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動力船舶保險是海上保險的一種。屬於巨額保險,一般都規定賠償限額,或進行分保以分散危險。 持有核動力船舶的國家都有自己的規定,如日本按“核賠法”規定最高賠償額以60億日元為限,聯邦德國核能保險集團只將其一部分作為責任保險予以承保,其餘部分由國家補償;英國船舶保險業者承保這種保險,作為海上固有危險以外的推進器等的機器破損事故承擔責任; 美國和法國的船舶保險市場也按英國的作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