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2023年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2023年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是為了方便市場主體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這些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形成的涵蓋12項稅費優惠政策的指引。

為了方便納稅人繳費人查閱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將《2023年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製作成電子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3年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時間:2023年5月 
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全文內容

2023年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5月
前言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決策實施了一系列減稅降費舉措,在紓解企業困難、穩住巨觀經濟大盤、促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關鍵性作用。
今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先後發布了一系列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這些稅費優惠政策有三個特點:一是突出連續性,該延續的延續。如:延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一批實施效果好、社會期待高的政策,及時穩定社會預期。二是突出精準性,該最佳化的最佳化。如:最佳化實施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征所得稅等一批支持小微經營主體紓困發展的政策,突出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支持。三是突出制度性,該創新的創新。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 75%統一提高到100%,並且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進一步營造激勵企業創新投入的良好稅制環境。
為了方便市場主體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這些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形成了涵蓋 12 項稅費優惠政策的指引,具體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滬港通、深港通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分檔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對月銷售額10 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以 1 個月為 1 個納稅期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 10 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 10 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政策。
5.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 10 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 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 年第1 號)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
3.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 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 年第1 號)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5%抵減應納稅額。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 號印發)執行。
3.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 年第1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7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31 號)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享受條件】
居民個人取得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號)
五、滬港通、深港通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內地個人投資者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號)
六、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6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 年第5 號)
七、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6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2023 年第6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3 號)
八、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除菸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
【優惠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3 年1 月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上述政策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
【享受條件】
1.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套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3.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定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4.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6.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7.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7 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 年第40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 號)
九、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享受主體】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物流企業以及向物流企業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出租方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12 月31 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2.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膠、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3.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4.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於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於規定的減稅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號)
十、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分檔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 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以下。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8 號)
十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企業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以下。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8 號)
十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享受主體】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 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 年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4 年底。
【享受條件】
1.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不區分行業,也不區分企業類型,所有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規定,確定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地區範圍。
【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 號)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 號)

內容解讀

為了方便市場主體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這些延續最佳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形成了涵蓋12項稅費優惠政策的指引,具體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滬港通、深港通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分檔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具體包括:
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
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5.滬港通、深港通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6.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7.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8.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9.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10.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分檔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11.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12.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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