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辦理核准追訴案件工作,依法打擊嚴重犯罪,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辦理核准追訴案件應當嚴格依法、從嚴控制。
第三條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四條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在核准之前,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並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時要求偵查機關在報請核准追訴期間不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
第五條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第六條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並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的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審查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報請核准追訴案件意見書;
(二)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
(三)關於發案、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犯罪嫌疑人是否重新犯罪等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及相關法律文書;
(四)被害方、案發地民眾、基層組織等的意見和反映。
材料齊備的,應當受理案件;材料不齊備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移送。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開展必要的調查,經檢察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訴的意見,在受理案件後十日之內製作《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連同案件材料一併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及案件材料後,應當及時審查,必要時派人到案發地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經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應當在受理案件後一個月之內作出是否核准追訴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十五日,並製作《核准追訴決定書》或者《不予核准追訴決定書》,逐級下達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送達報請核准追訴的偵查機關。
第十條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做出是否核准追訴決定的,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核准追訴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偵查機關及時開展偵查取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核准追訴,偵查機關未及時撤銷案件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監督糾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決定書
高檢核准追訴字〔〕號
××人民檢察院
(報請核准追訴的省級人民檢察院):
你院以××號文書報請核准追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概括論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涉嫌××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雖然已超過追訴期限,但……(圍繞追訴必要性,概括論述社會危害、法定酌定情節、社會影響等),必須追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決定核准追訴的,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訴。
年月日
(院印)
核准追訴決定書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或者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製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決定予以核准追訴時使用。
二、本文書為列印式文書,除一份正本送達報請核准追訴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外,還應當將副本抄送移送案件的偵查機關和相關人民檢察院,並存檔各一份。
附屬檔案2
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准追訴決定書
高檢不核准追訴字〔〕號
××人民檢察院
(報請核准追訴的省級人民檢察院):
你院以××號文書報請核准追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案件情況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核准追訴條件,概括寫明不予核准追訴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決定不予核准追訴的,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予核准追訴。
年月日
(院印)
不予核准追訴決定書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或者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製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決定不予核准追訴時使用。
二、本文書為列印式文書,除一份正本送達報請核准追訴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外,還應當將副本抄送移送案件的偵查機關和相關人民檢察院,並存檔各一份。
附屬檔案3
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
檢報核字〔〕號
××人民檢察院:
我院於××年××月××日收到××(建議報請核准追訴的偵查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建議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現已審查完畢,報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曾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情況、是否採取強制措施、家庭情況等)。
二、案件訴訟經過
(寫明發案、偵查、查獲犯罪嫌疑人以及報請核准追訴的有關情況。偵查機關已立案、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寫明。)
三、案件事實和證據
(一)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
××(報請核准追訴的偵查機關)認定:……。
(二)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和證據
××院經審查認定:……。(圍繞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超出追訴時效期限和是否有追訴必要,寫明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危害後果以及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後至被查獲前的活動、是否重新犯罪等。如各級檢察院認定事實不一致,應當分別寫明。各級檢察院認定事實一致的,可寫明:××院、××院和本院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各級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偵查機關一致的,可寫明:××院、××院和本院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偵查機關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材料如下:
……(針對上述案件事實簡要列明相關證據材料)。
四、偵查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寫明報請核准追訴的偵查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理由。)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本案是否超出追訴時效期限。
(二)被害方、案發地民眾、基層組織的意見和反映。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如有關部門對案件組織協調情況,案件的背景情況等)。
(四)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情況。
(五)關於本案追訴必要性的分析(結合案件情況對本案是否屬於“必須追訴”進行分析)。
六、本院的意見
本院認為:……(簡要寫明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法定最高刑是否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是否超出追訴時效期限,是否有追訴必要等的認定情況,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訴的意見及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報請核准追訴的,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特將此案報請你院審查。
年月日
(院印)
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或者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製作,為地方人民檢察院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核准追訴案件時使用。
二、本文書為列印式文書,除一份存檔外,還應當根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核准所經層級製作若干份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答記者問
記者:我們注意到,第六批指導性案例均為最高檢辦理的核准追訴方面的案例。請介紹一下什麼是我國的核准追訴制度,為什麼要設立這樣一種制度?
負責人:我國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條和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都規定了核准追訴制度,即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核准追訴制度的根據在於刑法上的追訴時效制度。所謂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訴時效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是各國刑法普遍規定的一項制度。一般認為,時效規定在促使和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實現預防犯罪目的、節約刑事司法資源、便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打擊現行犯罪和維護社會關係持續穩定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我國刑法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四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期限,原則上只要經過上述期限,對相應犯罪就不再追訴。但刑法同時考慮到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往往都是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重大犯罪,經過20年後可能仍然對社會安全有一定現實影響,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仍然沒有恢復,如果一律不予追訴,可能不利於追訴時效制度目的的實現和社會公眾對刑罰正義的期待。因此,對這類犯罪除了規定20年追訴期限之外,還特別規定如果20年後認為仍然必須追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核准追訴或者不核准追訴的決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核准追訴權,體現了對已過追訴時效犯罪進行追訴的極其慎重態度,也有利於保證核准追訴結果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記者:現實中社會公眾可能會從“殺人償命”、“有罪必究”等自然正義觀出發,認為犯罪經過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訴,不符合我們一貫堅持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您怎么看?
負責人: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刑法規定追訴時效,並不是為了放縱犯罪,而是要正確實現刑罰目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是我國刑法的根本任務,也是司法機關肩負的重要使命。但是除了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也是我國刑罰的重要目的,一般來說,犯罪人實施犯罪後較長時間內沒有再犯罪,說明其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犯罪危險性已經減弱,隨著犯罪影響逐漸消失,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得到恢復,實際上已經達到了適用刑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再對其追訴不僅沒有必要,而且會使已經趨於穩定的社會關係重新變得不穩定,甚至引發激化新的社會矛盾。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在規定時效的時候,已經充分考慮了犯罪分子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因此對於不同嚴重程度的犯罪分別規定了比較長的追訴期限,同時還規定了時效中斷和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況。如犯罪分子在司法機關立案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說明其仍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依照現行刑法規定,對這類犯罪分子進行追究就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司法機關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其進行追訴,而絕不是說犯罪分子只要想方設法熬過了追訴期限就可以逃脫法律制裁。特別是對於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即使已經過了20年追訴期限,但如果從性質、情節、後果等方面綜合考慮,認為仍有追訴必要的,還可以通過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繼續對其追訴。從實際情況看,對於一些情節和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經過了追訴期限,但如果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這些犯罪分子一般也都是核准追訴的,如本批公布的馬世龍搶劫案、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案等,就是依法核准追訴的典型案例。因此,並不存在公眾所擔心的放縱犯罪問題。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核准追訴案件方面的情況。
負責人:我國1979年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規定了核准追訴制度,其中1979年刑法至今已過三十餘年,一些發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實施之前、按照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的犯罪,目前不少已經超過了20年的追訴期限。隨著司法機關不斷加大追逃和清理積案的力度,一些當年沒有被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陸續抓獲歸案,如果其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且已經超過20年追訴期限,再對其追訴就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在這一背景下,近年來各地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明顯增多,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加大了對這類案件的研究和辦理力度。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核准追訴條件、案件辦理程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2013年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又在此基礎上,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為各級檢察機關包括偵查機關辦理核准追訴案件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規範依據。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核准追訴使一批罪行嚴重、主觀惡性較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同時對一些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分子決定不再追訴,以促使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充分發揮了核准追訴制度在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化解社會矛盾以及督促司法機關及時追究犯罪方面的重要功能。
記者: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有哪些意義?
負責人: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精神,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2013年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核准追訴涉及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有些問題如核准追訴或者不核准追訴的條件還比較原則。我們知道,法律也好,司法解釋也好,一般都具有抽象性、原則性等特點,但是核准追訴涉及的案件情況千差萬別,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核准、什麼樣的情況下不該核准,實際上是一項很複雜、而且法律性和政策性要求都很高的工作,這就需要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釋等原則性規定之外,還要通過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加強對辦理此類案件的具體規範指導。這次最高檢共發布了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馬世龍搶劫案、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案2個為核准追訴案例,楊菊雲故意殺人案、蔡金星等搶劫案2個為不核准追訴案例。從幾個指導性案例的內容來看,在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核准追訴時,實際上是綜合考慮了犯罪的性質、後果與社會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社會秩序恢復情況等多種因素,雖然每個具體案件的情況有所不同,但都比較準確地體現了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制度的立法精神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產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通過發布這批指導性案例,有助於各級司法機關正確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核准追訴條件的有關規定,準確把握辦理核准追訴案件的具體要求,提高辦理此類案件的質量和水平。同時這批指導性案例中既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訴的案例,也有對真誠悔罪、積極消除犯罪影響、獲得被害方諒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訴的案例,這一方面表明了我國刑法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堅決懲處的基本態度,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我國刑法積極鼓勵和教育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悔過自新的預防犯罪目的,對於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以及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都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