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護傘(核保護)

核保護傘

核保護一般指本詞條

核保護傘是依靠核武器擁有國的核戰鬥力來獲得安全保障。最早構思由美國提出。日本、韓國依靠美國的“核保護傘”獲得保護。

1945年美國在日本廣島和長崎投下核彈,從此核武器成為國際政治中的重要技術手段,核威懾成為大國之間維持和平的主要支柱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保護傘
  • 性質核武器
  • 投放廣島長崎
  • 國家:美國
  • 時間:1945年
  • 利益:日本
概念提出,世界情況,北約狀況,美國狀況,俄羅斯狀況,

概念提出

核保護傘最早是指美國為維護“和平”以及保護與自己有重大利益關係(如英國、日本)或者出於政治利益而對某無核國家或者是有限核國家提供“核保護”。簡而言之,就是美國利用自己強大的軍事實力,以及龐大的核武器庫存給上述國家提供一個挺直腰桿的工具,使這些國家在無形中擁有了強大的報復力量,在戰爭中更“從容”,也可以以此向其他國家施加壓力。
“核保護傘”政策是美國向其盟國作出的一種承諾,即盟國在遭受核攻擊或者即將面臨核攻擊危險的情況下,美國將使用自己的核武器對發起進攻或具有進攻意圖的國家進行報復

世界情況

北約狀況

北約各國處於美英法三國的核保護傘之下
核保護傘核保護傘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中有三個核武器國家:美國英國法國。這三個國家分別於1945年、1952年和1960年進行了第一次核子彈實驗。接受北約或美國核保護的無核國家包括北約中的加拿大冰島挪威丹麥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克羅地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希臘土耳其阿爾巴尼亞馬其頓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等國家,加上接受美國核保護的日本韓國菲律賓澳大利亞
1949年4月4日,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等國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簽署《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規定:“各締約國同意對於歐洲或北美之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應視為對締約國全體之攻擊。因此,締約國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每一締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承認之單獨或集體自衛權利之行使,應單獨並會同其他締約國採取視為必要之行動,包括武力之使用,協助被攻擊之一國或數國以恢復並維持北大西洋區域之安全。”這就是美、英、法向北約內部的無核國家提供核保護傘的法律依據。隨著冷戰後北約數次東擴,核保護傘也就延伸到過去蘇聯控制下的中東歐國家,甚至包括了曾是蘇聯加盟共和國波羅的海三國。美國在一些北約盟國部署了核武器。

美國狀況

在冷戰時代,美國“核保護傘”覆蓋的國家都是其“鐵桿”盟國,如北約國家、韓國、日本、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等。
核保護傘
冷戰後,美國的“核保護傘”並未解體,依然是美國與盟友維持盟約關係的重要基石,並有進一步延伸的趨勢。
美國在亞太地區的聯盟體系呈現出“輪軸-輻條”狀態,即美國分別與各國形成雙邊或三邊的軍事聯盟。如圖右側的文字框所示,美國藉助這些聯盟,先後向菲律賓、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韓國、日本提供了核保護傘。
美韓核保護傘
美國自韓戰於1953年結束後一直向韓國提供了核保護傘。美國自1978年以後每年都通過韓美防長會談共同聲明重申對韓國提供核傘保護。
美韓共同防禦條約》1953年8月8日在漢城草簽,10月1日在華盛頓正式簽訂;1954年11月17日生效,無限期有效。該條約規定締約任何一方認為一方的政治獨立或安全受到外來的武裝進攻的威脅時,應進行共同磋商,並將單獨或聯合地以自助和互助的辦法,保持並發展適當方法以制止武裝進攻;雙方認為在太平洋地區對締約任何一方如今或以後各自行政控制下的領土的進攻,都將危及它自己的和平與安全,它們將按照其憲法程式採取行動以對付共同危險;韓國給予美國在其領土以內及其周圍部署陸空海軍部隊的權利。
1958年到1991年,美國根據該條約在韓國領土上部署了核武器。
1991年12月31日,朝韓雙方代表在板門店草簽了《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
1992年2月19日,《朝鮮半島無核化共同宣言》正式生效。宣言的具體內容包括:朝韓不試驗、不製造、不生產、不接受、不擁有、不儲藏、不部署、不使用核武器;朝韓和平利用核能;朝韓不擁有核再處理設施和鈾濃縮設施。 此後,美國沒有在韓國領土上繼續部署核武器,但保持了對韓國的核保護傘,即“延伸核威懾”。
美日核保護傘
1960年《美日安保條約》簽署,第五條規定“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這是美國對日本提供核保護傘的法律依據。
1965年1月12日,當時的美國總統詹森對訪美的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表示:“日本不必持有核武器。因為美國有了。如果日本為了防衛而有核遏制的必要的話,美國將履行承諾為其提供。”據認為,這是日美首腦之間首次明確提出“核保護傘”。
1967年12月,時任日本首相佐藤榮作在國會演說中正式提出“不製造、不擁有、不運進核武器”的“無核三原則”。
1971年11月,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使“無核三原則”成為日本政府關於核武器的基本政策。
2009年7月18日上午日美兩國外交與國防部門局長級安全保障磋商會議在東京召開。雙方決定就美國向日本提供“核保護傘”等問題進行定期磋商。雙方在磋商中確認,朝鮮的核開發和飛彈開發對日美兩國在安保上構成了威脅,其行為無法容忍。美國已著手研究應對朝鮮核與飛彈威脅的新對策,並正同日韓就包括“核保護傘”在內的美國的威懾力深入磋商。
直到2013年,安倍晉三首相仍稱遵守無核三原則。但是,無核三原則並不妨礙日本繼續接受美國的核保護傘。
美菲核保護傘
菲律賓曾是美國的殖民地,二戰後獨立,但仍受美國控制。1951年8月30日,《美菲共同防禦條約》簽訂,規定締約任何一方遭到“武裝進攻”時,締約雙方進行協商,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
美澳新核保護傘
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三國於1951年9月1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澳新美安全條約》,條約中規定,締約國中任何一國受到“威脅”時,應“共同進行協商”;締約國中任何一國受到“武裝攻擊”時,應共同行動。該條約於1952年4月29日生效。
1984年紐西蘭工黨執政後,奉行反核政策。1985年美曾兩次提出擬在澳新美聯合軍事演習後派一艘軍艦訪新,但又不按新方要求申明該艦是否有核裝置,新方拒絕了美艦訪新要求。1987年6月,新議會通過《紐西蘭無核區、裁軍和軍控法案》,禁止核裝備和核動力軍艦進入新港口,美遂將新從盟國地位降為“友好國家”,中止同新的一切防務合作和高層往來。自此,澳新美聯盟名存實亡。

俄羅斯狀況

俄羅斯通過集體安全條約組織提供核保護傘
集安組織成立於2002年5月,由1992年簽署的《獨立國協集體安全條約》演變而來,該組織現有俄羅斯、白俄羅斯亞美尼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7個成員國,俄羅斯據此向後六國提供核保護傘。喬治亞和亞塞拜然曾加入條約,後退出。烏茲別克斯坦曾在1999年退出該組織,後於2006年再次加入,2012年又退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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