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監督,作為政府部門的核安全審核管理機構對核設施、核材料及與其有關的活動所進行的以保證核安全為目的的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安全監督
- 所屬領域:行政監督
核安全監督,作為政府部門的核安全審核管理機構對核設施、核材料及與其有關的活動所進行的以保證核安全為目的的監督。
核安全監督,作為政府部門的核安全審核管理機構對核設施、核材料及與其有關的活動所進行的以保證核安全為目的的監督。解釋和平利用核能的典型例子是提供清潔能源(核發電、核供熱等)。以核反應及有關過程中產生的輻射(γ、X、β、α、...
核安全許可證制度 為了對核電廠實施有效的安全監督,許多國家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由核安全監管機構制定和批准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包括建造許可證、運行許可證和操縱員執照等。安全許可證件是一種官方檔案,它對核電廠選址、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活動予以授權,為控制這些活動的實施提出要求和條件,必要時並加以時間...
美國核安全監管機構簡介 美國是世界上核工業最發達的國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獨立核安全監管的國家。美國核管理委員會(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以下簡稱NRC)是美國的核安全監管機構。NRC負責對全美民用的核設施、核材料實施獨立的核安全監督管理,以保護工作人員、公眾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確保國家安全為目的...
核能管理的總體組織形式,是指政府對民用核能管理的權力進行配置時的機構設定和總體職能分工安排。簡單的講,就是指政府應當設定哪些部門來行使核能管理職能。從各國實踐看,設計核能管理的行政部門主要包括三類---核能發展管理部門、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其中,核能發展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推動核能工業或產業的發展...
軍事核安全監督管理,為保障用於軍事目的的核武器、核動力艦船、核設施、核材料的研製、試驗、生產、運輸、裝檢、訓練、維修的絕對安全,而在組織上、行政上、技術上所採取的措施。軍事核安全管理在內容上有:方案論證、試驗生產、定購採購等組織計畫管理;作戰、訓練等使用管理;貯存、維修等技術保障管理。主要通過...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由國務院於2007年7月11日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修訂信息 2016...
第一條 為實施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設施(以下簡稱軍用核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保證軍用核設施的安全,保障設施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國防核科學技術工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軍用核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一)核材料的生產、加工、貯存及乏燃料後處理設施;(二)核動力裝置...
軍事核安全監察機關,核安全工作的監察機構。軍事核安全監察機關,監督有關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核安全工作,處理違反核安全法失職的機關或工作人員的軍事核安全局。我軍的軍事核安全局有別於其他機關,具有雙重職能。既是該級監督管理核安全工作的職能機構和同級首長領導核安全工作的辦事機構,又是核安全工作的監察機關。
⑴政府必須負責建立和維持一個核安全法律框架,為核安全國家監管提供法律基礎。⑵政府必須建立一個核安全監管機構,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管理職權;負責制定核安全法規和建立許可證制度。⑶立法必須確定核安全的首要責任由核設施營運組織承擔。核安全管理 核安全管理 營運組織依法對所營運的核設施承擔首要的安全責任,負責申請...
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主要是對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我國對民用核設施核安全設備實施許可管理始於1993年,主要的管理依據是當年發布的部門規章《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近年來,隨著我國核電建設的快速發展,核安全設備生產進入到高峰階段,核電裝備自主化程度持續提高,民用核安全設備在監管工作中遇到一些新問題、新情況,加之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的...
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生態環境部委託,負責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五省(自治區)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工作,主要職責為:負責核設施核與輻射安全的日常監督;負責核設施輻射環境的日常監督;負責由生態環境部直接監管的核技術利用項目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管理的日常監督;負責由生態環境部...
我國對核設施的監管與對其他工業設施的監管不同,是由中央本級直接進行監管,各級地方政府不設立相應的監管機構。根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實施統一監管,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所屬派出機構對全國的核設施直接進行監管,這種做法...
《核安全法》立法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核安全監管水平。通過立法對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出要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核事業快速發展的現狀要求核安全監管水平快速提升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及核電“走出去”戰略不斷深入,我國核事業也需要不斷安全高效發展...
《核安全監督員證》發放範圍為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發放範圍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從事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管理工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一)組織起草、制定有關核設施安全的規章和審查有關核安全的技術標準;(二)組織審查、評定核設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設施營運單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負責頒發或者吊銷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三)負責實施核安全監督;(四)負責核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五)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核設施應急計畫的制訂和實施;(六)...
國家環保總局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成立於2007年5月,位於廣東省深圳市。 華南地區是經濟發展最為活躍的地區之一,核電廠和核技術套用項目量大面廣,加強對該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管,保障該地區的核與輻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環保總局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主要負責廣東、廣西、湖南、湖北、海南等五個省區的核...
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是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生態環境部委託,負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六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工作,以及全國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持證單位監管。主要職責 負責核設施核與輻射安全的日常監督;負責核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是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生態環境部的委託,負責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自治區)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工作。主要職責 負責核設施核與輻射安全的日常監督和控制點釋放。負責核設施輻射環境管理的日常監督。負責由生態...
生態環境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是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職責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生態環境部委託,負責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工作,主要職責為:負責核設施核與輻射安全的日常監督和核設施正常換料大修的監督管理和控制點釋放。負責核設施輻射環境管理的日常監督。負責由...
(三)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四)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場所、設施和裝備;(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
核安全法規概述 1982年,核工業部開始組織三個研究院所研究和改編IAEA的核電廠安全法規,接著國務院先後批准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1987年)、《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1993年)三部條例,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系列核安全規定及其導則...
俄羅斯的《聯邦原子能法》(1995年)第24條規定:“原子能利用安全的國家監管由聯邦行政機關,即核、放射、技術與消防安全監督的國家安全監督機關行使。這些機關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也獨立於原子能利用活動有關的組織。國家安全監督機關的活動開支由聯邦預算經費支付。”相比其他國家的做法---根據法律成立核安全監管機構...
6、負責核應急聯絡工作和核應急環境監測組的協調工作,負責全省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和被盜的放射源。調查處理電磁輻射污染事故和糾紛;7、配合人事管理部門對從事放射污染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實行資格管理;8、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網路...
1999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與調整方案,國家核安全局連職能帶機構、隊伍整建制地併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此同時,我站更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四川核安全監督站,更名後工作職責和監督範圍不變。2006年,根據環保總局職能調整方案,我站更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由處級建制升格為司局級建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