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保險承保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承保核能保險的總稱。包括核能本身的財產保險和賠償責任保險。承保該項保險時,各國核能保險集團之間的緊密協助十分必要。
1957年,倫敦國際核能保險會議制定了分保大綱,主要是:(1) 核反應堆由所在國承保; (2)承保核能危險的財產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3)不實行保險金額的自動復原; (4)對放射性污染的損害應放棄求償權,(5)承保一般危險時應附有核能危險免責條款。(6)各國集團之間的再保險,具有連帶責任應予以保證。
核能保險承保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承保核能保險的總稱。包括核能本身的財產保險和賠償責任保險。承保該項保險時,各國核能保險集團之間的緊密協助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