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三年。《關於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產險〔2011〕455號)和《關於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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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5〕31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規範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有效落實。經會簽財政部農業部,我會制定了《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3月17日

檔案全文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價格保險和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以及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節 投 保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理賠標準和方式等條款重要內容。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可組織投保人、被保險人集中召開宣傳說明會,現場發放投保險種的保險條款,講解保險條款中的重點內容。
第四條 保險公司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保或限制農戶投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承諾給予保險契約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準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投保信息應至少包括:
(一)客戶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聯繫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險標的信息。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置(種植業)、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養殖業);
(三)其他信息。投保險種、保費金額、保險費率、自繳保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
上述信息應在業務系統中設定為必錄項,確保投保信息規範、完整、準確。
第二節 承 保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和分布情況,採用全檢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驗標的,核查保險標的位置、數量、權屬和風險狀況。條件允許的,保險公司應從當地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保險標的有關信息,以核對承保信息的真實性。
承保種植業保險,應查驗被保險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地承包經營租賃契約。被保險人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承保養殖業保險,應查驗保險標的存欄數量、防災防疫、標識佩戴等情況。被保險人為規模養殖場的,應查驗經營許可資料。
保險公司應對標的查驗情況進行拍攝,影像應能反映查驗人員、查驗日期、承保標的特徵和規模,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未經任何修改,並上傳至業務系統作為核保的必要內容。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應製作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信息。投保清單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對並蓋章確認後,保險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於3天的公示。如農戶提出異議,應在調查確認後據實調整。確認無誤後,應將投保分戶清單錄入業務系統。
第三節 核 保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註明投保人身份,嚴格審核保險標的權屬,不得將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組織或個人確認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應確認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在承保業務單證(包括分戶投保清單)上籤字或蓋章。特殊情形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同時註明其與被保險人的關係。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核保管理,合理設定核保許可權,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集中核保。對投保清單、保險標的權屬及數量、實地驗標、承保公示等關鍵要素進行嚴格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和缺少相關內容的,不得核保通過。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批改管理,對於重要承保信息的批改,應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審批。
第四節 收費出單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在確認收到農戶自繳保費後,方可出具保險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
第十二條 對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險種,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承保信息,以便協調結算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章 理賠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以保障投保農戶合法權益為出發點,貫徹“主動、迅速、科學、合理”的原則,重契約、守信用,做好理賠工作。
第一節 報 案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接報案管理,保持報案渠道暢通。農業保險報案應由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集中受理,報案信息應及時準確錄入業務系統。對於省級以下分支機構或經辦人員直接收到農戶報案的,保險公司應引導或協助農戶報案。對於超出報案時限的案件,應在業務系統中錄入延遲報案的具體原因。
接到報案後,應及時生成報案號記錄和分派查勘任務,並即時通知報案人後續工作安排。
第二節 查勘定損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在接到報案後24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災害等原因難以及時到達的,應及時與報案人聯繫並說明原因。
發生大面積種植業災害,保險公司可依照相關農業技術規範抽取樣本測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鼓勵保險公司委託農業技術等專業第三方機構協助制定查勘規範。
發生養殖業事故,保險公司應對死亡標的拍攝,並將其標識錄入業務系統,保險公司業務系統應具備標識唯一性的審核、校驗功能,出險標的耳號標識應在業務系統內自動註銷。保險公司應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督促養殖戶依照國家規定對病死標的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將無害化處理作為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不予賠償。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對損失情況進行拍攝,查勘影像應能體現查勘人員、拍攝位置、拍攝日期、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受損標的特徵、規模或損失程度,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未經任何修改,並上傳業務系統作為核賠的必要檔案。
第十七條 查勘結束後,保險公司應及時繕制查勘報告。查勘報告要註明查勘時間和地點,並對標的受損情況、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意見。查勘報告應根據現場查勘的原始記錄繕制,原始記錄應由查勘人員和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不得遺失、補記和做任何修改。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及時核定損失。種植業保險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絕收的,應在接到報案後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部分損失的,應在農作物收穫後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養殖業保險應在接到報案後3日內完成損失核定。發生重大災害、大範圍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對於損失核定需要較長時間的,保險公司應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定損標準和規範科學定損,並做到定損結果確定到戶。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應對原始定損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案件拒賠管理。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在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查勘照片、查勘報告和拒賠通知書等理賠材料應上傳業務系統管理。
第三節 立 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在確認保險責任後,及時立案。報案後超過10日尚未立案的,業務系統應強制自動立案。保險公司應逐案進行立案估損,並根據查勘定損情況及時調整估損金額。
第四節 理賠公示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組織農戶投保種植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查勘定損結果、理賠結果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於3天的公示。保險公司應根據公示反饋結果製作分戶理賠清單,列明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銀行賬號和賠款金額,由被保險人或其直系親屬簽字確認。農戶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應進行調查核實後據實調整,並將結果反饋。
第五節 核 賠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核賠管理,合理設定核賠許可權。原則上,許可權應集中至省級分公司或總公司。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對查勘報告、損失清單、查勘影像、公示材料等關鍵要素進行嚴格審核,重點核實賠案的真實性和定損結果的合理性。
第六節 賠款支付
第二十五條 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支付賠款。農業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六條 農業保險賠款原則上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到被保險人銀行賬戶,並留存有效支付憑證。財務支付的收款人名稱應與被保險人一致。
第四章 協辦業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自主經營,自設網點。在基層服務網點不健全的區域,可以委託基層財政、農業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託基層財政、農業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應按照公平、自主自願的原則,與協辦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由協辦機構指派相關人員具體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將每年確定的協辦機構和人員名單報所在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協辦人員開展培訓,包括國家政策、監管要求、經辦流程、人員責任等。
第三十條 協辦業務雙方應按照公平、公正、按勞取酬的原則,合理確定工作費用,並建立工作費用激勵約束機制。保險公司應加強工作費用管理,確保工作費用僅用於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不得挪作他用。工作費用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
除工作費用外,保險公司不得給予或承諾給予協辦機構、協辦人員契約約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協辦業務的管理,確保其規範運作。要制定協辦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對協辦業務的指導和管理。應當將協辦業務的合規性列為公司內部審計的重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糾正。
各地保監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協辦的業務種類、業務比例及對協辦業務的抽查比例等。
第五章 內控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客戶回訪制度。被保險人為規模經營主體的,應實現全部回訪,其他被保險人應抽取一定比例回訪。承保環節重點回訪核實保險標的權屬和數量、自繳保費、告知義務履行以及承保公示等情況。理賠環節重點回訪核實受災品種、損失情況、查勘定損過程、賠款支付、理賠公示等情況。保險公司應詳細記錄回訪時間、地點、對象和回訪結果等內容,並留存回訪錄音或走訪記錄等資料備查。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投訴處理制度。農戶投訴農業保險相關事項的,保險公司應及時受理、認真調查,在規定時限內做出答覆。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農業保險分級審核制度,根據承保、理賠涉及的數量和金額合理確定審核許可權,留存審核手續,落實各層級、各環節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農業保險內部稽核制度,根據《農業保險條例》、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公司內控制度,定期對分支機構農業保險業務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時報告保險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承保檔案應包括投保單保險單、實地查驗影像、公示影像、保費發票或收據等資料。理賠檔案應包括出險通知書或索賠申請書、查勘報告、查勘影像、公示影像、賠款支付證明等資料。公示影像資料應能夠反映拍攝日期、地點和公示內容。上述資料應及時歸檔、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防災防損工作,根據農業災害特點,因地制宜地開展預警、防災、減損等工作,提高農業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現農業保險全流程系統管理,承保、理賠再保險財務系統無縫對接。信息管理系統應能夠實時監控承保理賠情況,具備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功能。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分支機構服務能力標準,完善基層服務網路,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確保服務能力和業務規模相匹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司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實施細則,並報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參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中的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三年。《關於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產險〔2011〕455號)和《關於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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