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險承保

核保險承保是承保核能保險的總稱。核能保險為綜合保險的一種。承保核電站及其他核設施的財產滅失及經營者賠償責任的保險。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核設施的經營人承擔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當發生核事故時,無需證明過失,一律由經營人負責,並規定經營人必須投保賠償責任保險。由於原子能可能造成的損失非常巨大,世界各國的核能保險通常是由保險業的專門組織來共同承保,且各國核能保險集團之間的密切合作也十分必要。

1957年倫敦國際核能保險會議制定的分保大綱規定: 核反應堆由所在國承保; 承保核能危險的財產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不實行保險金額的自動復原; 對放射性污染的損害應放棄求償權; 承保一般危險時應附有核能危險免責條款; 各國核能保險集團之間的再保險,具有連帶責任應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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