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畫(2015—2020年)

2015年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5〕5號印發《山東省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畫(2015—2020年)》。該《行動計畫》分總體目標、行動措施和任務分工、工作要求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畫(2015—2020年)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5〕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6日
檔案通知,行動計畫,

檔案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畫(2015—2020年)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5〕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畫(2015—2020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26日

行動計畫

山東省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畫(2015—2020年)
為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婦女兒童,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3〕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動計畫。
一、總體目標
各級政府、反拐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全面落實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畫,完善全省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網路,綜合整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2018年,全省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得到有效整治;2020年,全省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大幅下降,預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解救安置被拐賣婦女兒童一體化格局基本建成。
二、行動措施和任務分工
(一)健全預防犯罪機制。
1.工作目標。完善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機制,綜合整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發生。
2.行動措施。
(1)加強部門聯動,建立發現、舉報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機制。(省綜治辦負責,省婦聯、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配合)
(2)加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預防犯罪工作。(省綜治辦負責,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婦兒工委辦、省婦聯配合)
——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活動,鼓勵人力資源中介和勞務派遣機構及用人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和預防工作,提高全社會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大對非法職業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殘疾人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完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配合)
——加大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綜合整治力度。(省綜治辦、省公安廳負責,省民政廳、省婦兒工委辦、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加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計畫生育服務和孕情隨訪,減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省公安廳配合)
——加大貧困地區農村人口扶持力度,開發適合農村特點的就業創業渠道,提高貧困人口尤其是貧困婦女脫貧致富能力。(省扶貧辦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委、省婦聯配合)
——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切實控制學生輟學。(省教育廳負責,團省委配合)
——發揮婦聯幹部、巾幗志願者的作用,完善婦女維權熱線、婦女維權站點、婦女兒童家園、婦女之家、流動留守兒童活動站等功能,提高流動、留守婦女兒童反拐能力。(省婦聯負責,省民政廳、省文化廳、省財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配合)
——鼓勵農村有外出務工意願的婦女、殘疾人、城市失業下崗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賣婦女就業創業,落實好促進就業各項政策,組織開展實用技術、務工技能和就業創業培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省民委、省殘聯、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加強拐賣婦女兒童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進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廳負責,省公安廳配合)
(3)加大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買方市場”整治力度,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發生。(省綜治辦、省公安廳負責,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婦聯配合)
——規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收養渠道。(省民政廳負責)
——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嚴禁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發現疑似拐賣情況及時報告。(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省公安廳配合)
——開展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村規民約修訂和培訓,消除男尊女卑、傳宗接代等落後觀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確保女性在農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分配和集體收益分配的權利。(省婦聯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民政廳、省教育廳配合)
——加強口岸邊防檢查和邊境通道管理,嚴格出入境人員查驗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及時發現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情況。(省公安廳負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外辦、省民政廳配合)
(二)打擊犯罪和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
1.工作目標。不斷提高偵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
2.行動措施。
(1)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違法犯罪活動,繼續組織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牽頭、有關部門配合、民眾廣泛參與的打拐工作機制。(省公安廳負責,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婦聯配合)
(2)組織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建立來歷不明兒童信息收集和交流機制,及時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的兒童(省公安廳負責,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婦聯配合)
(3)聯網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提供查詢、比對服務。(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省公安廳配合)
(4)進一步加強全省打拐DNA信息庫建設,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省公安廳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配合)
(5)採集失蹤兒童父母和來歷不明、疑似被拐兒童的血樣,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省公安廳負責,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婦聯配合)
(6)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對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提供相關材料,交由民政部門妥善安置,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省公安廳負責,省民政廳配合)
(7)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婦女兒童從事色情服務及強迫性勞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追究其刑事等責任。對組織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懲處,及時查找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親屬並護送被拐賣婦女兒童前往救助保護機構。(省公安廳負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綜治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民政廳、省工商局、省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配合)
(8)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情節的堅決依法予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省檢察院負責,省法院、省公安廳配合)
(9)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提起公訴。(省檢察院負責,省法院、省公安廳配合)
(10)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多次參與者、拐賣多人者、拐賣多次者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依法嚴懲。(省法院負責,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配合)
(11)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懲處。(省法院負責,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配合)
(12)對於受脅迫參與犯罪的被拐賣婦女和未成年人,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省法院負責,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配合)
(13)修訂有關法規規章,進一步健全反拐法律體系。(省法制辦負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婦兒工委辦、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三)加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
1.工作目標。保障被拐賣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加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區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2.行動措施。
(1)加強地區、部門和機構間救助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協作配合。(省民政廳負責,省綜治辦、省公安廳配合)
(2)規範被拐賣婦女兒童援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程式,完善被拐賣婦女兒童救助有關法規規章,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省民政廳負責,省法制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婦聯配合)
(3)健全流浪未成年人和被拐賣婦女兒童救助保護機制,積極利用現有救助管理機構和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被拐賣婦女兒童和棄嬰的救助安置,依託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提供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就業幫扶等服務。加強基層救助網路建設,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省民政廳負責,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4)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婦女兒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生理心理康復服務。(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省民政廳配合)
(5)認真做好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工作,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被拐賣婦女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廳負責,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6)負責向被拐賣少數民族婦女兒童案件提供有關民族政策方面的諮詢、服務,保護其合法權益。(省民委負責,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7)協調配合需要駐外使領館協助的事項。(省外辦負責)
(8)確保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省教育廳負責,省民政廳配合)
(9)為不能或不願回原住地的16歲以上被拐賣婦女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並引導其就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省民政廳、省工會、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10)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進一步做好被拐賣婦女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願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婦女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省民政廳負責,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11)為回歸社會的被拐賣婦女提供必要服務,切實幫助解決就業、生活等問題。(省民政廳負責,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12)進一步加強對被拐賣婦女兒童身心健康領域的研究,尋求更為有效的康復治療方法。(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省教育廳、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13)完善兒童臨時監護和監護監督制度,進一步推動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家庭環境和親職教育。(省民政廳負責,省教育廳、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14)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棄嬰、被拐賣婦女兒童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省民政廳負責,省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配合)
(四)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
1.工作目標。強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各界對反拐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反拐工作。加強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
2.行動措施。
(1)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教育,增強民眾的反拐意識。(省公安廳負責,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司法廳、濟南鐵路局、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婦兒工委辦、省工會、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將反拐教育納入普通中國小和中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在學校管理制度中,明確教師發現疑似拐賣情況及時報告的義務。(省教育廳負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配合)
——加強流動、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反拐教育培訓。(省教育廳負責,省公安廳、省婦聯配合)
——開發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宣傳品,提高殘疾人的反拐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省殘聯負責,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將反拐宣傳教育納入社區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反拐意識和能力。(省民政廳負責,省公安廳、省婦聯、省教育廳、省民委、省司法廳配合)
——定期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碼頭以及交通設施等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主動發現、查獲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線索,及時報告疑似拐賣情況。(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濟南鐵路局、民航山東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婦聯配合)
(2)組織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和反拐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提高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省法院負責,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配合)
(3)開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教育培訓,提高起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省檢察院負責,省法院、省公安廳配合)
(4)開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教育培訓,提高偵查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安廳負責,省法院、省檢察院配合)
(5)加強從事被拐賣婦女兒童救助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省民政廳負責,省衛生計生委、省工會、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6)積極開展專項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婦女兒童的反拐意識、依法維權意識,提高民眾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的能力。針對潛在收買者和拐賣者,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從根本上減少此類案件發生。(省司法廳負責,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工會、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省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工作聯席會議組織對本計畫實施情況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對盜搶兒童、組織未成年違法犯罪等重點案件和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高發、拐賣犯罪活動未得到根本遏制的重點地區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市、縣級政府要建立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反拐工作。各級反拐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根據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並開展自我檢查和評估。各市和行動計畫中各負責單位制定的實施方案、措施或工作意見報省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省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各成員單位配合)
(二)完善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將行動計畫實施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社會組織、公益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爭取國際援助,多渠道籌集反拐資金。(省財政廳負責)
(三)嚴格考核監督。將反拐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年度考核範疇,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參考。反拐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地區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地區領導幹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綜治辦負責,省反拐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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