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抵押公證登記暫行規定

《河南省抵押公證登記暫行規定》在1995.01.27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抵押公證登記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1.27
  • 實施時間:1995.01.2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河南省抵押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抵押公證登記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財產或權利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和事實進行審查,並予以登記的活動。
第三條 抵押公證登記下列財產或權利:
(一)機器、儀器及其他設備;
(二)票據、債券、股票、倉單和其他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三)依法可轉讓的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可兌換的外國貨幣、存單;
(五)金、銀、珠寶及其製品;
(六)林木;
(七)家用電器;
(八)經海關許可的監管貨物;
(九)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抵押登記、轉讓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第四條 下列財產或權利不予抵押公證登記;
(一)法律禁止轉讓的自然資源、財產或權利;
(二)所有權不明確的財產或權利;
(三)學校、幼稚園、醫院、敬老院等公共設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四)農田及水庫、水利等設施;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六)宗教所屬的財產;
(七)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或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公證登記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第五條 當事人辦理抵押公證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公證登記申請書;
(二)主契約和抵押契約;
(三)需他方同意方能申請公證登記的證明;
(四)其他法定檔案。
第六條 抵押公證登記應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登記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處所;
(三)登記物投保的險種、險別及受益人;
(四)登記物的估價;
(五)登記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風險負擔;
(六)登記物的共有情況;
(七)其他法定或約定事項;
(八)申請登記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公證登記無效:
(一)法律、法規禁止用於登記的財產或權利設定登記的;
(二)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抵押契約無效的;
(四)重複抵押超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抵押公證登記受理及時效:
(一)公證機關接到登記後,3日內辦結登記。不予登記的,應記錄在案,並書面答覆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應告知申請複議的程式。
(二)抵押公證登記,從辦結之日起生效。並隨抵押的終止、解除或者抵押處分完畢而失效。
第九條 登記不得自行撤銷。變更抵押物或者抵押物被繼承、遺贈,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登記費用,由申請登記的當事人承擔或從其約定。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財政廳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抵押登記活動不得影響公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之規定對貸款契約及抵押擔保契約公證。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河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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