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於2012年4月13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公告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有關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後,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組織機構
地方稅務機關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核准的審批機關。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核准的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