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3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地稅發〔2009〕48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 發布日期:2010年03月09日
檔案全文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徵收局:
根據各地在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中反映的問題,經省局研究,現將有關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指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或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以及法律訴訟文書)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賬款在以後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二、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的計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裡的 “規劃搬遷五年”的起始時點應以政府規劃搬遷之日為準。企業在5年內未完成搬遷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規定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5年內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5年後完成搬遷的,其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進行納稅調減。對定率徵收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差額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電力增容費、管網建設費、集中供熱初裝費的稅務處理問題
對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向相關單位繳納的電力增容費、管網建設費、集中供熱初裝費,應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低於3年。相關單位收取的上述費用,應計入收入總額,在3年內均勻計入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四、對核定徵收企業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
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所取得的正常生產經營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資產轉讓收入、應稅的財政性資金等,應將扣除取得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後的所得,併入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收入和應稅所得率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關於通訊補貼的扣除問題
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
六、關於開辦費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不包括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相關規定扣除。
七、關於差旅費補貼的扣除問題
納稅人支付的差旅費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
(一)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有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
(三)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企業內部票據)。
八、關於集團公司統貸統還的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對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採取“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程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信貸資金管理方式的,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檔案,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貸款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九、關於存在應提未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發生損失的扣除問題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按其賬面淨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確定。如企業以前年度固定資產提取折舊時存在應提未提的折舊,在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時,對賬面價值中包含的應提未提折舊部分可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十、關於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的扣除問題
對納稅人發生的年度成本或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票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相關票據在次年5月31日以後取得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一律不得扣除。
十一、關於企業無償劃撥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國有企業無償劃撥資產(固定資產、股權、債權等),劃出方按劃出資產的淨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劃入方可按收到資產的淨值確認其計稅基礎。
十二、關於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問題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免稅條件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規定比例。省科技部門在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研究開發費用按上年的比例確定。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具體執行15%的優惠稅率期間,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確認,取消其享受15%優惠稅率的資格,按2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十三、關於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管理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後報送相關資料兩種。
(一)事先備案事項的範圍
1.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
2.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所得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3.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
6.安置殘疾人員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
7.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8.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9.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
10.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
11.軟體、積體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
12.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稅收優惠。
13.其他實行事先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列入事先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納稅人應於納稅申報之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核後不予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事後報送相關資料的範圍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
5.其他實行事後報送相關資料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列入事後報送相關資料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自行享受稅收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將相關資料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後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並相應追繳稅款。
十四、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與備案許可權問題
(一)減免稅審批許可權。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由縣(市、區)局審批;轉制科研機構等的減免稅事項,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局審批,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設區市局審批。
(二)資產損失審批許可權。企業資產損失由納稅人直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當年實際發生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資產損失,或200萬元(含)以下的壞賬損失,由縣(市、區)局審批;當年實際發生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損失,或200萬元以上的壞賬損失,由設區市局審批;擴權縣(市)地方稅務局不分數額大小,負責審批全部資產(壞賬)損失。
(三)稅收優惠備案許可權。
1.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加速折舊由管理分局(所)備案;
2.小型微利企業、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由縣(市、區)局備案;
3.單個項目專用設備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的,由縣(市、區)局備案,單個項目專用設備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設區市局備案;
4.減免稅數額在100萬元以下(含)的備案類減免稅,由縣(市、區)局備案,100萬元以上的備案類減免稅,由設區市局備案;
5.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經營所得和環保、節能節水所得分別在400萬元以下(含)的,由縣(市、區)局備案,400萬元以上的,由設區市局備案;
6.技術轉讓所得在500萬元以下(含)的,由縣(市、區)局備案,500萬元以上的,由設區市局備案;
7.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由設區市局備案。
十五、關於企業購置專用設備抵免稅管理問題
(一)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的認定。為便於操作,可暫按以下程式執行:對征納雙方無異議的專用設備,主管地稅機關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征納雙方不一致的,可由相關部門按其職責予以認定。具體為:環境保護設備由市級環保部門進行認定,節能節水設備由市級發改委進行認定,安全生產設備由市級安監局進行認定。地稅機關憑部門認定檔案或證明,落實抵免稅政策。
(二)企業購置專用設備抵免稅的備案管理許可權,以納稅人單個項目購置設備總額進行劃分。
十六、關於先有收入後進行認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跨年度項目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間問題
對企業先進行投資改造並取得生產經營收入,後到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跨年度項目,主管地稅機關應在相關管理部門認定後予以備案,減免稅時間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計算。
十七、關於核定徵收企業應納稅額超過規定比例涉及稅款的調整時間問題
對定額徵收企業當年應納稅額增減超過20%比例的,縣級管理部門應對其當年度應納稅額進行相應調整。如果達到規定比例,企業當期沒有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並調整其應納稅額的,以後年度稽查部門發現存在上述問題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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