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是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4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
  • 發文字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09日
檔案全文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便於全省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統一執行,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商場採取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確認問題
商場採取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的,應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款項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款項在以後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三、核定徵收企業取得的應稅財政性資金所得稅處理問題
根據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對依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應稅財政性資金,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公司不在該檔案規定的適用範圍內,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公司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金融企業支付的不良貸款清收手續費稅前扣除問題
對金融企業支付給外部單位或個人的不良貸款清收手續費,應按勞務支出依據發票在稅前扣除;對金融企業支付給內部職工的清收手續費,應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六、企業將取得的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其他企業使用,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將取得的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其他企業使用,凡按照《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號)第九條規定已計算利息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相應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七、企業集團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轉借給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使用,成員企業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檔案,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的,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企業集團及其內部成員企業在稅前扣除時,不需要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企業集團是指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號)規定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八、企業為已納入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發放的過節費、生活補貼、報刊費、醫療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稅法第十條規定,企業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企業為已納入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發放的過節費、生活補貼、報刊費、醫療費等支出,屬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九、企業為提前離崗人員、農村信用社為被置換人員發放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提前離崗人員、農村信用社被置換人員凡未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也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薪金允許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十、企業租用個人車輛發生的汽油費、維修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租用個人的車輛,須與個人簽訂租賃契約或協定,如租賃契約或協定中明確規定該車發生的汽油費、維修費等支出由企業負擔的,企業可根據契約協定的約定及證明該費用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扣除。
十一、企業自有房屋的裝修費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的規定,企業自有房屋的裝修費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改擴建支出,併入房屋的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房屋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除改擴建支出外,企業自有房屋的裝修費,應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十二、企業購進舊固定資產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折舊年限確定問題
企業購進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
十三、土地使用權攤銷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十四、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按照《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或《河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32號)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十五、法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年度確定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法定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在申報年度扣除。
十六、鄉鎮民政部門或村委會出具的個人貧困證明、查無下落證明是否可以作為金融企業債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條規定,鄉鎮民政部門或村委會出具的貧困證明、查無下落證明不屬於金融企業債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
十七、金融企業不良貸款打包出售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金融企業將多筆不良貸款打包出售,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於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貸款處置方案、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契約或協定、成交及入賬證明、貸款的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十八、尾礦庫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報廢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報廢的尾礦庫,因特殊原因無法處置的,由企業提供書面說明,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條的規定,以尾礦庫的賬面淨值確認為損失金額在稅前扣除。已在稅前申報扣除損失的尾礦庫以後年度又處置的,處置收入應計入處置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九、企業正常銷售的產品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售價低於成本的差額是否應作為資產損失進行清單申報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企業正常銷售的產品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的售價低於成本的差額,不屬於《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失,因此不需進行清單申報。
二十、風電企業取得CDM項目所得是否可以作為基礎設施項目(電力類)所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二條規定,CDM項目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不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因此風電企業的CDM項目所得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電力類)所得應分別單獨核算,按各自項目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處理。
二十一、符合農、林、牧、漁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撥付的財政性資金所得稅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因此企業應將取得的有關部門撥付的財政性資金與優惠項目分別核算,對取得的政府有關部門撥付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按不徵稅收入進行處理,凡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十二、拍賣公司、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招標代理機構能否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不能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拍賣公司、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招標代理機構從事的主營項目若屬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1號)規定的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經營範圍,則不能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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