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保障地方稅收若干規定

《邯鄲市保障地方稅收若干規定》是邯鄲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保障地方稅收若干規定
  •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稅收徵收管理
  • 第二條:保障地方稅收工作堅持政府領導
  •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
邯鄲市保障地方稅收若干規定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邯鄲市保障地方稅收若干規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長:郭大建,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稅收徵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地方稅收工作堅持政府領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地方稅收保障措施;市政府成立保障地方稅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方稅務局;縣(市、區)政府也應當成立相應機構,以加強對保障地方稅收工作的指導、協調。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對下列零星分散的稅收依法實行委託代征。必要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派員協助受託方徵收稅款:
(一)城市社區和農村零散稅收;
(二)車船稅和個體客貨運輸業稅收;
(三)零散建築施工、房產交易、房屋租賃、裝飾裝修業稅收;
(四)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稅收;
(五)商業性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稅收;
(六)其他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地方稅收。
第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開展委託代征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撥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對依法應當納入稅收管理的收費項目不予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八條 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對通過轉讓方式取得房產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稅務機關應將扣押、查封房產的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房產管理部門;未經稅務機關同意,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對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未經稅務機關同意,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稅務機關扣押、查封的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建築工程施工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明;未提交的,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文廣新、體育部門對申請辦理商業性文藝演出、體育比賽許可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演出、比賽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知情證明;未提交的,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 工商部門對自然人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完稅證明;未提交的,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