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格爾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是格爾木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衛生計生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實施衛生計生工作具體辦法和規章制度,推動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施治職責;依法對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區域衛生計生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年度計畫,目標管理和考核方案,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的貫徹執行;提出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表彰、獎勵、處分和一票否決建議,監督全市各部門、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
(三)制定全市農村牧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
(四)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對嚴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行政執法、行政審批、審核、核准及徵收社會撫養費工作職責。
(五)監督實施醫護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承擔主管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受理並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六)承擔全市計畫生育技術成果管理套用職責;做好預防出身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監督管理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套用和藥具管理髮放。監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牽頭受理、會同辦理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信訪職責。
(七)擬訂市級重點醫學科技、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市級重點醫藥衛生科技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套用。負責審批全市範圍內的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調查;承擔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調查工作;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參與全市人口統計數據的研究和分析。
(八)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監督。
(九)制定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制定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負責全市個體醫生、鄉村醫生的培訓、考核和管理,組織實施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實施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管理職責;組織協調市內外衛生領域的交流和合作;制定市內衛生對口幫扶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計畫生育事業費,基本建設投資的預、決算及人口和計畫生育藥具計畫。
(十一)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研究、指導市內中、蒙、藏醫療工作,組織民族醫藥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監督管理民族醫藥、醫藥機構,推進全市中、蒙、藏醫等民族醫藥的繼承與創新,發展民族醫藥衛生事業。
(十二)組織全市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疾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與蔓延。
(十三)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四)負責市委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民眾團體的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承辦衛生計生政務工作,承辦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新聞宣傳、信息、信訪、機關財務、衛生計生統計、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承辦衛生行政複議和對衛生執法的監督工作;承辦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考核任用、人員調配等人事工作;組織全市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考試、聘用、衛生和計生專業技術隊伍的管理工作;承辦衛生援外工作;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指導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編制全市衛生計生事業發展規劃;擬訂衛生經濟規定和管理辦法並檢查督促執行;統籌規劃和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生資源的配置;承辦衛生計生單位基本建設和局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財務審計及衛生計生專項投資的管理工作;承辦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辦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業務科。依法對職業、學校、環境、放射衛生實施衛生監督;承辦衛生監督稽查;制訂全市農村衛生、婦女兒童保健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組織建設及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的實施;制訂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計畫並檢查、督促、實施;承辦全市衛生防病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開展疾病監督監測;承辦市委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深化醫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監督、實施全市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執業標準、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和服務標準;承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和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業務;承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審批和衛生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擬訂全市醫學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繼承和發揚民族醫藥事業。
(三)計畫生育發展科。落實計畫生育管理政策措施,開展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病殘兒醫學鑑定資格審核;負責全市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三項制度”及利益導向政策資金管理、發放;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考核方案等,提出表彰、處分和一票否決建議;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各項工作。
(四)公共衛生管理科。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擬訂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共衛生綜合監督,組織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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