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推進建築施工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含濕拌砂漿和乾混砂漿)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劑、摻合料等成分,由專業廠(站)生產,用於建設工程的各類砌築、抹灰和地面等普通工程的拌合物。
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專業拌制後,通過專用運輸車輛運送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及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預拌砂漿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市預拌混凝土辦公室負責預拌混凝土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市公安局負責對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依法實施禁區通行管理,確保道路暢通,按照禁區通行證辦理的相關規定,為連續施工的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在市區通行提供通行便利。市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交通規費征繳。
第七條市環保局負責依法對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批,並做好企業投產後的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經信、質監、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三章生產管理
第九條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生產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綠色環保和行業規劃的要求。
符合行業發展規劃的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固定投資項目,各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核准、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未獲得相應資質的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混凝土。
依法取得預拌砂漿備案資格和預拌混凝土生產資質的生產企業不得轉讓、轉藉資質,不得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設立分站或以分站的名義生產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及技術規範組織生產。企業檢測設備應配置檢測數據自動採集系統,且與株洲市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質量追蹤與動態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保證產品檢驗、檢測數據及時上傳。
第十二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管理,定期對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進行質量抽查,抽查結果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布,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不按有關標準及技術規定生產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經信委應當做好國家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優惠政策的宣傳,引導、鼓勵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工業尾礦、建築垃圾等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製造合格人工機制砂,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
第十四條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時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
第四章銷售和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合法的備案證書或生產資質證書、企業營業執照等有關資料,其產品應當達到國家和行業產品技術規定的質量要求,並出具有合法資質檢測機構認可的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適時發布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套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發改委加強對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價格的監督。
第十八條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運輸過程中採取相應的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機器攪拌砂漿和混凝土,但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書面報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符合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和文明施工等要求的,可以現場機器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一)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施工現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砂漿和特種混凝土的。
第二十條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進行交貨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程和標準規範進行設計,並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其品種和強度等級,對不符合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通過審查。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明確使用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並將使用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有關規定使用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的情況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機器攪拌砂漿和混凝土或者使用不合格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的,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報告。
第二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從事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