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是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武漢市司法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
第三章 創新主體與創新活動
第四章 創新人才
第五章 創新產業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活動。
第三條 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按照國家和湖北省戰略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將武漢建設成為創新主體活躍、創新要素集聚、創新環境一流、開放包容的具有全國影響力科技創新中心,成為全球前沿科技重要策源地、世界級產業創新高地、內陸開放融合創新高地、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中國樣板,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提供重要支撐。
第四條 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推進。堅持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相結合,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相結合,開放合作與自立自強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
第五條 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營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的環境,充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
第六條 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各類創新主體的作用,依法保障創新主體平等獲取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自主開展創新活動。
第七條 本市建立完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領導體制,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全市科技資源,制定相關規劃和政策,研究調度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推進工作,協調解決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和落實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負責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組織擬訂相關工作方案及年度計畫,開展績效考核和監督落實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才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投資促進、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民政、住房和城市更新、國資監管、金融管理、司法、統計、稅務、數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參與的科技創新多元投入體系。鼓勵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科技創新投入作為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的重點,確保財政科技創新投入增長幅度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十條 本市弘揚崇尚真理、實事求是、開拓創新、堅韌持久的科學精神,弘揚崇尚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風尚。
第二章 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
第十一條 本市聚焦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推進東湖科學城、武漢新城、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車谷產業創新大走廊建設,打造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主陣地。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明確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空間布局、階段目標、重大任務、工作措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明確本行政區域的具體任務和措施。
東湖科學城、武漢新城、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車谷產業創新大走廊根據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編制相關發展建設規劃。
第十三條 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推進先行先試改革,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開放合作水平,建設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十四條 東湖科學城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高水平實驗室集聚區、科教融合園區,建成科學特徵凸顯、創新要素集聚、策源能力突出、科創活力迸發的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科學城。
第十五條 武漢新城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資源,建設重大產業創新平台,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建立現代化產業體系,培育一批世界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打造世界科技產業創新策源地。
第十六條 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完善區域創新體系,集聚創新要素資源,建設高能級創新平台和重大共性技術研發創新平台,重點發展光電子信息、大健康、智慧型產業,打造世界光谷。
第十七條 車谷產業創新大走廊發揮產業基礎優勢,引入高端科教資源,建設高水平創新平台,打造技術創新高地,聚焦新能源和智慧型網聯汽車,建設中國車谷。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特點,建設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完善、適宜創新創業、各具特色的科技創新中心承載區,並根據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及時調整,推動全市域全鏈條全社會創新。
第十九條 本市根據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國家戰略要求,帶動武漢都市圈科技同興,加強長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協同創新,探索區域創新合作模式,構建區域創新合作網路,打造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深化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等國內其他地區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動創新人才交流、創新資源流動和科技項目合作。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機制,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廣泛參與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
創新主體單獨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海外科技創新中心、離岸創新中心等國際創新合作平台,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加強科技創新國際交流合作。
吸引國際科技組織、跨國企業研發中心,以及全球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在武漢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考察交流、出國參展、洽談合作、學術資源開放共享等方面為創新主體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二十一條 堅持服務國家戰略需求,規劃布局建設前瞻引領型、戰略導向型、套用支撐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動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取得創新突破。提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運行效能。
第二十二條 本市構建以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湖北實驗室等為骨幹的實驗室體系。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和服務在漢國家實驗室建設的保障機制,圍繞光電子信息、生命科學、網路安全、生物育種等重點領域,爭創國家實驗室或國家實驗室武漢基地,打造戰略科技力量。
實驗室應當加強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以產業需求為導向,推動具有市場前景的原創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合理規劃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優先保障科技創新用地需求。
探索實施用地彈性年期供應制度、土地租金年租制,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合理確定出讓年期。建立完善土地混合利用、建築用途轉換機制,對符合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導向及規劃控制、環境保護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實行彈性調整。支持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科技創新產業。
第三章 創新主體與創新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規劃引領、政策激勵、服務引導,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建立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指導和跟蹤服務,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培育核心技術能力突出、集成創新能力強、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體系化、任務型創新聯合體,承擔國家重大攻關任務,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放創新資源和套用場景,帶動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科技創新的研發投入制度、分配製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獨立核算、免於增值保值考核的研發準備金制度。
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企業可以對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科技創新考核評價機制,將國有企業的科技創新投入、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科技創新成效等納入考核和評價範圍。對國有企業研發費用支出,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為利潤予以加回。
第二十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加強學科建設,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強化有組織科研,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開展校企合作,按照市場機制聯合組建研究開發平台、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新型研發機構等,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創新、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擴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在經費使用、人員聘用、職稱評審、薪酬分配、績效考核、機構設定、科研立項、設備採購、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七條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牽頭或者參與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開展前沿交叉研究、行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開展協同創新。
新型研發機構擁有科研決策自主權,在運行管理、人員聘用、資金投入、經費使用、智慧財產權激勵、工資總額等方面可以採取靈活有效的體制機制。可以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建立穩定支持基礎研究的財政投入機制,推動社會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的比例。
本市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創新人才培養,加強項目、人才、基地系統布局,推進戰略導向的體系化基礎研究、前沿導向的探索性基礎研究、市場導向的套用性基礎研究。市自然科學基金可以設立聯合基金。
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聯合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捐贈支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統籌資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底層技術、關鍵材料、核心部件研發,產生顛覆性技術。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激勵創新的科技項目分類管理機制。以需求為導向,以創新圖譜分析為基礎,多部門共同凝練攻關方向,共同設計研發任務,共同組織項目實施。探索推行揭榜掛帥、賽馬制、定向委託等項目管理方式。試行項目經費包乾制和負面清單管理,擴大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
第四章 創新人才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高水平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建立健全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匹配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機制,加強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為創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創新人才在戶口、住房、醫療、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最佳化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機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企業聯合申請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建設產教融合實訓基地,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長期穩定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培養和考核機制,推進青年科技人才減負行動,支持青年科技人才領銜承擔科研任務,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培養青年人才成長為學科帶頭人。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創新人才引進政策,根據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編制並適時調整急需緊缺的科技創新人才目錄。加大急需緊缺創新人才引進力度,積極引進科技企業家。
依託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湖北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科技領軍企業培養引進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卓越工程師及其創新團隊。建立以信任為前提的戰略科學家負責制,賦予戰略科學家充分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
持續實施學子聚漢工程,吸引集聚高等院校畢業生留漢來漢創新創業就業。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根據創新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規定自主設定特設崗位或流動崗位,用於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特設崗位、流動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條 實行科技人才分類考核評價制度,對承擔國家重大攻關任務類、基礎研究類、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研究類的科技人才進行分類評價,構建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第三十五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收益分配機制,體現創新貢獻的價值導向。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以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靈活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六條 本市為創新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創造環境和條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的創新人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從事兼職工作並取得合法報酬,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業。企業有科技創新實踐經驗的創新人才可以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擔任兼職研究人員或者兼職教師。
第三十七條 市科技創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採取措施,支持技術經紀人、創業孵化人才、智慧財產權人才等科技服務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第五章 創新產業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組織協調和政策協同機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建設,指導推動創新主體建立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支持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平台建設,為科技成果的技術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等活動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十年以上的長期使用權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按規定給予個人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基數。對完成科技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正職領導,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按照規定獲得股權激勵。
探索國有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實行單列管理制度,在資產評估、入賬、考核、處置等方面改革創新。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套用場景開放力度,定期發布套用場景建設需求清單,徵集套用場景解決方案,支持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套用試驗。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產業園區發展建設,創新體制機制,健全規劃體系,完善基礎設施,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促進園區高端化、特色化、協同化發展,推動園區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高等院校加強大學科技園建設。將自身科教智力資源與市場優勢創新資源緊密結合,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創新人才培養協同發展,促進科技、教育、人才、產業融通發展。建設未來產業科技園。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科技創新資源和成果,完善產業布局,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推動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
第四十四條 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圍繞鋼鐵、石化、建材、紡織、食品等傳統產業,加快技術突破和推廣套用,強化數字賦能,推進傳統產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轉型升級。
第四十五條 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慧、生物技術、新能源和智慧型網聯汽車、新材料、綠色環保、網路安全、航空航天、數字創意等重點領域,加大產業創新力度,強化核心技術攻關,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研發創造,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提升產業規模和水平,推動產業集群發展,構建新的增長引擎。
第四十六條 前瞻布局建設未來產業,圍繞未來製造、未來信息、未來材料、未來能源、未來空間和未來健康等重點領域,建設前沿交叉研發平台,開展技術預測和基礎前沿技術攻關,拓展套用場景,培育具有創新引領作用的未來產業。
第四十七條 本市加強綠色低碳技術研究,推進長江經濟帶共保聯治科技攻關,構建綠色低碳科技創新體系,強化清潔生產、循環經濟、清潔能源等低碳零碳負碳技術供給,推進工業綠色低碳轉型,培育壯大綠色低碳產業。
第四十八條 本市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加強數位化治理和數據價值化,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拓展數字套用場景,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數字經濟生態,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九條 本市加強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創新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推動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並重發展,完善科技金融生態,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促進作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科技創新股權投資激勵獎補政策,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初創期科技企業。將開展科技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納入財政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範圍。
第五十條 支持境內外各類資本和投資機構在本市設立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及併購投資基金,培育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引導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等長期資本投資本市初創期科技企業。加強投資基金體系建設,建立覆蓋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及併購重組期投資的基金體系。推進私募股權投資二級市場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起或設立投資母基金或參與上級政府設立的投資母基金,發起或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與成果轉化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原始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初創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符合科技創新創業投資規律的考核指標體系,完善國有投資基金的監督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可以設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業部等科技專營機構,賦予其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單列科技企業貸款規模,實施優惠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在授信審批和激勵考核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適當提高對科技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
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科技企業專屬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用貸款投放力度。加強與股權投資機構合作,開展投貸聯動業務。
第五十二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開展上市掛牌、發行債券、併購重組等活動。
建立科技企業上市種子庫、後備庫,加強早期輔導、分類指導,開闢企業上市政務服務綠色通道。
支持專業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改制上市、資產評估、財務顧問、法律諮詢等服務。
第五十三條 保險機構可以設立科技金融事業部或專營部門,為開展科技創新的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保障。依法通過市場化投資方式為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科技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探索建立科技保險產品推薦機制,制定發布科技保險產品推薦目錄。科技企業購買推薦目錄的保險產品,可以獲得保費補助。
第五十四條 本市加強科技金融服務信息平台建設,推動科技企業徵信、市場監管、稅務、社保等數據互聯互通,共用共享,增強金融機構對科技企業的篩選識別和風險研判能力。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提升科技企業信用評級與估值體系的科學性。
第七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服務業政策,培育壯大科技服務機構,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科技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行業規範,加強誠信管理,保守商業秘密,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能力,延伸服務鏈,為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創新創業特色街區(園區、樓宇)和創新創業特色小鎮建設,集聚創新要素,推動城市更新與創新創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創新創業載體的分類指導,動態管理,推動創新創業載體提升專業化精細化水平。鼓勵老舊商業設施、閒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
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應當為創新創業個人、團隊和企業提供研發場地、設施以及創業輔導、市場推廣等服務。
第五十八條 科學技術協會、行業協會、學會等科學技術團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在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科技諮詢、規劃編制、人才舉薦、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科學技術普及理念和模式,健全科普服務體系,加強科普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支持科普作品創作和產品研發,推進科普信息化發展;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起草說明

關於《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升城市發展能級和核心競爭力,將武漢打造成“支撐中部、輻射全國、融入世界”的創新增長極,全球前沿科技的重要策源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市科創局組成工作專班,起草了《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立法的必要性
1.制定本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必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5次考察湖北武漢,對武漢科技創新作出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武漢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寄予武漢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殷切期望。加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是黨中央、國務院交給武漢的重大戰略任務,也是武漢服務國家發展的重大歷史使命。2022年4月,經報國務院審核同意,科技部、國家發改委聯合批覆武漢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規劃,為武漢加快向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指明了方向。加強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治保障,固化提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踐經驗,以立法引導、推動、規範、保障科技體制改革,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營造更加良好的創新環境,武漢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推進武漢高質量發展。
2.制定本條例有利於為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構建更具競爭力的法治環境。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科技、經濟、金融、教育、人才、財政等諸多領域。隨著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推進,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為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圍繞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和框架,開展頂層設計,綜合各方資源,完善與科技創新中心相適應的法規體系,為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制定本條例有利於固化相關改革的成果和經驗,深化體制機制改革。2022年以來,武漢市先後出台了《加快推進武漢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2022-2025年)》《武漢市進一步加快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武漢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政策措施》等一系列有力政策措施。開展了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機制、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科技成果評價、科技人才分類評價、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科研項目管理等改革事項,取得了一批有效的改革經驗。為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雙輪驅動”,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對現有政策進行總結、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做法予以固化、提升和完善,並轉化成制度安排,以制度創新推動科技創新。
(二)立法的可行性
符合《立法法》規定,擁有上位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武漢市符合設區的市的主體要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屬於城鄉建設和管理的概念範圍,因此《條例(草案)》的制定符合立法許可權要求。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也為本《條例(草案)》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據。
立足本地治理經驗,參考外地立法經驗。近年來,武漢市在促進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探索出了一系列新舉措,為立法積累了成熟經驗。北京、上海、成都、廣州、合肥已出台了有關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科技創新的地方條例,提供了有益的立法借鑑。綜合來看,武漢市針對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制定一部專門性的地方性法規的時機,已經相對成熟。
二、起草思路
《條例(草案)》在定位上,是科創中心建設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進法,以“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創新主體和創新活動、創新人才、創新產業、科技金融、科技創新環境”為邏輯主線,遵循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律和科技創新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對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有效發揮政府在協調創新活動、整合創新資源、銜接創新環節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與動力,營造市場有效、政府有為、社會參與的創新友好型制度環境。
《條例(草案)》在起草思路上,緊扣“國家所需、武漢所能”,以建設武漢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為引領,加快推進全市域、全鏈條、全社會創新,在原始創新上攻堅發力,在企業創新上激發動能,在產業創新上跨界融合,在制度創新上勇於突破,著力提升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貢獻武漢力量。《條例(草案)》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關於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領導體制,統籌全市科技資源,明確市區財政科技創新投入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對科技項目管理、科技人才分類評價、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職務科技成果類國有資產單列管理、未來科技產業園建設等科技體制改革進行部署。又預留進一步改革空間,明確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先行先試改革。
二是關於科技創新中心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明確重點推進東湖科學城、武漢新城、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車谷產業創新大走廊建設,打造原始創新策源地和產業創新高地。推動全市域全鏈條全社會創新,各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特點,建設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完善、適宜創新創業、各具特色的科技創新中心承載區。
三是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建立完善企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最佳化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組織科研、成果轉化的主體。既強調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又注重科技領軍企業的發展壯大,同時,針對武漢國資企業比重較大的特點,對國有企業科技創新作出相應規定。
四是關於創新產業。積極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新型工業化,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慧、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綠色環保、網路安全、航空航天、數字創意、氫能等重點領域,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圍繞未來製造、未來信息、未來材料、未來能源、未來空間和未來健康,前瞻謀劃布局未來產業。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產業,加快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推動傳統產業數位化轉型。加強科技園區建設發展,創新體制機制,加大支持力度,促進園區高端化、特色化、協同化發展,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五是突出創新人才。加快建設高水平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建立健全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匹配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機制,為各類創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創新創業條件和平台。針對武漢市人才流失、科技企業家欠缺等突出問題,強調加強科技企業家培養引進,深化學子聚漢工程,加大科技型企業培育力度,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以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留住創新人才。
六是關於科技金融。針對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投融資短板問題,加強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鼓勵境內外各類資本和投資機構在本市設立創業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及併購投資基金,建立覆蓋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併購重組期投資的基金體系,培育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建立符合科技創新創業投資規律的考核指標體系,完善國有投資基金的監督考核和退出機制,發揮國有投資基金對科技創新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八章67條,包括總則、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創新主體與創新活動、創新人才、創新產業、科技金融、科技創新環境、附則。
(一)明確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目標定位和發展方向
一是明確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將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高質量發展作為立法目的(第一條、第二條)。二是明確建設目標與原則,提出將武漢打造成為全球前沿科技重要策源地、世界級產業創新高地、內陸開放融合創新高地、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中國樣板。堅持“四個面向”,堅持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相結合,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相結合,開放合作與自立自強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建設原則(第三條、第四條)。三是武漢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充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依法保障創新主體平等獲取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自主開展創新活動(第五條、第六條)。四是建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領導體制,健全議事協調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第七條、第八條)。五是加強科技創新投入,改善投入方式(第九條)。六是營造良好的創新文化氛圍(第十條)。
(二)強化科技創新中心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
一是明確科技創新中心重點推進東湖科學城、武漢新城、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車谷產業創新大走廊建設。強化規劃引領,加強科技創新中心及重點區域、平台的規劃編制,一張藍圖乾到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二是明確支持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在科技體制機制領域先行先試(第十三條)。三是分別對東湖科學城、武漢新城、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車谷產業創新大走廊的建設目標、任務進行了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四是推動全市域全鏈條全社會創新(第十八條)。五是完善國內外科技創新交流合作與協同創新機制,構建區域創新合作網路,打造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六是強調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高水平實驗室建設(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七是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用地需求(第二十三條)。
(三)鼓勵各類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一是分別就各類創新主體在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應發揮的作用進行了規定,包括企業、高校院所(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科研機構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二是支持創新主體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技術攻關等(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三是加強科研項目管理,完善科研項目遴選、立項、組織和管理方式(第三十條)。
(四)最佳化創新人才環境
一是明確政府應為創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在戶口、住房、醫療、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為創新人才提供便利(第三十一條)。二是分別從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流動方面進行規定,強調了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急缺人才、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提出加快培養引進科技企業家(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三是支持技術經紀人、創業孵化人才、智慧財產權人才等科技服務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第三十七條)。
(五)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產業創新
一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包括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協調和政策協同機制,加強中試平台建設,推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等(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二是推進科技創新套用場景開放,加強科技園區建設發展,建好大學科技園,促進科技、教育、人才、產業融通發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三是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新興產業發展壯大、未來產業前瞻布局(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四強綠色低碳技術研究,推進長江經濟帶共保聯治科技攻關,推進工業綠色低碳轉型,培育壯大綠色低碳產業(第四十七條)。五是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打造數字經濟生態,形成數字產業集群(第四十八條)。
(六)促進科技金融賦能科技創新
一是加強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強化政策支持,完善科技金融生態(第四十九條)。二是分別從股權融資、債權融資、上市融資、融資擔保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強投資基金體系建設,支持商業銀行設立科技專營機構,加大信用貸款投放力度,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探索建立科技保險產品推薦機制(第五十條至五十三條)。三是加強科技金融服務信息平台建設,推動科技企業徵信、市場監管、稅務、社保等數據互聯互通,共用共享(第五十四條)。
(七)創建有利於科技創新的社會環境
一是培育壯大科技服務機構,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第五十五條)。二是推進創新創業特色街區(園區、樓宇)、創新創業特色小鎮、孵化載體建設發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三是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積極作用,健全科普服務體系,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四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提升科技創新資源使用效率(第六十條)。五是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管理與保護,激勵自主創新(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五是明確提高科技治理能力,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科技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健全科技倫理審查評估、監督管理、教育培訓等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第六十三條至六十五條)。六是提出盡職免責條款(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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