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第三百二十條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三百二十一條 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報請核准追訴並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在報請核准追訴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將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這一調整是在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新特點的前提下,兼顧被害人和社會感受的立法應對,同時也表明,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是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最後的手段,並需要針對每個案件和每個行為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司法考量
自2021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規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核准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惡劣,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訴,對於未核准的案件也開展了相應的矯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當然,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並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開展系統預防和治理。
核准追訴的關鍵是“認為必須追訴”,其核心在於追訴的必要性,這是能否核准的決定性因素。上述案件的辦理,檢察機關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核准追訴、客觀性證據缺失等重點問題,重點關注超過追訴時效的判斷、逃避偵查的認定、核准追訴的必要性條件及核准追訴的證據標準等問題,可以說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範例。
作為一項特殊的追訴制度,核准追訴一旦啟動,會產生較大影響,占用一定司法資源,且經過長時間依舊啟動追訴程式,需要有足夠令人信服的事實和證據,才能令人信服。因此,在核准追訴案件辦理中,對於客觀性證據缺失問題,建議通過尋找原始記錄、工作筆記和偵查內卷,藉助專家分析論證及引入犯罪現場重建方法等予以解決。針對供述不穩定問題,建議進一步鞏固客觀性證據並綜合運用DNA技術、測謊技術等,改善訊問技巧,從而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對於核准的內容、啟動時間以及證明標準等問題,可以進一步釐清和完善。
實施案例
2024年3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蔣四興、薛三元錘殺船員等137起發案二十年以上的命案依法核准追訴,讓正義雖久必至、雖遠必達。
2022年9月25日,甘肅省定西市通渭縣某13歲未成年人劉某涉嫌用殘忍的方式殺害8歲女童。2024年2月4日,劉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由甘肅通渭縣人民檢察院向通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月20日,該案改由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同意追訴其刑事責任。
(主詞條:9·25通渭女童被害案)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就“邯鄲市肥鄉區一國中生被殺案”發布情況通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准追訴。
(主詞條:3·10邯鄲國中生將同學殺害埋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