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證減排量

核證減排量

核證減排量,簡稱CER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清潔發展機制(CDM)中的特定術語。根據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頒布的CDM術語表(第七版),核證減排量,是指一單位,符合清潔發展機制原則及要求,且經EB簽發的CDM或PoAs(規劃類)項目的減排量,一單位CER等同於一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計算CER時採用全球變暖潛力係數(GWP)值,把非二氧化碳氣體的溫室效應轉化為等同效應的二氧化碳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證減排量
  • 外文名:CER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 定義:清潔發展機制(CDM)中的術語
  • 發布單位: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
由來,發展情況,全球核證減排量,中國核證減排量,核證減排量(CER)的產生流程,核證減排量(CER)的審定與核查服務,

由來

全球氣候變暖已成為當今世界所面臨的最具挑戰性的全球環境問題之一,在此背景下產生的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已開發國家履行減排義務的靈活機制之一,《京都議定書》規定第一階段,已開發國家從2008年開始至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已開發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只給工業化國家制定了減排任務,而沒有對開發中國家作這個要求。
溫室氣體具有全球性,即世界任何一個角落排放或減排同樣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具有同樣的全球環境效果。已開發國家減排1噸CO2溫室氣體的成本在100美元以上,而在開發中國家只需要10美元左右。因此《京都議定書》提出了清潔發展機制,其主要內容是指已開發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開發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在開發中國家進行既符合可持續發展政策要求,又產生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投資,由此獲取投資項目所產生的部分和全部核證減排量(CER),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一方面,對已開發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開發中國家而言,協助已開發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已開發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共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京都議定書》已進入第二階段(2013年至2020年)的實施,但由於全球利益集團意願的差異,特別是已開發國家的極力阻擾,第二階段的實施,仍在阻力中前行。

發展情況

全球核證減排量

世界上籤發的CDM項目,核證減排量較多的國家有中國、印度、巴西。其中中國的核證減排量已占世界60%以上。根據UNFCCC CDM網站信息,截止2013年7月31日,全球簽發的CERs為1,372,272,159噸CO2e,若按照10美元/噸的價格算,轉讓收益將超過137億元美元。

中國核證減排量

中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可以提供大量CDM項目的國家。中國註冊成功的CDM項目數、項目產生的預期年減排量、獲EB簽發的核證減排量(CERs)均居世界第一,中國在全球CDM市場已全面處於領先地位。根據清潔發展機制網信息,截止2013年8月16日,中國已獲得的CERs簽發的全部CDM項目為1327項,獲得簽發的CERs為374,649,110噸CO2e,按照10美元/噸的價格算,轉讓收益將超過37億美元。

核證減排量(CER)的產生流程

按照CDM的規格,CER的產生必須經過嚴格的流程,並由交由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審批,其中包括減排項目開發--審定--註冊—監測—核查與核證—簽發。
減排項目的開發,實際是對潛在CDM項目的識別和表述。一個CDM項目必須具有真實的、可測量的、額外的減排效果。為了確定項目是否具有額外性,必須將潛在項目的排放量同一個合理的稱之為基準線的參考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較,項目參與者應該採用經批准的方法依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基準線。
項目的審定,指定的經營實體將考察項目設計檔案,並經公眾評議後,交由EB決定是否批准該項目作為CDM項目。根據每個項目類型不同,尋找具有審定認證資質的指定的經營實體。
項目的註冊,簽約的指定的經營實體確認該項目符合CDM的要求,簽署審定認證報告,向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提出註冊申請。審定報告中需要包含項目設計檔案(PDD),東道國的書面批准檔案以及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在CDM執行理事會收到註冊請求之日起8周內,如果沒有CDM執行理事會的3個或3個以上的理事和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提出重新審查的要求,則項目自動通過註冊。執行理事會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審定條件。最終決定由CDM執行理事會在接到註冊申請後的第二次會議之前作出。如果該項目被CDM執行理事會駁回,企業可以修改,修改後重新提出申請。
項目的監測,一個碳減排項目如果沒有經過指定的核實程式專門測量和審計其碳排放,就不可能在國際碳排放市場上轉讓其碳量以獲取價值。因此,一旦CDM項目進入運作階段,項目參與者就必須按照批准的監測計畫,監測、測量及報告一個監測期內產生的減排量,並提交報告給一個經營實體(DOE)申請核查。如果項目在監測期內發生重大變化,影響額外性,或監測計畫無法執行,項目業主方必須修改項目設計檔案並重新交由經營實體核查和EB審批。
核查是由經營實體獨立完成的,如第三方驗證機構SGS,它是對監測報告上的減排量進行事後鑑定。經營實體必須查明產生的減排量是否符合項目的原始批准書標明的原則和條件。通過詳細的審查之後,經營實體將提出一個核實報告並對該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量予以確認。核證是對一個項目產生的經核實的減排效果的書面保證書,證明在一個周期內,項目取得了經核查的減排量。
CERs的簽發,指定的經營實體提交給CDM執行理事會的核證報告,申請CDM執行理事會簽發與核查減排量相等的CERs。在CDM執行理事會收到簽發請求之日起15天之內,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或至少三個執行理事會的成員沒有提出對CERs簽發申請進行審查,則可以認為簽發CERs的申請自動獲得批准。如果締約方或者三個以上的CDM執行理事會理事提出了審查要求,則CDM執行理事會需要對核證報告進行審查。在收到了審查要求的情況下,CDM執行理事會會在下一次會議上確定是否進行審查。如果決定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僅局限在指定經營實體是否有欺騙、瀆職行為及其資質問題。審查應在確定審查之日起30天之內完成。

核證減排量(CER)的審定與核查服務

CER的審定與核查必須由EB指定的經營實體完成,經營實體,也就是獨立的第三方驗證機構,是CER的產生過程的重要角色。截止2013年8月,全球共有46家CDM執行理事會指定的經營實體,SGS便是其中之一,經由其核證的減排量項目個數約占據全球總量的10%。
其提供專業的減排項目的審定與核查服務:
審定
提供專業、可靠的審定服務,其遍布全球的專家團隊及審定人員,和專業的審定程式,能為減排項目提供可靠的審定判斷。
核查
對項目報告的監測期內減排量進行核查工作,可為組織提供關於所報告減排量的可靠性、一致性、準確性的判斷。
研討會及現場交流會
基於企業的意在增強能力建設、政策認識方面的研討班,SGS能與客戶分享在減排項目識別、排放報告、審定、核查和交易方面最佳實踐技術的良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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