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註銷登記

機動車註銷登記

機動車註銷登記是指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時的登記,也就是車輛報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註銷登記
  • 屬性: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時的登記
簡介,法律規定,相關處罰,

簡介

機動車註銷登記是指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時的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九條規定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一條規定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一)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
(二)機動車未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自願報廢的;
(三)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機動車滅失的;
(四)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五)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屬於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屬於二手車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辦理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後二個月內申請註銷登記。
屬於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向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屬於報廢校車、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車輛解體的照片或者電子資料。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
對車輛不在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以及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屬於報廢校車、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解體的照片或者電子資料。
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通過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辦理註銷登記,並出具註銷證明。
機動車報廢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屬於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製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申請人因機動車滅失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書面承諾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導致機動車滅失,並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二手車出口企業因二手車出口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出口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核查機動車出境記錄,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機動車註銷:
(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後,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相關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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