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犯罪

殘疾人為何會進行犯罪行為,恐怕更值得我們深思。畢竟隨著社會文明程度上升,公眾已經給予了殘疾人較多關懷,其學習工作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而今這些殘疾人仍然走上了犯罪道路,無形中已凸顯殘疾人保障體系還有待於完善,至少也已告訴我們在對殘疾人的法律教育中存在著盲區,畢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也是對殘疾人的一種保護和救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疾人犯罪
  • 外文名:crimes of disabled persons 
執法問題,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犯罪事例,

執法問題

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對特殊人群的執法也存在著一定問題。比如說,由於殘疾人的“特殊身份”,其很容易就能博得社會和輿論的同情,由此又使得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中往往會有所顧慮,不能拉平法律準繩,變得畏首畏尾,甚至不能及時打擊破壞法律的苗頭。其實,在法治國度里,一切都應以法律為準繩,無論涉及對象是弱還是強,該出手時必須出手。
往深里說,要打擊殘疾人違法犯罪,必須完善法律法規。因為當前施行的殘疾人保障法只規定了對殘疾人權益的保障,但對其違法犯罪著墨甚少。再加上受歷史與現實多種因素影響,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甚至很難能夠對殘疾人做到有效執行。如此狀況若得不到改善,也就很難保證法律能對殘疾人犯罪構成震懾,在預防犯罪方面效果當然會大打折扣。
殘疾人抱團走向犯罪,留給我們的還有道德層面的深層反思。比如說,殘疾人的合理訴求是否得到了滿足;再比如說,殘疾人在就業、學習等方面是否仍然存在著歧視,這關係著殘疾人的“幸福感”。若這種“幸福感”得不到滿足,殘疾人輕則會喪失生活信心,重則會敵視社會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令人扼腕嘆息。
對殘疾人涉黑、涉惡案件“露頭就打”固然要緊,但我們更應深挖殘疾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並對症下藥予以一一化解,如此才是治本之策。

法律責任

殘疾人犯罪,除了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有例外,其他殘疾人都和正常人一樣要擔責。
殘疾人需要社會的關懷,也需要法律的保護,但當殘疾人抱團作惡,法律同樣不能缺位。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殘疾都不是破壞公共秩序、踐踏公序良俗的理由。
殘疾人涉惡事件並非新近有之。關愛殘疾人是社會的責任,政府部門、企業、慈善機構等,都給予了殘疾人一定的特別幫助、關心、關愛。這並不意味著殘疾人可以把社會的溫情關愛當做為所欲為的籌碼,因為法律的利劍不會因為是殘疾人就法外開恩。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對於所有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無關乎其身份。

法律規定

一、人民檢察院訊問殘疾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慎用械具。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殘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審查是否具備逮捕條件外,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事實、情節、主觀惡性和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是否適宜羈押等因素綜合考量是否確有逮捕必要,必要時可以對殘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環境等開展社會調查以作參考。對於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對於可捕可不捕的應當不捕。但是,對於反覆故意實施犯罪,不羈押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依法批准或決定逮捕。
三、殘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羈押必要性定期開展審查,綜合考慮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案件事實、情節和證據的變化情況,殘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對不需要或者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建議有關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四、對於殘疾人犯罪案件,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的,應當決定不起訴;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建議。
五、對於殘疾被告人認罪並積極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未成年殘疾人犯罪案件以及殘疾人實施的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人民法院量刑偏輕的,人民檢察院一般不提出抗訴。
六、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監獄等監管機關在羈押管理和教育改造殘疾在押人員等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發現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沒有對殘疾在押人員在生活、醫療上給予相應照顧,沒有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的,應當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監管機關改正。
對殘疾罪犯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工作,可以依法適當從寬掌握,但是,反覆故意實施犯罪的殘疾罪犯除外。
七、人民檢察院在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活動中,發現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對殘疾社區矯正人員有毆打、體罰、虐待、侮辱人格、強迫其參加逾時間或者超體力社區服務等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人民檢察院發現強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毆打、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違反規定對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使用械具、約束措施等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於殘疾人控告、舉報、申訴案件應當依法快速辦理,縮短辦案周期。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先行接收,然後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提出控告、舉報、申訴的殘疾人。

犯罪事例

據2015年11月23日報導,廣東省東莞市常平鎮公安分局近日打掉一個殘疾人涉惡團伙,抓獲該團伙11名成員。目前這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訴。以朱某為首的殘疾人成立的“殘疾人互助會”,不僅沒有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而且長期作惡一方,先後實施了故意損壞財物、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等多項犯罪,已經構成了對法律權威的挑釁,必須依法給予嚴懲,這一點沒有任何餘地。
公開宣判一起“特殊”的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曹縣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特殊的涉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都是殘疾人,他們利用自身弱勢群體身份,以殘疾組織為依託,多次實施惡勢力犯罪。該案受理後,曹縣法院院長李繼亮高度重視,並以員額法官身份,主審該案;曹縣檢察院檢察長、員額檢察官逯其彥擔任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據了解,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在江某旺、韓某成(均已判刑)的安排下,以被害人李某平經營的建築公司的水泥泵車將韓某成親屬的鋼筋軋彎為由,圍堵被害人李某平的水泥泵車,並敲詐李某平所經營的建築公司現金1萬元;以在青崗集鎮範圍內經營超市銷售剪刀要交罰款,否則便讓殘疾人堵門影響其經營相威脅,先後敲詐被害人王某軍現金9600元;敲詐被害人劉某民現金及香菸,總計13700元;敲詐被害人章某勇現金1萬餘元。
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夥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他們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在曹縣青崗集鎮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且被告人江某成、馬某傑系已滿75周歲的盲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綜合全案量刑情節,結合案件事實,曹縣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抗訴。
這是一起典型的殘疾人涉惡犯罪案件,由曹縣盲人協會副主席韓某某組織、指揮,由片長(韓某某任命)江某某帶領,糾集青崗集鎮範圍內的殘疾人,以超市銷售剪刀需繳納罰款等非法事由,動輒出動20餘名殘疾人,通過圍堵經營場所等方式威脅,勒索他人錢財。被害人因擔心影響自己的經營,不敢得罪殘疾人犯罪團伙,選擇了“破財消災”,助長了該團伙犯罪的囂張氣焰,造成了團伙內無論誰與他人發生矛盾糾紛,該團伙均以團伙成員集體出動的方式,在一定區域內採取威脅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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