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賑

正賑

正賑舊時指用國庫錢,糧救濟災民。《清文獻通考·賑濟》:“﹝ 雍正 ﹞三十六年, 直隸 、 甘肅 、 江蘇 、 山東 各屬災,均予正賑,加賑發庫銀五十萬兩。”正賑是清朝救災機制賑濟的一種,地方凡遇水旱,不論成災分數,不分極次貧民,即行概賑一月,又稱急賑或普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賑
  • 拼音:zhèng zhèn
  • 出處:《清文獻通考·賑濟》
  • 解釋:舊時指用國庫錢﹑糧救濟災民
  • 注音:ㄓㄥˋ ㄓㄣˋ
釋義,清代的正賑,基本操作程式,報災,勘災,審戶,發賑,清代正賑制度的另面反思,簡介,政治腐敗例,苛政剝削例,人口增長例,

釋義

正賑(正賑)
zhèng zhèn
舊時指用國庫錢﹑糧救濟災民。《清文獻通考·賑濟》:“﹝ 雍正 ﹞三十六年, 直隸 、 甘肅 、 江蘇 、 山東 各屬災,均予正賑,加賑發庫銀五十萬兩。”

清代的正賑

清代救災主要概括有蠲免、賑濟、調粟、借貸、除害、安輯、撫恤等方面。其中賑濟的形式主要有正賑、大賑、展賑、摘賑以及煮賑和工賑。正賑為地方凡遇水旱,不論成災分數,不分極次貧民,即行概賑一月,又稱急賑或普賑。大賑為凡成災十分者,極貧在正賑外加賑四月,次貧則加賑三月,若地方連年災歉,或災出異常,須將極貧加賑五六個月至七八個月,次貧加賑三四個月至五六個月。展賑為大賑完畢後,災民生計仍然艱難,或次年青黃不接之際災民力不能支,可臨時奏請再加賑濟一至三月不等。摘賑為對應賑者在非常情況下靈活選擇的一種應急賑濟措施。
順治十七年,清政府就嚴格規定了災害上報的期限:夏災限六月下旬,秋災限九月下旬,從州縣到中央逐級上報,無論哪個層級緩報、漏報或者瞞報,一經查知,即對主管官員處以罰俸和降級處分。上級接到災報後,必須會同下級官員親赴災區,逐鄉逐圖(即“都”,類似後來的行政村)勘查災情,填寫“災單”,最後將“災單”匯總,以確定當地 “被災分數”。實施救濟時採取哪種賑災方式,很大程度上是依據“被災分數”,比方說,某地“被災分數”為十分,則必須開倉放糧;某地“被災分數”為二分,則官價平糴就足夠。受災情況核實之後,就開始放賑了,清代賑濟又分為正賑、加賑和補賑三種。正賑約一個月,期間受災者無論貧富,都有資格領取政府發放的錢財和糧食。正賑之後是加賑,即查出受災最重或最窮的災民,專為他們發放錢米。最後再查一次,確認所有災民都已得到救助,如果正賑、補賑中漏掉了一些災民,那么再來一場補賑。

基本操作程式

報災

報災是指災區的地方官吏逐漸向上報告災情。這是清政府得以了解災情的原始依據。清代對報災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據嘉慶《大清會典》(卷12)規定,“凡地方有災者,必速以聞”。倘若報災逾期要予以處罰。據《清世祖實錄》(卷79)載,順治十年戶部規定夏災報期為六月終,秋災報期為九月終。又據《清朝文獻通考》(卷46)載,至順治十七年,進一步明確了上述之報災期限,並具體規定,州縣官逾期一個月內者罰俸六個月,一個月外者降一級,二個月外者降二級,三個月外者革職,撫、道、府各官以州縣報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縣官例處罰。從此報災遂成定製。當然,報災期限也並非如上一定而終,隨著情勢的變更,康熙七年,雍正六年等時都有一定變化。總之,有了報災的法律規定,尤其是諸如嘉慶《大清會典》(卷12)中有“罪其匿災者、減災分者、報災之不速者” 的對違法官吏予以懲處的法律規定,能促使地方官恪守職責,及時客觀上報災情,從而為政府能及時統籌安排救災事宜提供了保證。

勘災

勘災即指地方官吏勘查核實田畝受災程度,確定成災分數。清代規定,受災六分至十分者為成災,五分以下為不成災。乾隆元年規定將五分災也作成災對待。勘災一般以村莊為單位,按地畝受災程度確定災分。勘災要在報災的同時進行,即凡地方遇災,一面要報告災情,一面要在知府、同知、通判內遴選委員,沿河地方兼委河員,會同該州縣,速詣災所確勘受災田畝,將受災分數按村莊分別確認並申報司道,該轄道員覆行稽查之後,詳請督撫具題。如遇災重,則要求督撫親自前去勘查。勘災的具體做法是:各州縣先刊就簡明呈式,由報災地區地方鄉保轉交災戶,令其自行照單填報姓名、田數、區圖村莊、大小口數,交地方官與糧冊核對後遂作為勘災底冊。查災委員執底冊按田踏勘,將勘實受災分數及田畝等在冊內註明。待全部勘畢,查災委員將原冊繳州縣匯報,州縣官核造總冊後逐級上報到戶部。戶部接到勘災題請後,還要派員復勘,經復勘,或依原報,或酌情改動,至此勘災過程結束。勘災的結果,就可作為蠲賑的依據。為配合勘災的正常進行,清代還對勘災不實及隨意刪減災分的地方官吏予以嚴懲。

審戶

審戶是指核實災民戶口,劃分極貧次貧等級,以備賑濟。清代規定,十六歲以上災民為大口,不滿十六歲至能行走者為小口,再小者不準入冊。審戶時,首先是審查田畝受災程度,然後審查災民居所器用牛具等財物有無存毀,以定極次貧級。審戶之後要發給賑票。賑票一共兩聯。查災委員按戶查明應賑人口時,即將所帶賑票隨時填明災分、極次、戶名、大小口數、應領糧數等,將一聯發給災民作為領賑依據,一聯留底以備核查。地方審戶完畢後,上級官吏均應抽對查驗。只有抽查無誤後,才能得以放賑。如有查出冒填者、臨賑不到者、現可謀生餬口者,即行刪除;如有聞賑歸來夏秋尚能度日未報入冊而入冬饑寒交迫者,則應添補。清代法律對地方官審戶工作要求嚴格,依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規定,“凡災地應賑戶口,應要正、佐官分地確查,親填入冊,不得假手胥役”,“倘有不肖紳衿及吏役人等串通捏冒,察出革究。若查賑官開報不實,或徇縱冒濫,或挾私妄駁者,均以不職參治”。

發賑

發賑即指按照賑票所列數目將賑米或賑銀髮放到災民手中。這道程式關係到救災的最終效果,故最為關鍵。發賑是在審戶的基礎上進行,按戶付給。按《荒政輯要》(卷3)載:“極貧無論大小口數多寡,俱須全給。次貧則老幼婦女全給,其少壯丁男力能營趁者酌給”。為順利發賑方便災民,清代還規定,發賑時要在州縣本城設廠,四鄉各於適中處設廠,如鄉廠相距較遠,可多設一二廠進行發放。發賑前應先將某被賑村莊將在某廠、某時發放事項明白曉諭。為防止冒領,遂規定在每次發賑後,就應於賑票上加蓋第幾賑發放戳記,賑濟底冊內也加蓋戳記。又為防止短少剋扣,清廷規定發賑時有司官必親臨,不得假手胥役里甲,並且還要有督賑官進行現場監督。另外,還將賑過銀米數目、戶口、姓名、月日刊示公告,以求百姓監督。這些規定,都一定成效地抑制了經辦官員貪贓腐化的釀就,從而促使了發賑過程的正常進行。

清代正賑制度的另面反思

簡介

清代救災制度除了前述具體措施、具體程式方面的主體內容外,還建立了較漢唐以降各代更為健全的倉儲制度——常平倉、社倉和義倉。以積穀備災。這從制度上有力地為清代的救災提供了物質保障,從而完善了它的救災制度。這不禁令人對中國古代此類法律制度的完善沉澱感到嘆服。但嘆服之餘,又有所思。清代救災制度的完善又能說明什麼呢?是不是代表了清代人的真正智慧?是不是真能解救黎民百姓於災荒之中?災難降臨人間,究其原因,人們總概括為“天災人禍”,天災在前,人禍在後,似乎天災總大於人禍。誠然,天災起於自然,有許多天災的確是人類力量無法參與、無法避免的,但諸不知,更多的天災則起因於人禍。戰爭、內亂、苛政、腐敗、生態環境的破壞等等,都可引發或加重自然災害。如水災,除暴雨、連陰雨成災外,絕大部分是由於河防廢馳、水利失修或“豆腐渣工程”而導致河堤潰決而造成。清代之所以天災較多,除自然原因外,同樣,更多的是由於政治腐敗、苛政剝削、人口增長等社會因素造成或助成的。

政治腐敗例

作為清代最大的災害,水災固然同國家地理位置、季風氣候有關,但更多與清代政治因素息息相關。在有清一代,呈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在康熙、雍正兩朝,由於政治清明,政府注重河政,注重治理黃、淮和畿輔諸河,頗有成效,故水患大大減少。相反,乾未嘉、道以來,特別是道光時期,朝廷上下官員喜好謅媚腐化,庸俗無為,置國計民生不顧,整天追逐驕奢淫佚生活,並窮盡貪污之能事。河政更是日趨腐敗,河防鬆弛,水利失修,河道梗阻,諸河頻頻漫口決口,堵而複決。當時河官河工也積弊日深,“每年搶修各工,甫經動項興修,一遇大汛,即有蟄塌淤墊之事”,原因就在於承辦人員偷工減料,缺少監督或官工相互勾結,沆瀣一氣,所謂“防弊之法有盡,而舞弊之事無窮”。據《清史稿》等有關資料顯示,乾、嘉時水災驟增,每年平均達100餘州縣,到道光朝一躍為177州縣。由此,足見政治腐敗、河政鬆弛、水利失修與水災消長的必然關係。

苛政剝削例

孔子說:“苛政猛於虎也”。封建社會,天災的輕重與個體小農的抗災能力有密切關係。清代小農抗災能力差,固然與生產力有關,但根本原因在於清統治者的苛政剝削所致。由於苛政,地主階級最大限度地剝削農民的勞動果實,使得大量小農始終掙扎在半飢半飽的貧困之中,極少有糧食和其他財力儲備,故一遇災年或無以為生,或流浪乞討。據光緒《川沙廳志》(卷4)載,清初,“蘇、鬆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過十畝。倚山傍湖,旱潦難均,即豐稔之歲,所得亦自有限。而條銀、漕、白正耗,以及白糧經費、漕贈、五米、十銀、雜項差徭,不可勝計。而仰事俯育,婚嫁喪葬,俱出其中。終歲勤動,不能免鞭撲之苦”。即使在號稱“盛世”的康熙中期,“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約計小民有恆業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賃地出租,所余之糧,僅能度日。加之貪吏苛索,蓋藏何自而積耶?”到了嘉慶、道光年間,雖然農業生產者的人身依附關係進一步鬆弛,但是由於政治腐敗,官場“惟利之趨,無所不至”,為中飽私囊,拚命敲詐搜括民脂民膏,結果農民愈加貧困,即便是能租佃二十畝土地的“上農”,“其得以暖不號寒,豐不啼飢,而可以卒歲者,十室之中無二三焉”。可見,由於受到苛政剝削,封建小農鮮有積蓄,生活潦苦,衣食無著,則如何談論抵禦災荒?如何談論防範天災?更有甚者,即使在發生天災之時,地方官吏仍對百姓進行搜刮,致使百姓雪上加霜。御史曹志清在談到地方官吏“敲骨吸髓”、“虎噬狼貪”地大肆搜刮的情形之後,還強調說:“尤可骸者,去秋水災,哀鴻遍野,皇上軫念民艱,撥款賑濟,乃聞灤州樂亭各州縣將賑銀扣抵兵差,聲言不足仍向民間苛派,災黎謀食維艱,又加此累,多至轉於溝壑,無所控告”。於此,曹志清深有感觸地說:“是民非困於災,直困於貪吏之苛斂也。”

人口增長例

導致清代小農抗災能力下降的另一因素是人口問題。在封建社會,人口的多寡往往是經濟起伏國力盛衰的重要標誌,歷代朝廷也把人口繁衍看作是衡量地方官政績的一個標準。但是,歷代統治階級包括清廷在內卻忽視了人口過多增長帶來的負面作用。人既是生產者,也是消費者,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人口的增長一定要與一定數量土地的生產、供養能力保持平衡,否則將患難無窮。清代18世紀中葉以來,土地開墾和糧食生產均近極限,而人口仍高速增長,人口與土地的比例逐漸失調。綜合清代生產力水平和生產、生活消費狀況,“率計一歲一人之食,約得四畝”。而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全國人均土地約為 3.5畝。已低於正常生活水平的標準。之後人口繼續增長,人口數大大超過社會經濟的承載能力。人均耕地減少勢必導致人均糧食量減少。在此情況下,一旦小遇災歉,有時也會釀成饑荒。此外,由於人口激增而土地有限,為謀生存,勢必向大自然肆意索取,最終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從而釀就新的天災發生。
綜上所述,清代災荒並非均為老天所降,極大部分乃為人禍所起所助。於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清代完善的救災法律制度正尤如是某某無知搬起石頭砸破自己的腳後又去拚命尋找良藥來治一般,令人感到有趣、可笑和悲嘆!俗話說:“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又說:“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但果真如此嗎?值得深思的問題是:清代人以及清代人所處的時代能否安然避逃災禍之劫嗎?清代的救災措施果真能解救災民於水深火熱之中嗎?可以說,清代完備的救災法律制度在無法迴避的人禍面前只是充當了障目一葉而已。救災法律由現實災禍而生,在中國古代的語境中,救災法律越完備則反襯災禍越繁重。更為重要的是,完備的法律是一回事,實踐的運作卻往往是另一回事。清代救災法律制度雖然完備,但由於官員腐敗,上下其手,執行不力,遠遠沒有發揮與其完備制度相對等的功用,特別是到了後期法律已幾近虛設,實踐中各級官吏大發災荒財的情況比比皆是,故才直接導致了義賑的出現。而且具有諷刺和愚頑意味的是,清王朝還往往棄法不用而竭力用“祈禱”方式來對應天災,所謂“歲遇水旱,則遣官祈禱天神、地神、太歲、社稷。至於(皇帝)視旨圜丘,即大雩之義。初立天神壇於先農壇之南,以祀雲師、雨師、風伯、雷師;立地祗壇於天神壇之西,以祀五獄、五鎮、四陵山、四海、四凟、京師名山大川、天下名山大川。”所以清代的救災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僅僅是制度而已,它形式化的完備規定在人禍面前已無所輕重而浪得虛名。追古思今,忽聽蒼天在問:“天災”就是“天災”,“人禍”就是“人禍”嗎?永遠是“天大地大”嗎?“人眾”定能“勝天”嗎?……
當然,無論如何,清代完備的救災制度及其中隱含的另類問題反映定可為我們今天的社會救災提供或多或少的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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