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決執行

死刑判決執行是執行法院對死刑判決的執行活動。最高法院或被授權的高級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核准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交原審法院執行。下級法院接到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死刑執行前,如果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或者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把原因書面報告核准法院裁定。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同級檢察院應派員到現場監督。在場書記員應當製作執行筆錄。交付執行的法院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逐級報告最高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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