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改革決策部署,發揮改革督察在打通關節、疏通堵點、提高質量、追效問責中的作用,促進各項改革舉措落準落細落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督察,是指對中央、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在全市各級各部門推進落實情況開展的檢查、監督、督辦等。
第三條改革督察應當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構建上下貫通、橫向聯動的工作格局,貫穿改革實施全過程,為完成全面深化改革目標任務提供動力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四條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委深改組”)領導和統籌全市改革督察工作。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各專項小組(以下簡稱“改革專項小組”)相應承擔本領域改革督察職責。市直各部門負責對所承擔改革任務的落實進行督察。各縣市區負責對本地改革進行督察。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改革督察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督察。
第五條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改革辦”)根據市委深改組部署安排,具體履行全市改革督察的組織、協調、指導和評估等職責。
第六條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是全市改革督察的重要協同部門,根據市委深改組安排部署開展改革督察。
第二章督察內容
第七條 改革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委和市委改革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中央、省委和市委深改組會議決定事項、審議通過的改革方案貫徹落實情況;
(三)市委年度改革工作要點貫徹落實情況;
(四)承擔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改革試點進展情況;
(五)各級各部門改革推進機制建立和運行情況;
(六)省、市領導有關改革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第八條 改革督察工作要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抓住關鍵。主要側重以下方面:
(一)基礎工作。各級各部門是否及時制定工作要點、建立工作機制和工作檯賬等。
(二)改革進度。改革事項是否按照時間節點推進、完成。
(三)協同情況。改革政策、項目的協同配套情況;改革牽頭部門、參與部門協作配合情況。
(四)落實效果。已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完成的改革事項所取得的實際效果。
(五)投訴舉報。改革過程中幹部民眾投訴舉報問題的辦理情況。
第九條 改革督察中發現有如下情形,必須深入查清問題原因:
(一)改革進度明顯滯後於工作計畫的;
(二)改革舉措南轅北轍、偏離走樣的;
(三)改革政策、項目不協調,嚴重影響成效的;
(四)改革效果明顯低於方案預期的;
(五)改革落實出現“腸梗阻”的;
(六)民眾對改革事項意見集中、反映強烈的。
第三章督察方式
第十條改革督察採取定期督察與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與專項督察、書面(網上)督察與實地督察、面上督察與點上督察、獨立督察與聯合督察、內部評估與第三方評估、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根據市委深改組的安排部署,以市委改革辦、改革專項小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改革牽頭部門為主體,可以獨立或聯合開展改革督察,根據改革督察的主題內容,可適當吸納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社會組織、普通民眾、利益相關群體、新聞媒體和第三方機構等共同參與改革督察。
第十二條委託督察和配合督察。根據需要,市委改革辦可委託有關改革督察主體就某一領域或某個縣市區進行改革專題督察,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第三方評估辦法(試行)》,對有關改革事項進行獨立、專業評估,作為改革督察的延伸和補充。按照上級改革督察方案要求,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對我市的改革督察。
第四章督察程式
第十三條 改革督察基本程式:
(一)擬定方案。對改革事項排隊梳理,適時擬定督察方案,明確督察時間、內容、形式、標準、要求等。
(二)自查自評。被督察單位進行自查自評,總結情況和經驗,梳理矛盾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形成自查自評報告。
(三)組織督察。根據自查自評報告,視情況開展網上、書面或實地督察。一般性督察事項,可利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信息系統進行網上調度或者採取書面督察。重要督察事項,開展包括聽取匯報、座談交流、個別訪談、實地察看、評價指導等多種方式在內的實地督察。
(四)形成報告。督察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形成有情況、有問題、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報告。
(五)報告報備。縣市區深改組部署開展的改革督察,督察方案以及相關督察報告應當報市委改革辦備案。改革專項小組在開展改革督察前應當與市委改革辦溝通,形成的督察報告報市委深改組,並報市委改革辦備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據市委深改組的統籌安排開展改革督察,形成的督察報告報市委深改組,並報市委改革辦備案;改革牽頭部門形成的督察報告報所屬的改革專項小組,並報市委改革辦備案。
第五章督察要求
第十四條督察本著添壓力不添麻煩的原則,遵循以下規範,減少繁文縟節:
(一)規範材料準備。督察儘量採用問答式或表格式,文字材料要直截了當、簡單明快,不轉彎抹角,不做花樣文章。
(二)規範督察陪同。不搞層層陪同,除非特殊需要,一般僅需具體責任人、經辦人到場,地方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不必出席。
(三)規範督察標準。督察中要直奔主題、直面問題、直擊要害、直言建議,做到聚焦、聚神、聚力。
(四)規範督察反饋。反饋程式應儘量簡化,一般只作書面反饋;問題比較普遍的,向相關部門和分管領導集體反饋;問題特別突出的,約談反饋或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督察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四級提醒。實行四級提醒制度,分類發出提示函、交辦函、督辦函、約談函,督促相關單位有針對性地查缺補漏進行整改。
(一)提示函。針對重大改革任務的進度安排,按時間節點,通過提示函提前預告提醒。
(二)交辦函。針對上級部署、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省市領導批示的改革事項,通過交辦函進行交辦。
(三)督辦函。針對改革進度明顯滯後和存在明顯問題的項目和單位,通過督辦函進行督辦。
(四)約談函。針對思想上不重視、作為上不主動、效果上不明顯的單位,由市委改革辦報請市委深改組領導同意後發出約談函,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出問題,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督察通報。督察報告經市委深改組審定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督察通報中的問題,由市委改革辦列出清單,限定時間、掛賬整改,並適時組織“回頭看”。改革牽頭部門的督察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由所屬改革專項小組視情況下發督辦函。
第十七條 納入考核。全面深化改革年度歷次督察通報直接作為年度改革事項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激勵機制。對於督察中發現的在改革推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委改革辦擬定。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以下六種情形,按照程式報批後,交由市紀委、市監察局按照相關規定啟動問責程式。
(一)因庸政怠政懶政導致決策失誤,發生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因敷衍塞責、拖延扯皮、屢推不動,導致改革進程嚴重受阻的;
(三)因重視不夠、貫徹乏力,導致改革明顯滯後的;
(四)打著改革旗號謀取私利,嚴重損害廣大人民民眾利益,導致民眾反映強烈的;
(五)改革過程中有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等情形的;
(六)經督察督辦後,未能按時有效完成整改任務的。
第八章督察紀律
第二十條督察對象要積極配合督察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妨礙或者干擾督察組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督察組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關於改進作風的各項要求,不影響、不干擾地方和部門工作。督察期間要嚴格食宿標準,一律不接受宴請,全程禁酒。
第九章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探索建立改革督察專員制度和督察專員庫,選聘工作經驗豐富、公道正派、敢於反映和處理問題的同志擔任改革督察專員,參加改革督察行動,實行一次一選派。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改革督察幹部的培訓,提高改革督察幹部綜合協調、把握政策、調查研究、決策參謀等能力,造就一支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善抓落實的改革督察幹部隊伍。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各專項小組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制定相應改革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委改革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