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桐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桐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桐柏縣委桐柏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柏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桐發〔2010〕3號)設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性質:政府機構
  • 隸屬:桐柏縣人民政府
  • 成立時間:2010年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縣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劃出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老齡事業的行政管理職責劃給縣民政局。
(三)取消的職責
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縣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縣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縣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縣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起草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措施,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措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措施;負責全縣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辦法。
(十)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黨群、政務公開、計畫生育、紀檢監察、局屬國有資產管理、督辦查辦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有關重要課題調研和新聞宣傳和發布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培訓、機構編制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本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
(二)公務員管理股
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勵、懲戒、職位聘任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落實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迴避等制度;負責政府系統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鄉鎮公務員調任、轉任工作;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和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依法對公務員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編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負責落實;負責縣直、鄉鎮和駐桐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措施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辦法;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和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實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考核、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辦法,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行政事業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提高離退休待遇的報批工作;研究擬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回國來桐工作辦法;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規劃;擬訂高科技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表彰獎勵措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建設; 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職業技能鑑定辦法並監督實施;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負責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和縣級技術能手的評選、表彰工作。
(四)退休管理股
審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落實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機關事業幹部職工退休政策,負責企業、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退職審批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工作。
(五)勞動關係及調解仲裁管理股
指導企業落實勞動關係政策,監督落實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各類企業勞動用工和勞動契約管理,負責勞動用工備案工作;負責跨區域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轉移的辦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指導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落實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負責管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監督檢查工作規劃。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法律、法規和綜合性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信訪穩定工作。
(六)社會保險股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落實並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措施和管理辦法;負責工傷認定報批工作;貫徹落實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相關政策;指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承擔勞動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報批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對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再就業資金使用情況和局系統經費預決算執行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擬訂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
負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政策;負責縣直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縣直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以及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參與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及支付形式的確定並指導實施。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中層領導職數7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2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職責分工。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餘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同意後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完相關進人手續後,辦理人員入減編手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任)和政策性安置等進人手續,憑《機構編制管理台帳》辦理工資核定和社會保障手續。縣財政局憑《機構編制管理台帳》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手續辦理經費核撥和工資統發。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辦事程式,實行一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不得自行設定其他前置審批程式。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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