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邯鄲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經2014年11月1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5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預防與康復、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附則9章68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的《邯鄲市殘疾人保障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 發布機關: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 文號: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19日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政府令,辦法,

政府令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邯鄲市殘疾人保障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王會勇
2014年12月5日

辦法

邯鄲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河北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安排、決策與殘疾人有關的事項時,應事先徵求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優惠政策和扶助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由發展改革、財政、民政、教育、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建設、住房保障房產管理、文化、交通運輸、體育等部門組成。各組成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每年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縣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市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定期統計各類、各年齡段殘疾人數量,向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提出扶助殘疾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六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社區殘疾人協會建設。逐步採取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在村、社區的殘疾人協會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加大投入。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社會福利、體育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福利彩票按不低於上年度本級留成的10%安排。
第八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殘疾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法定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九條 殘疾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和程式評定。
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和殘疾人享受優惠政策的合法證件。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
第十一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開展殘疾預防和心理健康教育。針對遺傳、疾病、事故、災害、藥物中毒、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殘疾的發生。
第十二條 市、縣級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經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確診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者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監護人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醫療衛生機構對新出生的殘疾嬰兒應當建檔立卡,及時向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報告。
對新生兒可能致殘病種(包括聽力、甲狀腺功能減退、苯丙酮尿病等)篩查實行免費制度,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三條 市、縣級衛生、民政、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做好殘疾人的康復醫療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公益性的殘疾人輔助器具供應服務機構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醫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醫學科室,應當有計畫地培訓殘疾人康復專業醫務人員,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康復醫學科室應當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與訓練、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鼓勵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有計畫地開設康複課程、設定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給予補貼,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範圍。大病救助、醫療補助優先照顧殘疾人。
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貧困殘疾人應當提高住院報銷比例20%以上,住院費起付標準應當降低30%以上,具體標準由市、縣級政府另行制定。
市、縣級民政部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逐步降低或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政策範圍內住院自付費用救助比例不低於50%。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享受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提供特別救助和康復治療補助。
公共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就醫優先照顧,對貧困殘疾人免收掛號費和注射費,減收不低於5%的治療費、10%的檢查費、50%的住院床位費、30%的手術費。
鼓勵營利性醫療機構為殘疾人就醫提供優惠服務。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或者以隨班就讀的方式對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因身體狀況不便到學校就讀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以採取巡迴教學、遠程教學、社區教學以及家庭課堂等形式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補助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逐步加大經費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保障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十至十五倍。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捐資、捐物助學。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培訓托養基地和殘疾人職業培訓定點機構,開展各種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提高教師的教學水平。有條件的普通師範院校應當開設特殊教育課程,設定特殊教育專業。
鼓勵和支持教師從事特殊教育工作,同等條件下其職稱評定、晉級、業務培訓應當優先。特殊教育的教職工和從事殘疾人工作的手語、盲文翻譯享受特殊教育崗位津貼,按其本人崗位和薪級工資之和25%核定發放;工作連續滿十年,或累計滿十五年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崗位津貼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發給特殊教育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教育、民政、衛生部門和殘聯應當在有條件的地區舉辦康復訓練機構,開展零至三歲殘疾兒童早期干預、早期教育。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幼稚園應當創造條件,接受輕度殘疾幼兒入校(園)接受學前教育和康復訓練。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實施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
普通職業技術培訓機構和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殘疾人參加培訓,並適當減免貧困殘疾學生的學雜費、住宿費。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和貧困殘疾人的子女,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城市低保家庭寄宿生髮放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小學生每生每年不低於1000元,國中生每生每年不低於1500元;在享受生活補助基礎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的縣農村特教學校學生每人每天應享受營養膳食補助不低於3元(每年在校時間按200天計)。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享受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補助標準每生每年不低於1500元,高中階段教育學費、雜費、課本費免費;接受高中以上階段教育的,由學校減免不低於30%的學費。
學校應當對接受非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通過發放助學金、減免學費、提供助學貸款和特殊困難補助、組織勤工助學等形式,保障其入學和完成學業。同等條件下,殘疾學生優先獲得獎學金。
第二十五條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和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教育自學專科以上畢業證書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市、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按規定給予資助,資助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 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可以就近就便入學,不受學區和地域限制。異地就學的,由流入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
第二十七條 普通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就讀,其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給予適當獎勵;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度當地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繳納,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或財政代扣。其計算方法是:應繳納就業保障金=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
第二十九條 未按規定條件安置殘疾人的就業單位,應當依法定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市、縣級政府每年定期組織由本級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稅、殘聯等單位參加的聯合執法監察,對漏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進行補征。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與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自求平衡,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公務員、工勤人員,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招錄工作人員時要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定向招錄殘疾人。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對契約期滿的殘疾職工優先續簽契約。
第三十一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推進助殘就業公益性崗位,開發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書報亭、公用電話亭、社區服務點和收費公廁等公益性崗位,在城市建成區規定的市場內劃出運營、經營場地或者攤位,安排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用於對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扶持社會力量創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農)療機構、托養機構、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業。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工商、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核發執照,在場地安排等方面給予照顧,並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給予信貸扶持,開展殘疾人康復扶貧到戶貸款,扶持貧困殘疾人從事投入少、見效快的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其他適合殘疾人的項目,由縣級以上財政給予貼息。對有市場發展前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融資需求積極給予支持,創新信貸產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貸款手續,並在貸款利率上給予優惠。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並且有創業願望、具備創業條件的殘疾人進行免費創業指導、創業培訓、開業指導、信息查詢、諮詢服務、企業診斷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創業者,可提供最高不超過5萬元(婦女8萬元)貸款;對合夥經營的,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貸款;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達到現有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第三十五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投資少、銷路穩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或者調劑給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專營。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殘疾人服務視窗和服務項目,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政策諮詢、職業供求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等服務,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免收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費。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重視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辭退、開除殘疾職工,應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和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殘疾職工在參與民主管理,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以及轉正、晉級、聘用、職稱評定等方面,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
第三十九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技術指導、生產服務、物資供應、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幫助、支持村(社區)和殘疾人較多的單位興辦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根據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求,開展有益於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圖書室(閱覽室),增加盲文和盲人有聲讀物的種類和數量,為盲人借閱提供便利條件。郵政企業應當按規定免費郵寄盲人讀物郵件。
有工作單位的盲人,所在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訂閱一種盲文讀物;無工作單位的,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贈閱盲文讀物。
第四十一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畫地舉辦殘疾人文藝匯演、藝術展演、體育運動會以及職業技能競賽,培養、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內和國際性比賽與交流。
殘疾職工參加前款規定的文藝匯演、藝術展演、體育運動會和職業技能競賽,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在集訓、比賽和演出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的,舉辦單位應當予以補貼。
第四十二條 在殘疾人奧運會、殘疾人世界錦標賽、殘疾人世界盃賽、亞洲殘疾人運動會、殘疾人亞洲杯賽、全國殘疾人運動會、全國殘疾人錦標賽、全省殘疾人運動會等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的殘疾人運動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電影、網路、報刊、圖書等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反映殘疾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交流和理解。公共媒體應當免費刊登播出反映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和節目。
第四十四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動物園、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藝中心和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
一級、二級重度肢體殘疾人、盲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遊園車等交通工具,對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免費,對其他殘疾人減半收取費用。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五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救助制度,對醫療、教育、住房、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對因病、因災等突發性原因造成臨時性困難的殘疾人給予及時救助。
第四十六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不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應當分別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或者集中供養。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對靠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供養的成年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殘疾人,經本人或者其供養人申請應當單獨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家庭,提高不低於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救濟。對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和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實行臨時救助。
對貧困重度殘疾人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50元生活補貼。所需資金除省負擔的外,由市、縣級財政共同負擔。
第四十七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有困難的殘疾職工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度和貧困殘疾人個人繳納部分由政府全額給予補貼。
縣級人民政府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貧困或重度殘疾人應當為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費用。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辦理養老、醫療等補充保險。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快建立功能完善、設施齊全的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並納入當地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教育用地或社會福利用地形式,優先辦理征地手續,並在立項、規劃、建設經費、人員編制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服務。
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在機構供養、托養或者居家安養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給予補貼。
第五十一條 城市保障性住房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並照顧殘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
農村住房改造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家庭,並根據殘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需要徵收殘疾人住房的,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無障礙設施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五十二條 殘疾人持殘疾證,免費辦理公交優撫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具體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制定。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安裝有線電視、網際網路,凡安裝地點與居住地點一致的,應減免不低於50%的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或上網費。
通訊、供電、供水、供暖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制定具體優先優惠措施,並報主管部門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機制,承擔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的法律事務,應當依法優先受理;符合法律救助條件的,應當優先並免費辦理。
司法鑑定機構、醫療衛生鑑定機構應當為貧困殘疾人提供鑑定救助。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四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推進殘疾人出行和信息交流無障礙。編制無障礙環境事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第五十五條 公共建築出入口及室內、室外場地,均應有無障礙設施,並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的規定。二層及以上建築均應設定無障礙電梯或殘疾人專用坡道。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步進行,並與周邊道路、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按規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或者施工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五十六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際標準的無障礙標識。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五十七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等多種鼓勵措施,積極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家庭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無障礙改造。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交通運輸、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辦理駕駛機動車證照提供便利,完善有關服務。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泊位,免收停車費用。
第五十九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方便。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的,免繳養犬管理服務費。
第六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六十一條 市和縣級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手語新聞節目。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營運的公共汽車應當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其營運標誌、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於視力殘疾者識別。
醫療急救、交通事故處理和報警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人的急救和報警需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殘疾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殘疾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權益。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十四條 市、縣、鄉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的;
(二)未依法審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育機構拒不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對殘疾學生入學額外附加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三)未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四)用人單位隨意加重殘疾職工勞動負擔或者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的;
(六)用人單位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或者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騙取相關優惠待遇的;
(七)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的;
(八)未執行無障礙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及時進行維修和保護造成後果的;
(九)挪用、剋扣、截留、侵占殘疾人事業募捐款物、減免稅費和救濟款物的;
(十)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侵害殘疾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六十六條 公共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五十二條有關規定,除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追究責任外,其主管部門可以給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邯鄲市殘疾人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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