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

生效判決又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法院就訴訟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決定。按訴訟案件的性質,分為生效的刑事判決、生效的民事判決、生效的行政判決等。有下列情況:(1)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超過抗訴、抗訴期限的判決;(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不準抗訴的一審判決;(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4)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5)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依法經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決。

生效判決的效力在於:強制性,判決一經生效,就判決內容立即執行;穩定性,判決一經生效,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如果判決確有錯誤,必須依法定程式予以變更或撤銷;排他性,判決生效後,在未依法撤銷情況下,法院不得就同一事實作出其他裁判,當事人也不能就同一事實或理由再行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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