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規範化管理,節約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證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套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等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哈爾濱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規範化管理,節約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證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套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等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專業生產廠生產的乾混砂漿或濕拌砂漿。
乾混砂漿是指水泥、乾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組分拌合使用。
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運至使用地點,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預拌砂漿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審批管理工作。
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資質審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申請資質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哈爾濱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資質標準》和《哈爾濱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基本條件》。
第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第七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需要繼續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對申請企業按照資質標準要求進行核驗。經核驗合格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換髮資質證書;經核驗不合格的或資質有效期屆滿但未依法申請延續手續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第八條 申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檔案等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六)企業的土地使用證、企業設備、廠房產權證等證明材料;
(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對符合要求的,對相應事項予以變更並公示。
第十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合併的、分立的,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式核定。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資質證書批准的範圍進行生產和經銷,銷售的預拌砂漿按檢驗批次向用戶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
第十三條 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應當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檢查中,企業經營行為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信用手冊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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