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鑑定行業自律行為規範

《檢驗鑑定行業自律行為規範》是2019年9月2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驗鑑定行業自律行為規範
  • 外文名:Code of practice for self-discipline in inspection and survey industry
  • 標準編號 :T/CIQA 1—2019
  • 國民經濟分類 :M745 質檢技術服務
  • 發布日期 :2019年09月02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3月02日
適用範圍,起草單位,起草人,主要技術,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檢驗鑑定行業的從業機構開展檢驗鑑定業務應遵守的行業自律行為規範,涉及自律機制要求、自律行為要求、自律管理要求及監督、違規調查和處置等方面。 本標準適用於檢驗鑑定行業的誠信建設與自律。同時也適用於針對檢驗鑑定行業自律和行為的監督、約束和評判。

起草單位

上海天祥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天祥(天津)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西安高壓電器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福州漢斯曼產品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天紡標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劉賽、解津哲、張琳、王建平、張晉波、易煜明、林劍龍、葛傳兵。

主要技術

標準要求在依法從業的基礎上,對檢驗行的自律機制建立、自律行為、自律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開展自律提供了解決方案。
建立自律機制將自律根植於機構的管理制度之中,成為機構發展的關鍵信條。要求檢驗機構應在開展服務過程中倡導檢驗行為自律、誠信公正,樹立誠信理念和良好的社會形象,承擔社會責任和履行社會義務。要求將檢驗鑑定行為自律、誠信以及公正納入管理制度之中,並作為對企業績效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標。內部制度的建設應當遵守誠信、避免利益衝突、保密、廉潔和公平市場交易的原則。應積極參與包括參與制修訂與行業自律有關的規則、公約、行為規範等在內的行業誠信與自律機制的建設和實施。積極參與誠信建設、信息公開、互動促進、監督激勵等自律機制活動,包括開展和參加檢驗行業與社會公眾之間的交流溝通,積極參與檢驗行業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展示等活動,通過互動機制來獲取公眾和社會輿論對檢驗行業的信任和需求。應就自身服務行為向全社會做出有約束力的公開承諾,自覺接受各相關方對履行承諾情況的監督,促進信息傳遞,增強信任。認真對待和處理社會投訴或異議,與其他檢驗機構相互監督、相互促進、共同發展。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應就檢驗鑑定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成立專門工作委員會,專題研究指導檢驗鑑定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工作,提出對本標準組織實施、監督和修訂方面的建議。
針對從業行為提出了公平競爭、價格自律、科學從業、規範從業的具體自律要求。在公平競爭方面要求檢驗機構在宣傳自身業務和技術能力時應確保客觀真實。對於公開的檔案、宣傳材料、網站以及經營場所等用於展示自身業務和技術能力的信息,應確保這些信息的準確性並及時更新,同時應公示其取得的資質許可證書、認可證書等資質證明。不應誤導或暗示可以降低檢驗鑑定標準或對檢驗鑑定結果進行違規修改。不得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以貶損、詆毀或損害同行其他機構的名譽和利益。 在價格自律方面提出,檢驗機構應建立具體的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服務的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檢驗鑑定服務的定價和收費應合理公正,保留收費憑證和相關記錄等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在科學從業方面提出,開展檢驗鑑定服務應符合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要求,客觀、誠信、可追溯,保證服務質量。檢驗機構在接受檢驗鑑定申請時,應充分識別相關需求,並結合自身條件、資質範圍和業務狀況與委託方簽訂協定或委託訂單,以明確檢驗鑑定的範圍、標準項目、時間和周期、檢驗鑑定結果的記錄和報告形式,以及雙方的責任和權利。檢驗機構在委派人員從事相關任務時,應考慮所派出人員能夠勝任所接受的任務,不得因利益等因素而委派能力不足或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員實施檢驗鑑定任務。當檢驗機構由於自身交付能力的原因而需要將部分過程和項目外包,或需要使用外部資源,包括場地、人員、儀器設備來實施檢驗鑑定時,應建立專門的程式對外包過程控制要求和外部資源的使用要求進行管理並告知委託人。檢驗機構應承擔檢驗鑑定活動外包而產生的相關責任。檢驗機構不得接受檢驗鑑定委託方或利益相關方的不合理要求,包括縮短、減少、降低檢驗鑑定程式、時間和要求,簡化檢驗鑑定方法、出具不真實檢驗鑑定記錄和報告等,更不得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以滿足委託方要求為名干擾正常的檢驗鑑定程式和結果。在規範從業方面提出,倡導檢驗鑑定服務標準化,以避免不規範操作,檢驗機構在對同類型的產品進行檢驗鑑定時,應保持檢驗鑑定程式、檢驗鑑定標準和方法、檢驗鑑定儀器和設備的使用、檢驗鑑定人員的能力要求以及檢驗鑑定項目和記錄等方面的相對一致。防止通過故意變動程式、方法以及不合適的檢驗鑑定資源來降低成本和影響檢驗鑑定有效性,實施不正當競爭。檢驗機構在開展檢驗鑑定活動時,應確定合理的檢驗鑑定時間和周期,不得通過縮短、減少、降低或遺漏有關時間、檢驗項目、標準和要求、或違規簡化方法和程式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達到增長業務和降低檢驗鑑定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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