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公證登記

抵押公證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法務部《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可以辦理公證抵押、質押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抵押公證登記
內容
(一) 《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屬於向公證機構辦理擔保登記的“其他財產”,主要包括:
1、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組織所有的機械設備、牲畜等生產資料;
2、位於農村的個人私有房產;
3、個人所有的家具、家用電器、金銀珠寶及其製品等生活資料;
4、其他除《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外的財產。
(二)用於物權擔保的特定權利,包括承包經營權中的收益權、應收賬款或未來可得利益等權利的質押登記。
(三) 其它可用於擔保的財產或權益。
擔保登記的申請人為擔保權人(債權人)和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等)。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申請擔保登記應填寫擔保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擔保人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外,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書;
2、主契約、擔保契約及有關擔保物的其他契約(如產品購銷契約、承包契約);
3、擔保物所有權證書、憑證或其他證據材料(如發票、買賣契約、發貨明細表、產品合格證書等);
4、擔保物清單及照片;
5、擔保人對擔保物權屬狀況無瑕疵的保證書;
6、擔保人已婚且擔保物屬夫妻共有的,還應提交配偶對擔保無異議的同意書;
7、與擔保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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