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監督

核安全監督,作為政府部門的核安全審核管理機構對核設施、核材料及與其有關的活動所進行的以保證核安全為目的的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安全監督
  • 所屬領域:行政監督
解釋
和平利用核能的典型例子是提供清潔能源(核發電、核供熱等)。以核反應及有關過程中產生的輻射(γ、X、β、α、中子等輻射)為基礎,人們開發了各種套用技術,如無損探傷、輻照加工、輻照育種、食品保鮮、醫學上的診斷與癌症治療等。為利用核能與核技術,需要建造各種核設施,如核電廠、用於核研究和開發的反應堆、核燃料設施、核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輻照裝置等。
還需要進行多種有關的活動,如核設施的建造與運行、核材料的操作與運輸、核廢物處理等。核能與核技術除帶來巨大的利益以外,也有值得關注的負面效應,即放射性問題。核材料、核廢物以及存在於核設施之中與核反應有關的物質(統稱放射性物質)所產生的輻射會危害人身健康(使人體細胞中的物質發生電離)。核安全是指採取各種管理和技術上的措施,使核設施時刻處於正確的運行狀態,核材料、核廢物時刻處於安全的存放或運輸狀態,保證防止發生核事故,保證在事故時減輕事故後果,從而保護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使之不受過量的輻射危害。
在核安全管理(包括核安全監督)方面,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在徵求各成員國意見基礎上編制了一系列檔案。按照這些檔案的建議,成員國政府應設定專門的核安全審核管理機構。審核管理機構應有相應的獨立性,具有法定的權力、資格和資源,可勝任核安全管理。中國民用核設施的審核管理機構是國家核安全局,其職責是制定核安全法規,對民用核設施的建造、運行以及民用核材料的持有進行審批(包括頒發許可證),組織並實施核安全監督等。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所確定的原則,核設施業主與核材料擁有者應對核設施和核材料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因而核設施業主、核材料擁有者是被監督方。
在監督的具體實施時,監督範圍需覆蓋設施和材料與核安全有關的所有現場、物項和活動。核安全監督包括核安全檢查和執法兩個方面。執法行動包括發出警告、責令停工、中止或吊銷許可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