訟案件的判決。
2.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給付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責令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或者給付一定金錢、財物的判決。例如,責令敗訴方歸還勝訴方的借款;責令敗訴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種行為等。給付判決的特點是,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當事人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某項法律事實的判決。例如,判決確定某房屋的所有權不是原告享有;判決確認甲乙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等。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變更或者消滅當事人之間原來存在的無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之判決。
3.根據其所依據的審級和審判程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一審判決,是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它包括適用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作出的判決。對於一審判決,法律規定可以抗訴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抗訴期限內提起抗訴,如適用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作出的一審判決即是。法律規定不準許抗訴的,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根據特別程式作出的判決即是。二審判決,是二審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對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的判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書在宣告或者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此不得抗訴。再審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適用再審程式,對案件再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按照第一審程式再審後作出的再審判決,當事人仍然可以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後作出的再審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提起抗訴。
4.根據其是否生效,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生效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更改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抗訴或者依法不能抗訴的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所有的二審判決。未生效判決,是指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例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所作的未過抗訴期的一審判決。
5.根據其是終結案件的全部還是一部,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全部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審理結束時所作出的判決。全部判決作出後,該案的訴訟程式即宣告結束。部分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那些案情比較複雜、全部案件事實難以在短期內查清的案件,為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已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判決。部分判決作出後,該案的訴訟程式並未結束,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餘下的部分事實並作出判決。部分判決的法律效力與全部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同。
6.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對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始至終都參加訴訟活動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所作出的判決。
7.根據其作出的先後時間,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原判決和補充判決。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一個案件審理後首次作出的判決。補充判決,是指在原判決宣告後,人民法院在原判決主文不明難以執行或者有遺漏錯誤的情況下,針對原判決所作的更正、解釋或者補充的判決。補充判決與原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內容

1、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判決書應當寫明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所在單位、職業、住所等,有第三人的,應寫明第三人的情況。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應當寫明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必須寫明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案由在法院立案時就明確。訴訟請求包括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訴請求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是指雙方當事人各自對案件所認識的爭議事實和理由。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判決的結論是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下作出的,所以,判決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判決理由是有關法院依據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根據,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引出判決結論的過程的表述。
4、判決結論。判決結論是判決的主文部分。
5、訴訟費用的負擔。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後還應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按照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對訴訟費用的負擔作出裁判。
6、抗訴期間和抗訴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和適用特別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均是可以抗訴的判決,因此,在製作這些判決時,就必須寫明抗訴的有效期間和相應的抗訴法院,以便當事人行使抗訴權。

形式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結民事案件的重要標誌,是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確認,因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即製作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製作民事判決書時,應當依據案件事實並正確適用法律,同時,必須文字簡潔、表達準確無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中的做法,民事判決書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等三大部分,各個部分的內容和格式要求如下:
(一)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標題、案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案由、開庭審理的時間、審判組織、所適用的程式等內容。
(二)正文
正文部分是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含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權利請求、判決理由和判決主文。
(三)尾部
判決書的尾部包括本判決是否準許抗訴、抗訴的期限和抗訴的法院,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同時要註明該判決書製作的年、月、日,並應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判決書的上述三個組成部分,主要是對一審訴訟案件判決書的要求。非訴訟案件和二審訴訟案件的判決書,在內容和要求上與此不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書,由於不存在民事權益之爭,所以不存在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又由於非訴訟案件是要求確認法律事實,所以應當記明申請人申請確認的事實和根據。同時,也不要求寫出抗訴期間和抗訴審法院,只需表明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即可。
如果製作判決書時發生失誤,如錯寫、錯算,或者經過法庭審理核實的事實、口頭宣判時已經宣告的事項被判決書遺漏,或者其他應列入判決的事項未被列入判決,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對判決書的內容進行補正,但這種裁定不屬於補充判決。

效力

民事判決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決在訴訟法上發生的效果。也就是說,民事判決的效力,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民事判決生效的時間;二是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效果(也稱法律後果)。
(一)民事判決生效的時間
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謂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時也稱生效判決。民事判決生效時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抗訴期屆滿當事人未抗訴的判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許抗訴的一審判決,在抗訴期內當事人沒有抗訴的,抗訴期屆滿,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抗訴的判決。這類判決包括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準抗訴的一審判決,如適用特別程式作出的判決和適用公示催告程式作出的除權判決。上述判決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般認為,民事判決生效後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1.拘束力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抗訴審判決,在其宣告或者送達後,就發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自判決成立後,即受其拘束;以後該法院在同一審級內不得自行撤銷或者變更其判決,即使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者變更時,也不能變更或者撤銷該判決。判決對法院的拘束力是判決的內在屬性。為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認為,判決成立之後就產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稱實質上的確定力(也有人稱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確定的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性適用力。
3.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根據,判決中的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區別

與民事裁定的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判決-實體;裁定-程式;
——適用時間不同:裁定-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均可適用;判決只用於審判階段;
——是否可以抗訴不同:一審民事判決(除最高人民法院和非訟案件的判決外)均可抗訴;只有三個裁定可以抗訴;
——抗訴期間不同:判決-15日;裁定-10日
——一個民事案件一般只有一個判決,但可以有多個裁定。
——表現形式:判決-書面;裁定-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