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陽縣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工程建設質量,減少城市建設噪音、粉塵及廢水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節約資源能源,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和《麗水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2015-2020年)發展規劃》,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以及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工程質量檢測和監督管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和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劑及摻和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劑及摻和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乾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後方可開工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縣經濟商務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的管理工作;發改、財政、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環保、統計、審計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建設工程、交通運輸、水利、人防工程的預拌混凝土推廣使用工作。
縣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的具體工作,應當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套用提供信息諮詢、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參與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及政策等工作。散裝水泥辦公室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經濟商務局應當會同發改、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勵競爭、有利環保的原則,編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報縣政府批准實施。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配送站,必須符合城鄉規劃以及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七條縣城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範圍內、古市鎮城鎮規劃用地範圍內和工業園區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從2016年10月1日起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2017年4月1日起在上述範圍內全面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
根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事業的發展,以及城鎮建設規劃擴大,縣經濟商務局應會同發改、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適時提出禁止現場攪拌區域範圍的調整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散裝水泥辦公室批准,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30公里內沒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供應的。
(四)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100噸以下的。
(六)建設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米以下的。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應當向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建設工程預算書、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積極鼓勵農村居民自建住房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個人自建住房,具有第八條所列情形的之一的,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現場攪拌。
第十條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的排放符合排放標準。
環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供有關統計調查數據,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概算、預算。
設計單位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要求對建設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設計和審查。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使用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檔案。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各類評優、評獎。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管理和計量管理,出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實驗室,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與技術要求向符合的相關資料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質量以施工現場製作的試塊作為主要評定依據。製作試塊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中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質量的監督。
第十四條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區域範圍內,以及禁止範圍外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因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量少而拒絕供應小批量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國家和浙江省有關規定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縣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徵收或預收,財政、審計、經濟商務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視同使用散裝水泥。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決算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憑購買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票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送貨單,向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返還結算手續。
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算手續的,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其及時辦理。建設單位經通知後,自建設工程決算完成之日起超過兩年仍未辦理結算手續的,預繳的專項資金繳入國庫。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暫時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外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退還預收的專項資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繳入國庫:
(一)散裝水泥使用率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的建設單位,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書面通知後,自建設工程決算完成之日起超過兩年仍未辦理結算手續的;
(三)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違反規定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
第十八條質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全縣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質量管理水平、產品檢測報告等進行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向社會公布相關生產企業目錄。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散裝水泥辦公室以及建設、市場監管、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不得使用無生產許可證、無資質的企業生產的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二十條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按照環評審批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應保持運輸車輛車容、車況良好整潔,杜絕沿途撒漏。
第二十一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運輸車輛的沖洗場地,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生產設備和運輸車輛沖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或河道內,鼓勵企業開展污水和廢棄物循環利用。
第二十二條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裝置。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行駛記錄裝置的正常運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對行駛記錄裝置的安裝、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員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出具相關培訓證明。
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須使用經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駕駛人必須參加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產能力。
第二十三條承擔工程任務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確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區域通行、停靠的,憑供貨契約或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以及《浙江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員培訓合格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獲準通行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通行,並在指定地點、區域停靠。
第二十四條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交通規費的繳納標準,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會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符合條件的專用車輛進行審核辦理。
第二十五條縣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價格的監督和管理,防止惡意低價傾銷和哄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價格,保護合理競爭,禁止價格壟斷。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發規定,未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縣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納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散裝水泥辦公室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袋裝水泥或者袋裝普通乾混砂漿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改正,並依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袋裝水泥每噸一百元、袋裝普通乾混砂漿每噸二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專用車輛未按規定安裝或者未正常使用行駛記錄裝置的,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安裝,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屬於駕駛人責任的,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逾期未安裝的,代為安裝,所需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經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的,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依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改正,並可對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