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益質押
- 類型:經濟術語
特徵,方式,
特徵
權益質押具有下面兩個法律特徵:
1.共有特徵
(1) 財產權特徵。無論是公路、橋樑、學生公寓的收費權,還是風景點、殯葬等特許經營權,都能用金錢衡量,屬私法上的財產權; (2)權益的使用具有可讓與性。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質權人可對其進行拍賣、轉讓; (3) 特定的管理機構。其權益多為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單位擁有,具有特定的管理機構,能進行管理公示。即權益質押能滿足質權標的特定化和易於變現的要求,屬於《擔保法》第75 條第(四) 項規定的普通債權範圍。
2.獨有特徵
(1) 無明確法律地位。《擔保法》中“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尚未界定範圍及出質的法律條件。因而該類質權的法律地位不明確;(2) 出質行為和繼受主體的受限性。傳統質權的所有人可自行決定出質行為;而權益質押因受特許經營、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制約,能否出質需報請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傳統質權的繼受人非特定主體,任何公民和法人只要通過競拍都能成為被拍賣質權所有人;而權益質押的繼受人資格需經政府審查批准,即繼受主體資格受限制; (3) 質權實現方式多樣性。傳統登記公示類質權實現方式僅限於拍賣質權從中優先受償;但權益質押在此基礎上,還能直接行使權益實現債權。
方式
(一)公路收費權質押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7條規定,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可以出質,但收費權所兼具的行政和財產雙重性質,使得實際操作應注意以下問題:
3.政府部門的承諾。對收費權而言,實施的前提是項目順利完工,換言之,收費權質押所擔保的只能是項目竣工後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而非項目的完工風險。若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承諾,保證所承擔的項目資金能及時足額投入,或在必要時追加投資,將在一定程度上保證項目按時完工。
4.強化貸後管理。銀行在接受權利質押擔保時,質押契約可約定由出質人在銀行開設收費專用賬戶,賬戶內資金除維護項目運行所必須的開支外,優先用於還貸。但實踐中,收費款全部用於還貸較難實現,因此有效的賬戶監管是貸後管理的重要環節。
(二)農村電網收費權質押
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規定,擴大以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權或收益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範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亦明確規定,繼續辦好農村電網收益權質押貸款業務,開展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業務,創造條件逐步將收費權質押貸款範圍擴大到城市供水、供熱、公交、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 ,探索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亦於1999年對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電費收益權的質押做出規定。但至今,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電費收益權質押仍缺少對應法律規範的支持;而既有的行政檔案也未就辦理登記的主體及登記程式作進一步規定。有鑒於此,現階段,銀行對農村電網收費權質押貸款持謹慎態度。
(三)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後勤服務設施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商業銀行簽訂的涉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貸款契約必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統一登記,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高等學校應為發放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商業銀行,出具貸款年限內學生公寓平均入住率不低於90%的保函, 並承擔相應責任。據此,高等學校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系由部門規章確定的一種擔保物權,與物權法定的要求尚存有距離。
(四)其他新型權益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