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殘疾人證程式

核發殘疾人證程式指的是殘疾人證辦理核發環節的工作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發殘疾人證程式
  • 釋義:殘疾人證辦理核發環節的工作程式
全文
(一)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向本縣區殘聯提出辦證申請,並在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拍證件照,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一式三份)。既無身份證,又無身份證編號(18位)的申請人,應首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編排個人身份證號碼,否則,將無法辦理殘疾人證。
(二)受理:縣區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業務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並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因殘疾程度較重或欠缺完全行為能力等原因難以親自辦理,可委託其監護人代為辦理,縣區殘聯應安排專人上門調查核實,並在評定表中簽署意見。
(三)殘疾評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區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
對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縣區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並填寫評定表;評定醫師應對被評定人的致殘原因、殘疾狀況和功能障礙程度等進行準確描述,並確定殘疾種類和等級,要求評定結果正確;評定醫師應對評定結果負責,不得降低評定標準、簡化檢查方法;評定醫師簽署全名和日期,做到字跡清晰,易於辨認。
(四)初審、填發:縣區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做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並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提交市殘聯進行網上複審。
縣區殘聯在市殘聯網上複審通過後,列印殘疾人證,由縣區殘聯理事長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每周二、五工作日,縣區殘聯辦證業務員持殘疾人證和申請表、評定表(須一式三份,按辦證序號裝訂成冊,做到整齊美觀)報市殘聯審核批准。
對信息虛假或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做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五)審核、批准:市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殘疾評定結果、縣區殘聯受理程式、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於符合殘疾標準、縣區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並符合程式規定者,予以批准,並在評定表、殘疾人證批准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
對於不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六)備案、發放:對經初審、複審批准通過的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由市、縣兩級殘聯各留存一份,並妥善管理。申請人到縣區殘聯領取經審核批准的殘疾人證,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七)用章要求:市、縣兩級殘聯要加強印章管理,對評定表和審核通過的殘疾人證進行蓋章時,不得由一人代辦;持證人照片上必須加蓋安康市殘疾人聯合會鋼印,否則無效;私自塗改作廢。
(八)審核時間:為提高工作效率,市殘聯網上審核時間為每月1日、10日、20日(遇節假日自動往後順延);每周二、五工作日,市殘聯對縣區上報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進行審核並加蓋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規定時間之外前來審核辦證的縣區,必須提前與市殘聯複審辦證人員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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