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管理辦法

《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管理辦法》是2023年由中國殘聯辦公廳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3年
發布歷程,主要內容,

發布歷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中國殘疾人體育運動管理中心:
《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殘聯理事會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殘聯辦公廳
2023年10月10日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工作,防止在殘疾人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保護殘疾人運動員的身心健康,維護殘疾人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維護國家榮譽和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反興奮劑規則》《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辦法》《國家殘疾人體育集訓隊工作規範》等,結合殘疾人體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國殘聯)組織和批准的國家殘疾人體育集訓隊(以下簡稱國家隊)、國際賽事團組、全國性殘疾人體育賽事。
第三條 中國殘聯組織和批准的參賽團組的反興奮劑工作職責按照“誰組隊、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中競賽輔助人員(領跑員、領騎員、領滑員、舵手、足球守門員等)同運動員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中國殘聯全面領導殘疾人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中國殘聯體育部負責指導、監督殘疾人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第六條 在中國殘聯領導下,中國殘疾人體育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體管中心)承擔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相關工作職責:
(一)負責國家隊反興奮劑組織、協調、督導,具體包括擬定反興奮劑工作制度、計畫,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培訓、考核,制定並協調實施興奮劑檢查計畫,協調調查興奮劑違規行為;
(二)負責指導省級殘聯、運動員註冊單位落實本地區、本單位反興奮劑主責工作;
(三)協調全國殘疾人體育賽事反興奮劑運行工作;
(四)協調聯絡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等組織;
(五)對違反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工作要求、規定,但未構成興奮劑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條 國家隊全面負責落實本隊伍反興奮劑工作,具體實施日常反興奮劑宣傳教育,運動員行蹤信息申報與審核,藥品、營養品、食品風險防控,配合興奮劑檢查及涉嫌興奮劑違規調查等工作。
國家隊應明確各崗位職責,運動員是反興奮劑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了解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自覺接受興奮劑檢查、報告行蹤,接受結果管理。領隊全面承擔國家隊反興奮劑主要管理責任;教練員承擔國家隊反興奮劑直接管理責任;反興奮劑專員、其他輔助人員(工作人員、科研人員及隊醫等)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反興奮劑管理責任。
運動員在國家隊集訓出訪期間,有義務積極配合興奮劑檢查、調查與“三品”(藥品、食品、營養品)管理檢查。
第八條 省級殘聯、運動員註冊單位負責本地區、本單位推薦人員入選國家隊前反興奮劑背景審查工作,確保無禁止合作人員和興奮劑違規人員進入國家隊;與國家隊做好工作銜接,落實運動員請假離隊、非國家隊集訓期的反興奮劑管理工作。
第九條 承訓單位、訓練基地(含轉訓基地)、服務保障單位負責為保障國家隊提供的食品、藥品等反興奮劑安全工作,配合國家隊做好封閉管理。
第十條 經中國殘聯批准,由省級及以下單位組團出訪的參賽隊,其反興奮劑管理責任由組團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全國性殘疾人體育賽事承辦單位負責賽事反興奮劑運行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食源性、藥源性興奮劑安全保障、治療用藥豁免、興奮劑檢查站建站與運行、教育拓展活動、配合開展興奮劑違規調查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與準入
第十二條 國家隊、運動員註冊單位應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為本”的原則,開展“全覆蓋、全周期、常態化、制度化”的反興奮劑教育。定期開展反興奮劑教育學習,通過解讀法律法規、通知要求、剖析案例、交流研討等全面提升全隊及相關保障人員反興奮劑意識和能力。
第十三條 運動員註冊單位督促運動員、教練員、各類管理和保障人員等在中國反興奮劑教育平台完成反興奮劑教育準入及考核,考核合格方具備入選國家集訓隊的基本資格。體管中心依據考核合格人員名單選拔推薦國家隊相關人員(運動員、教練員等)。
第十四條 參加國際賽事前,由體管中心組織安排國家隊全體人員在中國反興奮劑教育平台完成反興奮劑參賽教育學習與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參賽資格。
第十五條 全國性殘疾人體育賽事反興奮劑教育準入工作由體管中心統籌安排,運動員註冊單位按時間、學習考核內容及人員等要求配合落實。
第四章 治療及用藥管理
第十六條 承訓單位、訓練基地(含轉訓基地)、服務保障單位、賽事承辦單位應加強藥品採購、保存、發放管理,嚴格規範購藥渠道,運動員所使用的藥品應實行定點、專人採購,禁止從非正規渠道購藥,所採購的藥品必須不含禁用物質,加強與國家隊隊醫溝通協作,做好出入庫及發放管理登記,確保提供給運動員的藥品不含禁用物質,治療方法不禁用。
第十七條 承訓單位、訓練基地(含轉訓基地)、服務保障單位、賽事承辦單位應加強運動員生活用品的興奮劑安全防控,確保提供給運動員的用品(如牙膏、驅蚊液等)不含禁用物質。
第十八條 國家隊、運動員註冊單位應加強對運動員治療用藥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藥品和醫療器械,做好藥品使用登記。入隊時開展行李檢查,嚴禁運動員私自攜帶藥品進入國家隊。因病需長期使用藥品的運動員,應在入隊時提交診斷證明和處方,經隊醫或反興奮劑專員核查藥品使用狀態後,方可留存使用。
第十九條 國家隊運動員按隊內要求申報、領取、使用藥品,不得私自購買、使用藥品,不得使用中藥、中成藥。運動員應對自己使用的藥品負責,使用前通過反興奮劑中心運動員安全用藥查詢系統、最新版《禁用清單》、GlobalDRO網站(境外藥品查詢系統)等途徑查詢藥品的興奮劑受控狀態,確保不含禁用物質。
第二十條 運動員外出就醫應有專人陪同,主動表明運動員身份,查詢確保藥品和治療方法均不禁用,保留所有醫療記錄。
第二十一條 運動員因醫療目的確需使用含有《禁用清單》所列禁用物質的藥物或禁用方法時,應按照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有關規定及時申請使用。
第五章 營養品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隊、運動員註冊單位應加強對運動員營養品的管理,教育運動員正確認識營養品的功效和潛在的興奮劑風險與健康風險,做好營養品發放和使用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國家隊根據訓練、參賽計畫、集訓人數等情況,向體管中心提出營養品需求申請,經體管中心審核後發放使用。
第二十四條 省級殘聯、運動員註冊單位確保採購營養品不含禁用物質,如需採購營養品僅能在最新版《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隊集中採購營養食品中標產品目錄》內採購。
第二十五條 運動員應對自己使用的營養品負責。國家隊運動員只能使用體管中心統一採購發放的營養品,嚴禁私自攜帶營養品進入國家隊,嚴禁私自購買、使用營養品(包括減肥產品)。
第六章 食品及快遞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隊、運動員註冊單位應加強對運動員食品的管理,要求運動員在訓練基地或賽事組委會指定地點用餐,嚴禁私自攜帶零食進入國家隊,嚴禁私自外出就餐或食用外賣、購買食品。出訪參賽過程中,嚴禁私自外出就餐、購買食品,防止發生食源性興奮劑事件。
第二十七條 承訓單位、訓練基地、服務保障單位、賽事承辦單位應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嚴防含中藥成分和去甲烏藥鹼成分的食材(如波葉青牛膽、附子、烏頭、烏藥、細辛、蓮子、蓮子心、釋迦、山藥、玉竹、淮山等),確保提供給運動員的食品不含禁用物質。建立肉食品送檢制度,所有牛、羊、豬肉食品均須送到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或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中國計量認證(CMA)或同等的國家認可、認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優先選擇通過 ISO/IEC17025 標準認可的實驗室)並按照《大型賽事食源性興奮劑防控工作指南》中藥物清單檢測合格後方能使用,送檢單應及時報送體管中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家隊轉訓期間,食品安全由國家隊牽頭落實,承訓單位、訓練基地(含轉訓基地)協助保障。
第二十九條 承訓單位、訓練基地、服務保障單位、賽事承辦單位應加強運動員就餐區域、食品加工操作區域管理,須全域安設視頻監控設備,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禁止餐飲服務保障人員將藥物帶入餐廳及後廚工作區域。
第三十條 承訓單位、訓練基地、服務保障單位、賽事承辦單位應加強集訓基地/賽場及駐地小賣部、自動售貨機所售食品、飲料的興奮劑安全管理,禁止擅自向運動員提供食品、飲料等售賣服務。
第三十一條 承訓單位、訓練基地、服務保障單位應加強快遞管理,運動員購買快遞需經專人登記檢查,確保不含禁用物質,禁止運動員私自購買、接收快遞。
第七章 行蹤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家隊負責集訓、參賽期間全體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運動員在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的行蹤信息申報、審核,以及全隊人員行蹤信息申報、審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隊應明確行蹤信息申報、審核責任人,建立運動員行蹤信息申報、審核機制。
第三十四條 運動員註冊單位負責非國家隊集訓參賽期間註冊檢查庫和檢查庫運動員的行蹤信息管理,應與國家隊做好溝通銜接,落實國家隊集訓期和集訓期結束回程、集訓期請假外出、退役、復出的運動員行蹤信息申報工作。
第八章 興奮劑檢查與調查
第三十五條 國家隊、運動員註冊單位應加強運動員接受興奮劑檢查的教育,積極配合興奮劑檢查。未成年運動員接受檢查時必須指定人員(成年人)全程陪同。
國家隊運動員、註冊檢查庫/檢查庫運動員接受興奮劑檢查後,及時向體管中心報備。
第三十六條 興奮劑檢查、調查工作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調查職責時,有權依法進入運動員駐地和訓練、競賽場所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核對證件和授權檔案,配合檢查、調查工作並提供必要條件,不得拒絕、阻撓或藉故拖延。
第三十七條 運動員註冊單位開展委託興奮劑檢查可通過體管中心協調反興奮劑中心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條 全國性殘疾人體育賽事興奮劑檢查、調查工作由賽事承辦單位按照主辦單位要求負責實施。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國家隊、承訓單位、訓練基地、運動員註冊單位等單位和人員發生興奮劑違規,由中國殘奧委員會、中國聾人體育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辦法》《反興奮劑規則》等規定和本辦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隊、承訓單位、訓練基地、運動員註冊單位等單位和人員因未按要求履職導致發生重大興奮劑風險,或違反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工作要求、規定,但未構成興奮劑違規的,授權體管中心作出處理。
(一)國家隊運動員發生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未經允許擅自離開駐訓地、擅自外出用餐、持有違反規定的藥品、營養品、食品等行為,一經查實,第1次給予批評教育,第2次給予取消國家隊集訓資格處理。國家隊運動員有其他違反反興奮劑工作要求和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作出批評教育、取消國家隊集訓資格等處理。
(二)國家隊領隊出現因未按要求履職導致發生重大興奮劑風險,或違反反興奮劑工作要求和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作出相應處理。
(三)國家隊教練員、反興奮劑專員及其他輔助人員出現因未按要求履職導致發生重大興奮劑風險,或違反反興奮劑工作要求和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國家隊集訓資格等處理。
(四)承訓單位、訓練基地、運動員註冊單位等因未按要求履職導致發生重大興奮劑風險,或出現違反反興奮劑工作要求和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撤銷承訓資格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四十一條 非國家隊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由運動員註冊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並及時向體管中心報備。
第四十二條 委託檢查中,註冊檢查庫/檢查庫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由興奮劑檢查委託方和相關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三條 全國性殘疾人體育賽事期間發生的興奮劑違規由賽事主辦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 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須經反興奮劑中心審查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 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1年以上(不含1年)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選國家隊。
第四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涉嫌違反反興奮劑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反興奮劑中心、中國殘聯體育部、體管中心等相關部門舉報。
第四十七條 對在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納入殘聯繫統表彰獎勵範圍。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相關單位應對視力殘疾、聽力殘疾運動員等需輔助的殘疾人運動員提供專門支持,指定人員協助其完成反興奮劑教育、行蹤信息申報、興奮劑檢查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省級殘疾人體育主管單位負責領導、協調、監督本地區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工作,具體包括:擬定反興奮劑工作制度、計畫;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培訓;制定並協調實施興奮劑檢查計畫;協調調查興奮劑違規違紀行為。各省級殘聯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殘疾人體育反興奮劑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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