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版)

《梧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版)》是經梧州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梧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8月10日公開發布的規章制度,發文字號是梧政規〔2021〕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版)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0日
  • 發布單位梧州市人民政府
內容簡介,具體內容,

內容簡介

各城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梧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版)》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8月10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1.1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梧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年)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在規劃區內,與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工程(包括地下建築物、構築物)和規劃管理有關的各項活動,應按本規定執行;在規劃區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1.3 我市制定的現行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技術規定》不一致時,一律以本《技術規定》為準。本《技術規定》未包括的內容,應符合國家、廣西壯族自治區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範和規定。
1.4 本規定適用於詳細規劃及以下設計階段。各項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應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執行。
1.5 本規定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實施,在本規定實施前尚未上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執行本規定。《梧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5版)同時廢止。
1.6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市自然資源局。
第二章城市用地
2.1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兼容性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對建設用地兼用性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對其作出規定的,可按附屬檔案4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執行。
2.2 確需改變建設用地使用性質,且超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適建範圍的,應當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具體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梧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管理規定》執行。
2.3 根據梧州市現狀,按照《梧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將梧州市城市規劃區劃分為三類建設區,分別為新城區、舊城區及騎樓城保護區,以不同的控制指標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具體劃分詳見附圖一。
2.4 小於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單獨用於居住、商業等經營性建設項目開發。土地出讓或劃撥時,應當按照集約利用、整體實施的原則,合理確定用地邊界,避免出現零散用地。已有零散用地應當與相鄰用地整合使用。
2.5 場地應採取措施降低熱島強度,場地內風環境有利於室外活動的舒適度和建築的通風,居住區通風、室外活動場地的遮陽等應符合《城市居住區熱環境設計標準》。
第三章建築密度及容積率
3.1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參照本規定附屬檔案2《梧州市建築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規則》執行。
3.2 建設用地(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築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做出規定的,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土地出讓契約中的規劃設計條件執行。騎樓城保護區內拆除重建、改建、擴建地塊的建築密度、容積率應在現狀指標基礎上有所最佳化。
3.3 建築密度及容積率的計算
3.3.1 計算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時,“用地面積”指淨建設用地,即不包含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城市公共設施等城市公共用地的建設用地。
3.3.2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地下停車、設備用房、人防配建可不計算容積率,地下商業和其他地下功能性用房需單獨列出地下建築面積,並計算容積率。
第四章建築間距
4.1 建築間距應滿足消防、日照、衛生、環境保護、防災、通風、工程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並結合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和布局朝向、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毗鄰建築屬性等因素綜合確定。
4.2 各類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乘以係數確定,舊城區為1.0,新城區為1.05,騎樓城保護區間距除滿足消防要求外,不得低於現狀間距。
4.2.1 相互平行布置的各類居住建築,其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1.當建築高度(H)≤18米時,其最小間距L≥H,且不得小於6米。
2.當建築高度(H)18米≤H<27米時,其最小間距L≥18+0.5×(H—18)。
3.當建築高度(H)27米≤H<50米時,其最小間距L≥22.5+0.2×(H—27)。
4.當建築高度(H)50米≤H<100米時,其最小間距L≥27+0.15×(H—50)。
5.建築高度H≥100米時,100米以下部分執行4.2.1.4,超過100米部分,每增加1米間距增加0.1米。
6.當建築方位偏東或偏西時,可採用表1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確定。
註:L為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4.2.2 相互垂直布置的各類居住建築,其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建築高度(H)≤18米時,其最小間距L≥0.75H,且不得小於6米。
2.當建築高度(H)18米<H≤60米時,其最小間距L≥0.4H,且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3.5米。
3.建築高度(H)>60米時,其最小間距L≥24+0.1×(H—60)。
4.2.3 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1.當兩棟建築高度(H)均小於18米時,其最小間距L≥6米。
2.當較高建築的建築高度(H)18米≤H<27米時,其最小間距L≥8米。
3.當較高建築的建築高度(H)≥27米時,其最小間距L≥13米。
4.2.4 平行布置的非居住民用建築之間的間距按防火間距的規定控制,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兩棟建築的建築高度(H、h)≤18米時,其最小間距L≥6米。
2.當較低建築的建築高度(h)≤18米、較高建築高度(H)>18時,其最小間距L≥10米。
3.當兩棟建築的建築高度18米<(H、h)≤27米時,其最小間距L≥15米。
4.當較低建築的建築高度(h)>18米、較高建築的建築高度(H)>27米時,建築間距L≥0.3H,且不得小於16米。
4.2.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規定控制。
4.2.6 非居住民用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1.非居住民用建築位於居住建築的南側或東西側時,其間距按4.2.1條控制。
2.非居住民用建築位於居住建築的北側時,其間距按4.2.4條控制。
3.非居住民用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消防建築的規定控制,但居住建築山牆有居室窗戶的,其間距按4.2.3控制。
表2 建築間距圖示
  
4.2.7 當兩棟建築非平行布置且為同一項目或同一業主時,兩棟建築的間距L取兩棟建築最近點間距與最遠點間距之和的一半。
4.2.8 在進行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間距計算時,當兩棟建築高度不一致時,按兩棟建築高度的平均值進行間距計算,若較低居住建築位於南側且當建築高度H≤18米時,建築間距L=H。
4.2.9 幼稚園、託兒所和中、國小教學樓、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用房以及對建築間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築,其間距不應低於居住建築間距的1.2倍。
4.3 符合建築最小間距規定的住宅建築應執行以下日照標準,規劃方案報審須提交日照分析報告。
4.3.1 新城區內新建住宅建築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時數1小時。
4.3.2 舊城區內新建住宅建築日照時數不應低於大寒日1小時的標準。
4.3.3 老年人居住建築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時數2小時;註:冬至日日照有效時段區為9∶00至15∶00,大寒日日照有效時段區為8∶00至16∶00。
4.3.4 舊城區內新建項目不應使相鄰已建住宅的日照標準低於大寒日1小時。新城區內新建項目不應使相鄰已建住宅的日照標準低於冬至日1小時。相鄰已建住宅自身未達到日照標準情況下,新建項目的建設應不再降低或惡化周邊現狀日照需求建築的原有日照標準。既有住宅建築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4.3.5 住宅區內新建住宅建築日照時數未達到冬至日1小時的住宅部分,應在項目總平圖中註明,並由項目業主在售樓時明確告知購房戶。
第五章建築物退讓
5.1 沿用地紅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兩側、河道管理及保護範圍、電力線保護區範圍以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人防、地震監測、防汛、交通、安全、市政設施、風景名勝區保護和水源保護區保護和城市景觀等各相關規定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騎樓城保護區內建築應結合騎樓風貌,對退讓要求作特殊處理。
5.2 建築退讓用地紅線(當用地紅線不臨城市道路)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於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5.2.1 各類建築與用地紅線間的距離,除以下規定另有要求外,按相應建築類型建築高度計算出的建築間距的二分之一控制。當建築與用地紅線非平行布置時,與紅線的距離應為建築的最近點與用地紅線的距離,且最小距離不應小於6米。
5.2.2 建築物的主要朝向與用地紅線的夾角為a時,a<15º,按平行布置的離界距離控制;15º≤a<45º,按離界距離的0.9倍控制;45º≤a<60º,按離界距離的0.7倍控制;a≥60º,按次要朝向的離界距離控制。
5.2.3 居住區獨立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電房等)的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
1.面寬大於等於16米的建築,離界距離不應小於5米。
2.面寬小於16米的建築,離界距離不應小於3米。
5.3 地上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機械停車設施、門廊、連廊、室外樓梯等)的水平投影外緣不應逾越建築控制線。
5.4 地下建築
5.4.1 地下室外牆面(柱外緣)退道路紅線距離按表3執行,退用地紅線距離應≥3米。
5.4.2 規劃允許相鄰地塊的地下室連通,由相鄰地塊的建設單位提供有對應的技術措施使地下室相連通時,地下室連通處可以零退線。
5.4.3 非臨道路面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牆露出室外地面高度>1.5米時,則按地上建築退線要求控制。
5.4.4 地下建(構)築物的附屬設施、化糞池等不得凸出道路紅線,市政道路≥40米道路的,退道路紅線不得小於3米。
5.5 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應視道路紅線的寬度、道路性質以及建築物類型來確定,具體指標見表3。
表3 建築後退道路規劃紅線控制表                                                                                                                                                                                                                                                   
道路等級(米)
退距(米)
L<15
15≤L<40
40≤L<60
L≥60
低層建築、地下建築、圍牆
3
5
7
10
多、中高層建築及高層建築裙房
3
5
8
10
高層建築的主體
5
8
10
15
  
註:1.當與城市綠化帶、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後退紅線的距離有不一致時,按高限控制。
2.相鄰地塊臨界圍牆不做退線要求,圍牆及其基礎應在各自用地紅線範圍內設定。
3.建築內退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應符合表3規定外,還應符合以道路中心線為界各內退相應建築最小間距一半的要求。
4.建築高度≥150米住宅類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非住宅類建築和大型多層公共建築、劇院、遊樂場、體育場(館)、展覽館、會展中心、大型商場、大型旅館、大型醫院、中國小校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築等還應結合交通評估,擴大退讓距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退讓距離不宜小於15米。
5.6 道路交叉口處的建築退讓道路紅線按下圖視距三角形切除退讓,其中重要道路交叉口處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由規劃部門依據城市設計及交通規劃、詳細規劃等另行確定。
5.7 臨時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寬度與永久性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寬度相同。
5.8 在村鎮、城鎮範圍之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隔離帶的具體規定如下:
5.8.1 高速公路和鐵路沿線兩側,不準建設的範圍寬度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控制。
5.8.2 國道紅線以外兩側各20米,省道紅線以外兩側各15米。
5.8.3 縣道,紅線以外兩側各10米。
5.8.4 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還須滿足公路長遠發展規劃標準的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公路規劃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但可綠化造林;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也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闢服務性車道等。
5.9 地上建築臨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退讓應符合表4的規定。
5.10 在電台、電視台的微波通道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如其保護範圍需擴大,應保證周邊原有建築的安全。
第六章建築空間環境控制
6.1 建築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6.2 建築高度控制應符合以下規定。
6.2.1 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築高度,應視建築空間環境,天際輪廓線等要求決定;已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修建設計的按已批准的規劃執行。
6.2.2 在航空港、氣象觀測站、電台、電訊、微波通訊、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築保護單位等附近有淨空限制和城市景觀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區,新建建築的高度必須符合國家、本市有關淨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要求。
6.2.3 高層建築頂部的附屬天線、鐵塔等構築物要按城市空中通道規劃要求實行嚴格限制,經相關部門同意後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6.3 建築面寬控制應符合以下規定,對建築面寬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進行城市設計研究或者專家評審,其建築面寬根據研究或評審結果確定。
6.3.1 公共建築面寬應≤100米。
6.3.2 住宅建築面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24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應≤100米。
2.24米<建築高度≤10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應≤80米。
3.建築高度>10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應≤60米。
4.高層住宅建築宜獨立單元設定,受場地限制高層住宅建築組合設定時應≤兩個單元。
5.住宅部分設有底層商業的,底層商業面寬不宜大於100米。
6.3.3 位於西江、桂江濱江道路第一排建築和城市重要景觀控制地區,建築高度≤24米,建築最大連續面寬≤80米;建築高度>24米時,建築最大連續面寬≤60米。
6.4 新建、改建、擴建的以下建(構)築物應當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項目設計報批方案,應同時報送夜景燈光亮化設計方案。照明設施宜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應做到高效、安全、耐久,並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規定的要求。建築照明應考慮日常模式和節日模式。
6.4.1 高度≥40米的非住宅建(構)築物和高度≥60米的住宅建築(含商住綜合建築)。
6.4.2 繁華商業區範圍內的主要建(構)築物;位於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構)築物。
6.4.3 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築物和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
6.4.4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其它建(構)築物、設施。
6.4.5 城市主幹道兩側、沿江/湖兩側的建(構)築物。
6.5 建築場地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6.5.1 鼓勵建設開放式街區,住宅區、辦公場所不宜設定圍牆,其他區域宜設通透式圍牆。
6.5.2 場地設施設計應考慮設定環境的人文景觀、自然景觀和尺度、色彩、質感等因素。
6.6 建設用地內的地下空間項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範圍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線,且地下部分邊線與用地界線和規劃控制線等的退讓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本規定的要求,但經批准的地下部分出入口、通風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6.7 須控制建築高度和層數的建設用地,當所接城市道路在用地的不同方向規劃豎向標高相差較大時,建設用地豎向標高可按相鄰較高的城市道路或現狀公共道路規劃豎向標高確定。
6.8 居住建築與商業建築不宜合建,確需與居住類建築合建的商業用房應設定排煙、排氣道,排煙、排氣道應通至上部建築的最高處,並做好隔聲、減震處理。
第七章公共服務設施
7.1 凡新建居住區,必須按照本章的規定實行配套設施(也稱配套公建)配套建設。舊城(區)改造的公建配套參照本章的規定執行。
7.2 居住區依據其居住人口規模分為1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10鐘生活圈居住區、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和居住街坊四級。其規模控制按現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執行。
7.3 1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10分鐘生活圈居住區、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和居住街坊的公建配建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梧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梧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國家規範及表5執行。
7.4 為節約用地,使用性質相容的配套公建宜採用綜合樓或組合樓的形式。
7.5 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車站、機場、碼頭、商業中心、醫院、展覽館、遊樂場所、圖書館、影劇院、博物館、大型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日客流量超1萬人的旅遊景區、遊樂場所,應建設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5千人的上述公共場所,應建設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
7.6 建設用地配建的停車位設施應按表6《停車位配建指標表》的規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車場。居住區應集中設定停車場以方便管理。居住區配建的非機動車停車場應集中室內設定。
7.7 停車場庫均應在便於殘障人士上落的位置配套無障礙停車位。公共建築停車位在100輛以上時,應設定不少於總停車數1%的無障礙停車位,居住建築停車位在100輛以上時,應設定不少於總停車數0.5%的無障礙停車位,總停車數少於100輛時,應設定不少於1輛的無障礙停車位。
7.8 新建公共建築及住宅建築配建停車位應按10%的車位比例建設充電設施,並按100%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物流園區等各類園區配建停車位應按不低於20%的車位比例建設充電設施。
7.9 住宅配建的停車位,地面停車位數量不應超過住宅總套數配建的15%。
註:1.機動車配建指標,舊城區採用下限值,新城區採用上限值。
2.表中建築面積為計容的實際建築面積。
3.機動車位標準尺寸:5.3米×2.4米。
4.母子停車位計為1個停車位,微型車位按0.7個車位折算。
5.機械式機動車停車率(機械式機動車停車位占總停車位的比率)≤30%。
6.非機動車車位尺寸:2.0米×0.6米,過道寬度2米,停放面積按2.0平方米/輛折算。
7.當規劃設計條件停車配建指標達不到上表要求時,應最大限度的建設地下室,保證停車指標與本規定要求接近。
8.騎樓城保護區按實際情況確定。
7.10 居住用地內獨立設定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必須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50%前建設完畢,並取得規劃驗收核實證明。其中,社區居委會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國小、幼稚園、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衛生服務中心、派出所、燃氣供應站等設施應當先於住宅首期工程或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住宅首期工程同時驗收,並取得規劃驗收核實證明。公共廁所、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社區衛生服務站、派出所等公共配套設施應沿市政道路路邊設定,並對外開放。
7.11 工業倉儲用地內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淨用地面積的比例應≤7%。服務設施用房與生產用房在同一棟樓內的,可按兩者建築面積的比例折算各自的用地面積。
7.12 商品住宅配套建設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同步配套建設,在竣工驗收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向所在地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或單位移交使用管理權。
第八章道路交通
8.1 城市道路
8.1.1 城市道路的建設應與各類工程綜合管線的建設同步進行,遵循先地下、後地上原則,合理組織實施。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完成後5年內,不辦理破挖城市道路的報建申請,因特殊情況確需破挖的,必須報市政府批准,5年後確需埋設管線的,宜採用非開挖暗敷技術。
8.1.2 城市快速路是聯繫城市各片區間的交通性幹路,交通組織採用全部或部分封閉式;機動車道兩側不應設定非機動車道;任何單位不得設定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許輔道出入;進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數量應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大於1公里。
8.1.3 城市主幹路兩側不宜設定公共建築物出入口。
8.1.4 次幹路兩側設定公共建築物出入口,其間距一般不小於200米,且不應影響道路交通,必要時對出入口的交通流向進行限制。
8.1.5 一至四級公路進入城市規劃區成為城市道路的組成部分,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8.1.6 城市舊區改造時,道路建設的標準可按有關規範及技術標準的下限執行。
8.1.7 城市道路應符合現行《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規定。
8.2 城市中心、商業步行區外圍應有公共汽車、公共小巴和計程車等公共運輸服務站點。在步行區外應設機動車和腳踏車停車場(庫)。
8.3 城市道路交叉口
8.3.1 城市道路交叉口,應根據相交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公共運輸點設定、交叉口周圍用地的性質,確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範圍。
8.3.2 當道路平面相交時,應按照規範的規定進行展寬設計。
8.3.3 城市道路的平交路口,應根據交通流量、流向的情況,增設左轉彎、右轉彎專用車道,實現渠化交通。
8.3.4 當道路寬度超過4條機動車道時,人行橫道應在車行道的中央分隔帶或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分隔帶上設定行人安全島。對於交通繁忙地帶的燈控交叉口,若路寬度大於15米,且無條件修建行人天橋或地道,可以在道路中央設定行人安全島,供行人二次過街。一般情況下,島的實體寬度為1.5—2.0米,在尚有少量腳踏車的情況下,島寬宜增大到2.0—3.0米。
8.4 城市公共運輸與停車場
8.4.1 大力推行公共運輸優先的政策,逐步開闢城市公共運輸專用道路或公共運輸專用線。
8.4.2 道路紅線寬大於或等於24米時,應設港灣式停靠站。
8.4.3 城市道路需路內停車場的,應設於交通量不大的支路上,城市幹道兩側有輔道(或較寬〔0.5米以上〕的非機動車道)時才允許設公共停車場。需要停車但道路又較窄(一般指道路紅線寬度15米及以下等級的道路)時,可設港灣式停車場。
8.4.4 市內公共停車場應靠近主要服務對象設定,其場址選擇應符合城市環境和車輛出入不妨礙道路暢通的要求。
8.5建設用地交通組織
8.5.1 建設用地內宜設定與出入口連通的環形(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原則上不應占用城市道路。
8.5.2 建設用地在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地區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中,地塊出入口應避免設定在主幹路或次幹路上。確需在幹路上設定時,不應設定在交叉口展寬段和展寬漸變段範圍內,且地塊出入口的交通應採取與幹路交通同方向形式的管理措施。如受地形條件限制確需在交叉口展寬段和展寬漸變段範圍內設定出入口時(從緣石交點處起算),應符合如下規定:(1)主幹路上距離平面交叉口不應小於100米或設在地塊離開交叉口的最遠端。
(2)次幹路上距離交叉口不應小於80米或設在地塊離開交叉口的最遠端。(3)支路上距離與幹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於50 米,距離與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於30米。
2.建設用地與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相接時,機動車出入口應開設在較低等級的道路上,並儘可能遠離道路交叉口,道路交叉口轉彎弧形道路紅線範圍內不得開設機動車出入口。
3.相鄰建設用地在同一道路上開設的機動車出入口間距(出入口中心間距)≤50米時宜相鄰設定為共用機動車出入口。
4.建設用地與設定分車道隔離帶的道路相接時,未經批准不可在建設用地機動車出入口對應的隔離帶上開口。
8.5.3 建設用地在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寬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腳踏車道出入口寬度≤5.5米。
2.雙車道出入口寬度≤7.5米。
3.相鄰建設用地共用機動車出入口寬度≤12米。
第九章綠地
9.1 各類建築項目用地內的綠地控制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9.2 本市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必須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其所占一定地區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作如下規定。(騎樓保護街區改建困難時在不降低現狀綠化標準前提下,按實際確定)
9.2.1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不低於31%,舊改住宅項目不低於25%。
9.2.2交通樞紐、商業用地不低於25%,大型商業綜合體綠地率不低於10%。
9.2.3機關、部隊、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於35%。
9.2.4新建醫院、療養院、學校不低於35%。
9.2.5市區新建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0%;市區改、擴建主幹道不低於20%,次幹道不低於15%。
9.2.6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不高於10%,產生有害氣體及其它污染的工業企業不低於30%,並且在其外圍應當設定綠化隔離帶。
9.2.7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其他建設項目不低於31%。
9.2.8商業、住宅功能等建築混合建設時,以其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適用的綠地率標準;當各自功能分開建設時,按各自標準執行綠地率的要求。
9.3 居住區內集中綠地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9.3.1 新城區不應低於0.5平方米/人,舊城區不應低於0.35平方米/人。
9.3.2 寬度不應小於8米。
9.3.3 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於1/3,其中應設定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
9.3.4 體育、醫療衛生和教育科研用地應符合有關專業規定。
9.4 整片開發街區內的集中綠地可按規定的指標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綜合平衡;在符合整個街區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塊零星建築基地內平均分布。
9.5城市各項建設項目的設計均應與環境綠化相結合,大型公共建築周圍應開闢綠化廣場和綠化景點。規劃的綠地,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9.6 綠地布置和植物配置不可對消防車登高操作造成障礙。
9.7 在氣象觀測站附近進行綠地布置和植物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對氣象觀測場周邊植物高度控制的要求。
9.8 綠地面積的計算參照附屬檔案3《綠地面積計算原則》。
第十章地質災害易發區及山坡地帶的建設工程
10.1 地質災害易發區及山坡地帶的建設工程要嚴格按照“梧州市市區近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梧州市黃土裸露山體的整治方案”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必須進行地基基礎處理和周邊可能危及建設工程安全的岩土處理、坡面防護,並將其視為該工程項目的組成部分,與建設項目同時報批。
10.2 地質災害易發區及山坡地帶(含黃土裸露的山坡地帶)內申請建設項目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0.2.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10.2.2 市自然資源局的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檔案。
10.2.3 市生態環境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10.2.4 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審批的的水土保持方案。
10.3 地質災害易發區、山坡地帶(含黃土裸露的山坡地帶)內申請建設項目應首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後並施工完成經過驗收合格,方可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的其他手續。
10.4 坡頂新建建(構)築物外邊緣應位於邊坡潛在滑坡區範圍外2.5米及以上。(邊坡塌滑區範圍估算:L=H/tgθ,H為邊坡高度,L為邊坡頂塌滑區邊緣至坡底邊緣的水平投影距離,θ為邊坡的坡裂角)。
10.5 坡腳新建建(構)築物邊線與擋土牆坡腳線距離低層應≥2.0米,多、高層應≥3.5米。
10.6 在已建邊坡坡腳新建建(構)築物時,其基礎和地下室應與邊坡有一定的距離,避免對邊坡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建築物邊線與坡腳線距離大於3.5米)。
第十一章其他規定
11.1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築物的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建設和使用建築物,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的使用功能。
11.2 凡需改變建築物原批准使用功能的,應當根據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和城市規劃的需要,優先安排小區的市政、公建配套用房。申請改變必須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並進行建築安全評價和規劃公示,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其中涉及以下情況的須同時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11.2.1 主體為居住建築,底層或裙樓房改為經營性飲食業,或改後有生活以外的污水、廢氣、噪音排放,包括對環境有影響的娛樂等第三產業,須先徵得綜合執法、文化、環保、防疫、消防、安監等部門的同意。
11.2.2 涉及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物品的,須先徵得消防部門的同意,其中涉及易爆、易燃的還須徵得氣象部門同意。
11.2.3 防空地下室改變其原批准使用功能的,須先徵得人防部門的意見。
11.3 涉及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必須先組織實施氣候可行性論證,並通過氣象主管機構審查。
11.4 住宅屋頂、天台的公共使用空間,任何個人和住戶均不能占用。
11.5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經審批的規劃方案、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如需變更規劃、設計,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後方可施工。如變更規劃、設計,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而擅自設計、施工、監理的,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論處,並按《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1.6 對於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大型場礦企業以及新建開發區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11.7 海綿城市設計應滿足《梧州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的要求。
附屬檔案:1.名詞解釋
2.梧州市建築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規則
3.梧州市綠地面積計算原則
4.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附屬檔案1
名詞解釋
1.騎樓城保護街區西江二路以北、桂江一路以東、龍母廟以南、石鼓路西的規劃建成區範圍。(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總體規劃範圍)
2.舊城區以紫竹橋、東環路、西江三路、鴛江大橋、西堤一路、西堤三路、西江叉河橋頭、新龍路、獅臥山及太和花園以南圍合的區域以及龍圩區的龍湖路、錫海線、城西大道、沿江路圍合的區域。
3.新城區除騎樓城保護街區、舊城區外梧州市城區轄區內。
4.建築間距指兩棟建築的外牆之間的垂直距離。當各類民用建筑陽台一個面寬累計總長度超過相應建築面寬2/3時,應從陽台外邊沿計算建築間距。
5.建築紅線或建築控制線規劃中用於明確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地上地下外輪廓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建築的基底、坡道、台階、窗台、陽台、挑檐、雨蓬等附屬設施和地下建(構)築物的外邊線的規劃控制線。
6.建構築物占地面積或基底面積建築物(含陽台)、構築物與室外地面相連線的外圍護結構(含陽台外輪廓投影線)或柱子外邊線所圍合區域的水平投影面積。
7.退線距離指建築物最突出部分後退各種規劃控制線(主要包括規劃道路、山體、水體、鐵路、綠化隔離帶、高壓走廊、文物保護線)的距離。
8.凸(飄)窗是指利用上下外挑構件突懸於外牆上的窗。
9.架空層僅有結構支撐而無或僅有部分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10.騎樓樓層部分跨在(非懸挑在)供城市公共使用的人行通道上的臨城市道路建築。
11.地下室指嵌入自然地形或市政道路下的建築物。
12.半地下室指至少有地下室的一邊頂板低於或持平其嵌入的自然坡地或市政道路,嵌入部分地下室輪廓向外15米範圍地面坡降>8%的部位不計為半地下室。
13.商業綜合體城市中以≥3萬平米的商業為主體,同時將辦公、居住、旅店、展覽、餐飲、會議、文娛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間的三項以上進行組合,並在各部分間建立一種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動關係,從而形成一個多功能、高效率的綜合建築。
附屬檔案2
梧州市建築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規則
第一章總則
1.1為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審批階段有關建築面積與容積率計算的規定,根據《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梧州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1.2 在梧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審批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梧州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和本規定。
1.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1.4突破本規則的建設項目,當確實有需要時,應在方案報審階段提出申請,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1.5本規則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本規則由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章建築層高的計算
2.1 建築的層高應按建築樓層間結構板面間的高度計算,建築材料設定的墊層不視為樓層高度的計算依據。(如圖a)
圖a 建築層高計算圖示
2.2住宅建築不允許設定層高小於2.2米、淨高小於2米的雜物房層。
第三章建築面積的計算
3.1 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分為計容建築面積、不計容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容建築面積是指建設項目中,根據下文容積率計算要求及相關國家規範計算建設項目計入容積率部分的建築面積。不計容建築面積是指按下文要求及相關國家規範計算建設項目不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是指建設項目按實際計算的建築面積。
3.2 計容建築面積的計算
計容建築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
以下所列的建築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3.2.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米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2.2 表A所列各類型建築的結構層高不應超過其基準層高限值,當不超過其基準層高限值時,按自然層建築面積計算;當超過其基準層高限值時,按超出層高計算方式計算建築面積。
表A 各類建築的基準層高限值                                                                                                                                                                                                                                                                                                                                                                      
建築功能空間類型
基準層高限值
超出層高計算方式
居住功能空間
當首層沒有居住
功能時,6米
每增加2.2米,增計1層計容面積,增加不足2.2米者按增加1層計算。
居住功能空間
3.3米
超出基準層高限值0—1.5米計算1.5倍計容面積,超出1.5—2.2米增加1層計容面積,依次層高每增加2.2米,增計一層計容面積。
沿街商鋪、小型商業
用房
5.1米
超出基準層高限值0—1.0米計算1.5倍計容面積,超出1.0—2.5米增加1層計容面積,依次層高每增加2.5米,增計一層計容面積。
商業綜合體或一般商業建築內部的大型綜合性商業空間
(單層面積>5000平方米的商業空間)
6米
首層
超出基準層高限值0—1.5米計算1.5倍計容面積,超出1.5—2.5米增加1層計容面積,依次層高每增加2.5米,增計一層計容面積。
5.5米
二層以上
工業建築
(包括廠房和倉庫)
8米
每增加4米,增計1層計容面積,增加不足4米者按增加1層計算。
其他建築
首層
5.5米
每增加2.5米,增計1層計容面積,增加不足2.5米者按增加1層計算。
2層及以上
5.1米
每增加2.5米,增計1層計容面積,增加不足2.5米者按增加1層計算。
註明:醫院手術室等特殊功能空間及超過250平方米的會議室和多功能廳、階梯教室、餐廳、食堂、宴會廳、電影院、展覽廳、音樂廳等大空間、地下車庫、經論證需要做結構轉換的空間,其建築層高可根據功能要求確定,其建築面積按自然層計算。
  
3.2.3 屋頂層設備用房(含公共樓梯間、電梯機房、水泵房等)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3.2.4 當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作為辦公、商業、居住等其他功能用房等用途時,全部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作為車庫、人防或設備用房使用時,不計入容積率面積。
3.2.5 建築底層為架空通道、綠化、居民休閒設施等功能用途時,架空層中的電梯井、樓梯、門廳等使用空間須按實際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3.2.6 居住建築的陽台(含入戶有頂花園、空中花園)沿外牆進深小於等於2.4米的部分計算1/2面積;大於2.4米的部分,其沿外牆進深大於2.4米部分的面積應計算全面積。主體結構範圍內的部分按結構水平投影計算全面積,主體結構範圍外的部分按結構水平投影計算1/2 面積。計半部分的面積不得超出套內建築面積的15%。陽台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圖b 陽台面積計算圖示
3.2.7走廊(含挑廊)的面積計算
1.公共建築的走廊分為內走廊和外走廊(圖c)。當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側不封閉並直接向室外開敞時,該走廊視為外走廊;當走廊為以下兩種情況時視為內走廊:
(1)沿走廊延伸方向兩側長邊均封閉。
(2)走廊雖一側開敞,但該側外部接有一進深大於0.60米的有蓋建築空間。
圖c 走廊、連廊面積計算規則圖示
2.內走廊按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3.當外走廊進深小於或等於3.5米時,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的1/2計算建築面積;當外走廊進深超過3.5米時,超出部分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築面積。
4.由多段不同類型走廊構成的走廊,將該走廊劃分為內走廊和外走廊兩類,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5.住宅建築中的走廊,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築面積。
3.2.8連廊的面積計算
表B 連廊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定
連廊具體形式
建築面積計算方法
備註
有頂蓋,有圍護結構
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
面積計算全部建築面積
-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
有圍護設施或有柱
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當連廊淨寬度超過3.0米時,超出部分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築面積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
無圍護設施,無柱
無頂蓋,無圍護結構,
有圍護設施
不計算建築面積
-
3.2.9居住建築室外結構梁板構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戶內房與房之間(含客廳、餐廳、臥室、陽台、衛生間、廚房等)的圍護結構之間設定的聯繫梁、板或聯繫梁、板與維護結構圍成的挖空區域寬度>0.6米時,需計算計容建築面積。
2.當建築結構體系在公共區域必須設定聯繫梁、板,且聯繫梁、板不能被住宅戶內利用時,設計單位出具結構設定必要性說明、建設單位出具有關承諾書(承諾該部分結構拉梁和結構板今後不改為其它用途)並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時,該部分可不計算建築面積。
圖d系梁、板及挖空面積範圍圖示
3.2.10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3 不計容建築面積的計算
3.3.1 建設項目地下室,僅用作車庫、設備用房、人防等非經營性的用途時,不計算容積率,如作為辦公、商場或其他營業性公共場所等用途時,全部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注釋:
地下層——房間室內地面低於室外地面,且室內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於房間淨高的1/2者,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於1米。
H ——建築室內淨高,即室內地面至該層樓板底面高度(H=h1+h2)。
h1——建築室內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
h2——建築室外地面至該層樓板底面高度。
3.3.2 半地下層如僅用作停車時,則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如作為辦公、商場或其他營業性公共場所等用途時,全部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注釋:
平地建築半地下層——房間室內地面低於室外地面,室內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於等於該房間淨高的1/3但小於1/2者,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於1.5米。
H ——建築室內淨高,即室內地面至該層樓板底面高度(H=h1+h2)。
h1——建築室內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
h2——建築室外地面至該層樓板底面高度。                                                               注釋:
坡地建築半地下層——坡地建築樓層有1~2面位於地面以上(指建築具有覆土深度小於建築淨高的1/3的外牆,且其長度之和小於周長一半,其餘外牆覆土深度大於等於1/2建築淨高),其餘面牆的室內地面至該牆連線室外地面的高度大於房間淨高的1/2。
H ——建築室內淨高,即室內地面至該層樓板底面高度(H=h1+h2)。
h1——建築室內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
h2——建築室外地面至該層樓板底面高度。
L ——外牆周長,即建築該層各邊外牆之和。
l1——該層建築覆土深度超過建築淨高一半(即h1≥1/2H)的外牆牆面長度之和。
3.3.3 建築底層設架空層用作通道、綠化、居民休閒、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等用途時,不計算容積率。
3.3.4 避難層中的避難空間不計算容積率。
3.3.5 提供全天對外開放的步行空間或通道,將周邊建築物與城市街道、廣場、遊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體系聯繫在一起且其有效寬度不小於4米的空間不計算容積率。
3.4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設施
3.4.1 凸(飄)窗符合下列規定可不計算建築面積:
1.凸窗既作為窗,有別於樓(地)板的延伸,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凸窗的窗台應只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0. 45米,外凸尺寸不大於0.6米,窗高度不大於2.1米。
圖e 凸(飄)窗剖面示意
2.房間至少有一側隔牆或外牆的外側與窗的最小距離不小於0.6米。
圖f 凸窗的平面認定示意
3.以下情況不認定為凸窗。
圖g 凸窗不被認定示意
3.4.2 突出建築主體結構邊線外無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且小於等於0.6米的花池(高度不得大於0.5米)、結構板、空調外掛機隔板、挑廊和各類裝飾陽台、構架或聯繫梁等建築外牆附屬物不計算建築面積。
3.4.3 穿孔板、百葉板等透空材料構成的裝飾性幕牆,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四章建築高度計算細則
4.1 本細則所指的建築高度,為規劃建築高度。
4.2 規劃建築高度按以下規定計算(表C):
4.2.1 平屋面建築: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有女兒牆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牆最高點頂部。
4.2.2 坡屋面建築:屋面坡度小於等於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坡度大於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頂。
表C 規劃高度計算附圖
4.3 下列控制區內的建築高度,應按建築室外地面至其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4.3.1 在機場、電台、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觀測站、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
4.3.2 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等保護區域內的建築。
4.4 在控制區外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4.4.1 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和水箱間等輔助用房,且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本屋面水平投影面積1/4的,不計入建築高度。
4.4.2 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通信設施等,不計入建築高度。
4.4.3 空調冷卻塔等設備,不計入建築高度。
4.4.4 裝飾性的構件、花架、鐘塔等附屬於建築主體的構築物,不超過水平投影圍合範圍1/2,原則上不計入建築高度。
第五章 建築密度計算細則
5.1 建築密度=建築占地面積/用地面積×100%
5.2 單層、多層及以上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為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5.3 首層架空及有柱的雨棚、車棚、貨棚、站台等的占地面積為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的占地面積為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5.4 有頂蓋和柱的首層連廊、走廊、檐廊占地面積為柱的外邊線水平投影面積。
5.5 室外樓梯投影的占地面積為其水平投影面積。
5.6 以下部分不計入建築占地面積:
5.6.1 無頂蓋的花架等建築小品。
5.6.2 亭、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等建構築物。
5.6.3 城市公共通道。
附屬檔案3
梧州市綠地面積計算原則
第一章總則
1.1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城市立體綠化推廣實施方案的通知》(梧政發〔2012〕28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制定我市綠地面積計算原則如下:
第二章 一般計算原則
2.1 總體綠地面積計算方法
2.1.1 當綠地邊界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建設項目附屬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路面邊緣;當與建築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牆腳1.0米處;當與圍牆、院牆臨接時,應算至牆腳。
2.1.2 集中綠地與城市市政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建設項目附屬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距路面邊緣1.0米處;當與建築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牆腳1.5米處。
2.2 園林設施
綠地中建有園林設施(含寬度不大於1.8米的游步道、景觀亭廊、花架、假山石、雕塑、鋪裝場地)的,園林設施占地面積占該塊綠地面積的比例不大於25%的,園林設施占地面積全部計算為綠地面積;大於25%的,園林設施占地面積全部不計入綠地面積。
2.3 水體
建設用地面積範圍內的園林景觀水面和敞開的功能水面(不包含旱噴泉),按垂直投影面積100%計算綠地面積。
2.4 運動場地
運動場(足球場)在球場範圍線之內植草部分可計入綠地面積。(不包括籃球場、網球場、羽毛球場等硬化鋪裝地和塑膠地面)
2.5 道路綠化
2.5.1 連續種植喬木的分車帶及喬木下帶狀配置的綠化帶,寬度大於1.5米的按其實際寬度和長度計算綠地面積;不大於1.5米的,寬度按1.5米和實際長度計算綠地面積。
2.5.2 3棵以上連續種植,但沒有配置帶狀綠化帶的行道樹,若喬木間距不小於4米不大於8米且胸徑不小於7厘米的,按寬度1.5米、長度為起止端樹幹連線的綠化帶進行計算綠地面積;單株種植的喬木,或喬木種植間距大於8米、胸徑小於7厘米的,按種植池實際大小或每株1平方米計算。
2.6 硬地面上種植喬木
硬地上單排或零散種植的喬木,參照行道樹綠化面積計算辦法計算綠地面積。成片(兩行兩列以上)栽植喬木(胸徑不小於7厘米)的休閒活動場地,株行距不大於7米的,最外緣的喬木樹幹圍合區域計入綠地面積;株行距大於7米的,按零散栽植的喬木綠地面積計算辦法計算綠地面積。
2.7 生態停車場
成片(兩行兩列以上)栽植闊葉喬木(棕櫚科除外)胸徑不小於7厘米的地面林蔭停車場,在滿足植物覆土要求的前提下,株行距不大於7米,最外緣的喬木樹幹圍合區域占整個停車場面積的比例不小於80%的,整個停車場地塊計入綠地面積,若最外緣的喬木樹幹圍合區域占整個停車場面積的比例小於80%的,則最外緣的喬木樹幹圍合區域計入綠地面積;株行距大於7米的,按零散栽植喬木的綠地面積計算辦法計算綠地面積;單純以嵌草磚、植草格進行綠化的地面停車場,按嵌草磚、植草格鋪裝面積以10%計入綠地面積。 
2.8 山體、邊坡
自然綠化邊坡、自然山體綠地,按綠地垂直投影面積計算綠地面積。有綠化的人工防護邊坡按垂直綠化折算。
第三章 折算原則
3.1 地下室、半地下室頂板綠化面積折算係數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外頂板綠地種植覆土厚度≥1.2米,且按喬灌木搭配種植的,按綠地垂直投影面積100%計算綠地面積;種植覆土厚度≥0.6米且<1.2米的,按綠地垂直投影面積80%計算綠地面積;種植覆土厚度≥0.3米且<0.6米的,按綠地垂直投影面積50%計算綠地面積;種植覆土厚度<0.3米的,不計算綠地面積。
3.2 屋面平台綠化面積折算係數
4層及4層以下且高度不高於12米的方便居民使用的開放式永久性屋面平台綠地,種植覆土厚度≥0.8米的,按綠地垂直投影面積60%計算綠地面積;種植覆土厚度≥0.5米且<0.8米的,按綠地垂直投影面積40%計算綠地面積;種植覆土厚度≥0.2米且<0.5米的,按綠地垂直投影面積20%計算綠地面積;種植覆土厚度<0.2米的,不計算綠地面積。不直接對外開放的屋面平台綠化,以及4層以上或高度大於12米以上的屋面平台綠化,按屋頂綠化折算。
3.3 屋頂綠化面積折算係數
種植覆土深度不小於0.6米的花園式屋頂綠化(指綠化植物為喬灌木多層次配置,並設定有園路、座椅等園林設施,具備一定遊覽和休憩功能的綠化屋頂)按綠化面積30%計入綠地面積。種植覆土深度≥0.3米且<0.6米的草坪式屋頂按綠化面積20%計入綠地面積。種植覆土深度≥0.2米且<0.3米的草坪式屋頂按綠化面積10%計入綠地面積,種植覆土深度小於0.2米的,不計入綠地面積。
3.4垂直綠化折算係數
垂直綠化按綠化覆蓋面積10%計入綠地面積。
第四章 其他計算原則
4.1 屋頂和垂直綠化總面積比例控制原則
實施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折算後的綠地面積占項目總綠地面積的比例應控制在25%以內(含25%),超出控制值部分不計入綠地。
4.2 包含市政公共用地項目的綠地面積計算原則
若項目承建有市政道路、市政公用廣場等公共設施,可以按扣減公共設施用地之後的總用地面積作為計算綠地率的基數,同時,公共設施上的綠地亦不計入該項目綠地面積。
4.3 設施下綠化不計入原則
屋頂上建有太陽能節能設施的,節能設施下的綠化不計入綠地面積。
4.4 占用配套設施建成綠地不計入原則
綠地布置和植物配置不可對消防車登高操作造成障礙,占用其他配套設施(如道路、消防用地)用地建成的綠地,無法提供合法的總體規劃變更手續的,不計入綠地面積。
4.5 其他類型綠化不計入原則
架空層綠化、屋頂水體、室內綠化、陽台綠化和盆栽綠化不計入綠地面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